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仲裁是一种允许争议方在仲裁庭正式组成之前请求紧急临时救济的机制. 它的目的是在等待仲裁庭组成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害或直接危险的情况下提供迅速的临时措施.[1]
在诉诸紧急仲裁之前,应考虑几个重要的实际考虑因素. 平衡紧迫性和公平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紧迫性和快速行动以及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之间存在固有的紧张关系. 州法院与紧急仲裁员授予临时救济的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 它们并不相互排斥, 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
大多数主要仲裁机构过去都纳入了紧急仲裁条款 15 年份:
-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商会规则在其修订中引入了紧急条款 2012 (文章 29 国际商会规则和附录 V, 看到 国际商会紧急仲裁);
-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 将紧急仲裁条款纳入 2014 修订版 (第 9B 条);
- 斯德哥尔摩商会 (SCC): SCC是最早引入该规则的机构之一 2010 (SCC规则 2010 和 2023, 附录二, 紧急仲裁员);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仲裁规则 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 2010 修订版 (规则 30.2 和时间表 1, 紧急仲裁员);[2]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引入了紧急仲裁员条款 2013 修订版 (文章 23 和时间表 4);
- 瑞士仲裁中心: 瑞士规则 引入了任命紧急仲裁员的规定 2012 修订版 (文章 43);
-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CDR): 国际争议解决规则 引入了紧急仲裁员条款 2014 修订版 (文章 6).
这些规定现已成为大多数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的标准特征, 提供一个快速机制,以便在法庭成立之前获得国际争端的紧急救济.
何时使用紧急仲裁?
当事人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诉诸紧急仲裁::
- 保护资产的迫切需要: 防止一方处置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资产或“不可弥补的伤害”;
- 证据保存: 确保关键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
- 立即禁令: 停止可能破坏仲裁程序或导致不公平优势的行为.
在决定是否诉诸紧急仲裁时, 各方应考虑一些实际考虑因素和可能出现的困难. 该程序与在州法院获得临时救济的程序不同. 它在很多方面也与常规仲裁程序不同, 主要是由于其速度和更简化的加急程序. 紧急仲裁还给予立即临时救济,旨在作为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临时解决方案. 紧急仲裁是, 因此, 通常用于紧急情况, 时间敏感的救济. 如果情况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并且救济不能等到仲裁庭组成, 紧急仲裁可能是正确的选择.
紧急程序 – 一般规则
具体紧急仲裁程序取决于相关机构规则. 然而, 所有仲裁规则下的程序大体相似:
- 当事人提出紧急仲裁申请或请求, 在某些情况下, 甚至在仲裁开始之前,[3] 但通常与其仲裁请求/仲裁通知一起, 或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任何时间.[4]
- 紧急仲裁员的申请或请求必须包含有关救济性质和情况紧急程度的详细信息,并附有相应费用已支付的确认书.
- 然后,有关机构确定此类申请是否可接受.[5]
- 收到申请或要求后, 紧急仲裁员通常是在 1 至 3 天.
紧急仲裁员享有广泛的权力来进行诉讼,并有有限的时间就所请求的救济作出决定, 通常介于 5 和 15 天, 取决于相关机构规则.[6] 紧急仲裁员的管辖权一般仅限于所寻求的临时救济,并不延伸至全部争议. 紧急仲裁员可以就需要紧急关注的具体问题发布命令, 但他们没有管辖权来解决整个争议. 通常, 除非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紧急仲裁员不得在与引起申请且紧急仲裁员已代理的争议有关的任何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给予紧急救济的标准
机构规则中并不总是明确规定给予紧急救济的标准. 大多数仲裁规则, 事实上, 没有明确确定是否应批准紧急措施申请的标准. 因此,紧急仲裁员的广泛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评估是否应给予救济,还可以确定评估时适用的标准. 文献和仲裁实践已经建立了一些基本标准,这些标准源自紧急仲裁的三个主要原则, 明显地:
