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跨境商业交易量逐年增长. 世界各地的公司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新的电子合同工具. 在这种关于电子签名文件可执行性的无纸化过程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仲裁协议中. 签名在仲裁协议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签名不仅是当事人愿意接受仲裁的证明, 但也是当事人对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规则的肯定, 给它效果.
书面协议的要求 1958 纽约公约和 1985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仲裁协议的电子缔结提出了一些关于仲裁条款规定的形式要求的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根据条款 2(1) 纽约公约》:
每个缔约国 应承认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承诺将发生的所有或任何分歧提交仲裁, 或他们之间可能因确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不论是否签约, 关于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的标的物.
依据 文章 2(2) 纽约公约》, 术语 ”书面”应在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条款, 由双方签署或“包含在信件或电报的往来中”. 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如修订 1985, 包括关于需要书面协议的类似要求.
这些长期存在的要求当然不再符合今天的现实. 纽约公约的起草者认为交换信函或电报是现代的, 正如他们在 1958. 结果是, 他们没有预料到电子交易会成为日常商业交易的常规部分.
然而, 根据现代法律,证明同意的方式可能比《纽约公约》中明确提及的方式更广泛.
承认仲裁协议中的电子签名
识别电子签名的第一次尝试可以追溯到 1980 年代的美国. 《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全球和国家商业中的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交易和签名与手写通信和签名具有相同的效果.
顺应这一趋势, 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如修订 2006, 允许以电子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的 2005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还通过提供“不得仅以电子通信的形式为由拒绝通信或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唯一的问题是大多数国家尚未批准.
此外, 几种方法旨在承认和执行电子仲裁协议, 例如对文章的更广泛解释 2 纽约公约和对最优惠法律原则的依赖.
第一种方法是解释文章 2 广义上包括在通信中缔结的仲裁协议,而不是交换信函或电报. 根据 ICCA 的解释指南 1958 纽约公约, p. 50, 电子签署的仲裁协议应被认为是可执行的, 尽管公约本身不支持交换未签名的文件:
第二条的措辞(2) 旨在涵盖存在于 1958. 它可以合理地解释为涵盖等效的现代通信手段. 标准是仲裁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满足此标准的所有通信方式均应视为符合第 II 条(2), 其中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
关于电子邮件, 保守的方法表明,只要签名在电子上是可靠的,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可信赖的方式证明电子通信的有效交换,就可以满足公约下的书面形式. 这是贸易法委员会在其 2006 示范法的修订 […].
第二种方法是依靠电子签名来执行仲裁协议. 当适用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可以代替手动签名时,这不成问题.
法院对此问题的分析使问题复杂化. 例如, 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协议是否是“点击换行” 协议, 一种 ”收缩包装” 协议或“浏览包装” 协议. 即使前两种形式的协议可能是可执行的, 它们不符合《纽约公约》对有效性的正式要求,因此无法保证其在国际上的可执行性, 尽管《纽约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仲裁协议的执行.
有效电子签署仲裁协议的技巧
很难验证电子交易各方的身份,因为许多各方只能远程交互. 未能验证当事人的身份会增加签名伪造的风险. 然而, 已经有许多技术可以确认电子协议签署人的身份.
电子签名有效性的最大障碍是一方不知道或不了解交易条款的风险. 因此, 一方可能有不正确的意图并受到其不理解的条件的约束.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 电子签名必须附在包含协议条款的电子记录上.
电子签名的可执行性需要证明当事人打算受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以电子方式签署文件的方式有很多种. 协议签署正确的主要证据如下:
- 提供附加到电子文档的手写签名的扫描图像;
- 在电子邮件的末尾提及发件人的姓名;
- 安装密码以向收件人识别发件人;
- 创建一个“电子签名”通过使用公钥密码术.
基本规则之一是以电子形式存储信息,以备将来使用. 有效的电子协议和签名还必须准确反映电子记录中包含的数据. 各方应安全地存档记录,以保持电子协议和签名的完整性. 存档必须防止未经授权的更改并确保协议及其条款的完整性. 这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电子协议的任何不当修改或破坏. 这些措施包括限制对记录的访问,以尽量减少对电子协议进行任何修改的风险.
或者, 当然, 当事人也可以用湿墨签署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