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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决定的执行

05/02/2023 通过 国际仲裁

许多领先的仲裁机构已采用包含有关紧急仲裁员条款的规则. 尽管这些类型的规定的适用性已被广泛讨论, 经验还是少, 特别是关于针对顽固一方执行此类决定.

什么是紧急仲裁?

最广泛使用的紧急仲裁定义将其定义为一种机制,“允许争端方在仲裁庭正式组成前申请紧急临时救济.”[1]执法紧急仲裁裁决

的 主要优势 通过紧急仲裁获得临时措施的一个好处是,它避免了在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对国家法院管辖权的争议,并允许当事方享受将其争议交由国际论坛解决的好处, 在仲裁庭的组成有点耗时之前.

不同仲裁规则下的规定

商事仲裁中获得紧急仲裁裁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最早采用该机制的机构是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CDR), 但国际刑事法院, SCC, 伦敦国际仲裁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举几个机构, 很快效仿.

例如, 根据文章 29 的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需要紧急临时措施或保护措施的当事方,不能等待仲裁庭的组成 (“紧急措施”) 可以根据附录五中的《紧急仲裁员规则》申请采取此类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院长任命紧急仲裁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一般两天内” 从收到申请开始.[2] 然后,紧急仲裁员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决定, 通常在 15 收到案卷的天数.[3]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该决定以命令的形式作出,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的.[4]

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紧急仲裁并不妨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寻求临时措施.[5]

在决定是否给予紧急救济时, 紧急仲裁员通常参考不同的标准,包括, 但不限于:[6]

  • 法庭的初步管辖权;
  • 表面证据确凿的案情;
  • 无法弥补/迫在眉睫的伤害的风险;
  • 紧迫感;
  • 所寻求措施的相称性.

在投资仲裁中, ICSID 仲裁规则和 UNCITRAL 规则均不包含任何关于紧急仲裁员的规定. 然而, 如 先前指出, SCC关于紧急仲裁的规则已适用于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例如, 在 Evrobalt LLC诉. 摩尔多瓦共和国 (尽管紧急仲裁员驳回了申请人的紧急措施申请).

紧急仲裁决定的执行

在大多数国家,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命令的可执行性仍然值得怀疑, 主要是因为通常寻求强制执行的主要机制, 的 纽约公约, 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沉默. 有人提出,由于《纽约公约》仅适用于仲裁裁决, 它排除了执行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裁决的可能性.[7]

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许多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他们的仲裁法案, 确实解决了仲裁庭采纳的临时救济,但没有规范其执行. 此外, 在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 还不清楚提供给仲裁庭的权利是否也可以扩展到紧急仲裁员.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 然而, “仲裁临时措施可通过国家司法当局的执行协助强制执行”. 这些国家包括瑞士, 英国, 德国, 新西兰和埃及.[8]

关于紧急仲裁裁决执行的判例法

执行紧急仲裁员决定的一个积极例子来自印度,印度最高法院在 亚马逊诉. 未来零售 案件. 最高法院裁定 SIAC 紧急仲裁裁决在印度可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基本订单是根据 SIAC规则, 仲裁地为新德里, 即, 在国内寻求执法.

在另一个例子中,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确认外籍紧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的可执行性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CVG v. CVH 案件 (“我的结论是 s 中的“外国奖励”一词 29 国际仲裁法 1994 (2020 修订版) (‘IAA’) 包括紧急仲裁员做出的外国临时裁决,因此, 裁决可在新加坡执行.”) 仲裁地原为宾夕法尼亚. 虽然新加坡高等法院以被告无法陈述案情为由拒绝执行该特定决定, 确认可执行性原则.

另一方面, 来自与在乌克兰执行紧急裁决有关的判例法, 遇到执法障碍. 乌克兰法院拒绝执行针对国家和商业仲裁程序的紧急裁决.[8] 基辅上诉法院 (韩国航空航天局), 和乌克兰最高法院, 审查了所谓的紧急仲裁命令的执行条件 VEB案例 在 2019. 拒绝的原因之一是紧急仲裁员没有管辖权,因为在乌克兰批准时有效的 SCC 规则不包含紧急仲裁机制. KCA 还认为,乌克兰被剥夺了陈述案情的机会. 这两个原因是, 然而, 随后被最高法院推翻. 紧急仲裁决定仍无法执行, 然而, 因为它的潜在执行被两个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 因为这将阻止执行先前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

结论

有多种方式可以促进紧急仲裁决定的执行, 从修改纽约公约到采用新的仲裁法或解释现行法律以促进执行. 而第一种选择是一项艰巨而冒险的任务, 第二个和第三个将在仲裁界受到欢迎. 这可以, 反过来, 导致在执行临时措施的问题领域总体上有所改善.

  • 本德古兹·苏斯-纳吉, Aceris Law LLC

[1] Alnaber, R。, 紧急仲裁: 仅仅是创新还是巨大的进步, 国际仲裁, 卷. 35, 2019, pp. 441-472.

[2]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附录 5, 文章 2 (1).

[3]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附录 5, 文章 6 (4).

[4]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文章 29 (2).

[5]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文章 29 (7).

[6] Jus Mundi 维基笔记, 紧急仲裁, 可在 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publication/en-emergency-arbitration (上次访问时间 26 一月 2023).

[7] 中号. 瓦拉塞克和 J. 一个. 年轻人, 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决定的可执行性, Norton Rose Fulbright 国际仲裁报告, 问题 10, 可以 2018.

[8] 的. 库什, 在乌克兰执行紧急裁决: 有惊无险或不可能?, 全球仲裁审查, 2 二月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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