- 救济不能等待仲裁庭组成;
- 索赔人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 利益平衡和比例有利于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 索赔人有一个 表面相 案情实质.[7]
紧迫感
中心问题, 这是紧急仲裁的核心,也是其“存在的理由” [8], 很紧急, 即, 所寻求的救济是否可以等待法庭组成. 如果可以等的话, 不应启动紧急仲裁. 请求方必须, 因此, 表明情况紧急,不能等待整个法庭的组成. 这种紧迫性通常与防止迫在眉睫的伤害或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维持现状的需要有关. 这份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 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和 ADR 紧急仲裁员程序工作组, 其中认为“临时救济的性质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紧急救济.”[9]
这一紧迫标准被称为最难满足的标准之一. 大多数问题可以等待仲裁庭的组成. 紧急仲裁和仲裁庭临时申请的紧急程度标准也不同, 这使其成为紧急仲裁的核心和决定性特征.[10]
第一脸 案情实质
请求方还必须证明至少有 表面相 案情实质, 即, 就基本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成功的合理可能性. 换一种说法, 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主张有效,值得在后续仲裁程序中予以考虑. 紧急仲裁并不存在于真空中.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仲裁的前奏. 为此原因, 请求方还须根据案情启动仲裁, 要么之前, 同时与, 或紧急仲裁开始后短时间内.[11]
无法弥补的伤害
寻求紧急救济的一方必须表明他们将遭受痛苦“不可弥补的伤害“如果不给予救济. 这种损害必须足够严重,以至于以后无法通过损害赔偿来充分补偿, 因此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使用不同的术语, 从 ”不可弥补的伤害“ 到 ”立即且不可挽回的损失或损坏”, “损害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害”, 至 ”直接且不可挽回的损失或损害”. 这个主意, 然而, 是一样的: 预防无法挽回的伤害.[12]
损害的严重程度也是仲裁庭在常规仲裁程序中准予临时措施最具争议的标准之一 (看 ”国际仲裁暂行办法: 对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需求?”). 仲裁员施加了一系列潜在危害, 有时指“不可挽回的”, “严肃的“ 要么 ”充实的” 给予临时措施所必需的伤害.[13]
在紧急仲裁的背景下, 紧迫性和不可挽回的伤害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并且是相互并列考虑的. 满足紧急标准, 损害的风险必须是有可能在法庭组成之前的时期内实现的. 正如评论员指出的, 如果不存在这种迫在眉睫的伤害风险, 那么就无法满足紧急标准.[14]
比例性和利益平衡
请求的救济必须与所防止的伤害成比例. 紧急仲裁员将评估给予救济的好处是否超过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的潜在损害. 实质上, 该原则确保紧急措施是适当的, 合理, 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一些仲裁员考虑利益平衡, 评估给予或拒绝救济将如何影响争议双方. 使用不同的术语, 有时被称为“权益余额”, “利益平衡”, “便利性的平衡”, 或“艰难困苦的平衡”. 要点始终是相同的——紧急仲裁员必须尽量减少不公正的风险. 这涉及评估哪一方会因该决定而遭受更多损失.
大多数紧急仲裁规则并不限制申请的判定标准.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例如, 说明适用的标准不限于指定的标准.[15] 即使只引用一两个标准, 紧急仲裁员有权采取他们认为适当或必要的措施. 这赋予了灵活性, 允许他们考虑其他相关标准.
紧急仲裁的优点和缺点
在考虑是否通过紧急仲裁寻求救济时, 各方应仔细考虑潜在的好处和缺点. 紧急仲裁的一些主要优势是:
- 速度和效率: 紧急仲裁可快速应对紧急情况; 通常, 紧急仲裁员可以在几天至两周内发布临时措施. 这比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寻求法院命令更快 (不是全部, 然而).[16]
- 保密: 维护诉讼程序的机密性和隐私的能力, 这是国际仲裁的基本支柱之一.
- 中立和公正: 紧急仲裁允许当事人避开州法院,并在快速和中立的论坛中获得临时救济.
- 灵活性: 另一个吸引人的特点是仲裁员在确定给予救济的标准时具有灵活性,因为, 如所示, 没有应用一成不变的标准. 相反, 州法院可能更加严格.
然而, 紧急仲裁也有其缺点:
- 有限的权力范围: 紧急仲裁员的权力范围有限,因为他们的权力基于当事人的同意. 紧急仲裁员不能发布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的命令或对其采取措施. 申请人缺乏针对第三方或仲裁协议非当事人的追索权, 即使此类第三方与索赔标的或寻求的紧急救济相关, 可能会引起问题.
- 不确定: 缺乏授予紧急救济的具体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确定性和可能不一致的命令.
- 临时措施: 紧急仲裁决定本质上是临时性的,不构成最终裁决. 仲裁庭完全组成后, 它可能会修改或推翻决定.
- 可执行性: 虽然许多机构都表示紧急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 (看到, 例如., SIAC规则 2016 日程 1, 物品 12), 他们没有提供明确的违规程序, 执法存在不确定性. 国内法院是否会根据《紧急仲裁员法》的规定执行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仍存在不确定性。 纽约公约 因为它适用于“r的认可和执行 仲裁裁决” (重点增加).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司法管辖区.
- 费用: 通过紧急仲裁寻求紧急救济可能代价高昂. 的 国际刑事法院, 例如, 向申请人收取美元费用 40,000, 而 LCIA 则收取 GPB 31,000.[17] 虽然紧急仲裁的费用远低于完整仲裁程序, 他们仍然涉及仲裁员的费用, 行政费用, 以及紧急法律咨询和备案的法律费用. 这对某些团体来说可能会产生问题, 尤其是对于较小的纠纷.
紧急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机制来解决国际争议中的紧急问题,而无需诉诸国内法院 (虽然两者并不互相排斥). 它并非没有缺点, 然而. 实际问题主要源于平衡局势的明显紧迫性与为被告提供充分答辩机会(作为基本正当程序权利的一部分)之间的内在张力。. 平衡公平性和紧迫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虽然紧急仲裁旨在提供快速救济, 这绝不能以牺牲正当程序和公平为代价. 仲裁员应在尊重双方权利的同时尽力迅速采取行动, 使用临时措施保护仲裁程序不逾越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仲裁庭对紧急决定的最终审查是确保最终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
[1] 欲了解更多信息“不可弥补的伤害”, 看到 国际仲裁临时措施: 对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需求?
[2] 看到 https://siac.org.sg/紧急仲裁.
[3] 这是在 202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日程 4, 文章 1: “需要紧急救济的一方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 向 HKIAC 任命紧急仲裁员 (一种) 之前, (b) 与同时发生, 要么 (C) 提交仲裁通知后, 但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然而, 文章 2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规定“[Ť]如果申请人在 HKIAC 收到申请后七日内未向 HKIAC 提交仲裁通知,则紧急仲裁员程序应终止, 除非紧急仲裁员延长此期限.”
[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4 规则, 日程 4, 文章 1.
[5] 例如, 在国际刑事法院, 这是国际商会仲裁院院长; 在伦敦国际机场, LCIA法院;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仲裁院院长; 在SCC, SCC董事会.
[6] 根据国际商会规则, 该订单不得迟于 15 自文件移交紧急仲裁员之日起的天数 (国际商会规则, 附录五, 文章 6(4)); 根据 LCIA 规则, 中 14 预约后的天数 (LCIA规则, 文章 9.8); 根据SIAC规则, 14 自任命紧急仲裁员起的天数; 根据SCC规则, 中 5 自将申请转交紧急仲裁员起的天数 (附录二, 文章 8);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中 14 自文件传送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的天数 (日程 4, 文章 12); 根据瑞士规则, 中 15 天 (文章 43(7)).
[7]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23, 为. 7.02.
[8]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23, 为. 7.05.
[9]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4, 为. 8; 看到 国际商会紧急仲裁.
[10]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33, 为. 7.40.
[11]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49, 为. 7.98.
[12]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26, 为. 7.15.
[13]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 2469.
[14]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40, 为. 7.70.
[15]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文章 23.4.
[16] 虽然整个过程很快, 在某些情况下, 最多可能需要两周时间, 而在某些司法管辖区, 例如在美国, 新加坡, 和香港, 法院可能会在几天内给予临时救济. 虽然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时间相对较快, 在紧急情况下,由于程序手续和需要听取双方意见,它们可能仍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
[17] 在SCC, 紧急程序的费用包括 (一世) 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金额为欧元 16,000; (ii) 欧元的申请费 4,000 (附录二, 文章 10);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人需要支付不可退还的新元申请费 5,350 (包括 7% 消费税) 新加坡派对, 或SGD 5,000 海外派对; 紧急仲裁员费用和开支的押金固定为新元 30,000 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决定 (紧急仲裁员的费用固定为新元 25,000 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