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俾路支省 v Tethyan Copper Co Pty Ltd, 高等法院裁定,俾路支省被禁止在英国的废止诉讼中提出腐败指控,因为它未能在基础仲裁程序中将其作为管辖权异议提出. 高等法院进一步确认,通过放弃选举, 俾路支省制造“一个明确的选择“不要在仲裁庭争辩说它缺乏管辖权,因为基础的合资合同因腐败而无效, 并且它不能在废止程序中重新选择该选择.
背景
俾路支省之间的争端 (“俾路支省”) 和特提斯铜业公司 (“特提斯”) 源于 Chagai Hills 勘探合资协议 (“CHEJVA”) 结束于 1993 旨在探索和评估俾路支省Chagai地区Reko Diq地区矿床的经济可行性. 俾路支省靠近巴基斯坦与伊朗和阿富汗的边界, Reko Diq 地区矿藏特别丰富, 拥有世界第五大金矿. 特提斯, 被告, 是一家由世界上最大的两家矿业公司拥有的澳大利亚公司. CHEJVA 授予 Tethyan 勘探和评估 Reko Diq 地区采矿矿床经济可行性的权利.
在 2011, 发现大型金铜矿床后, Tethyan 向俾路支省政府申请采矿租约. 申请被拒绝,随后进行了两次仲裁.
第一个是双方基于 CHEJVA 内的仲裁协议进行的 ICC 仲裁.
第二个是 ICSID仲裁 根据澳大利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
相关程序已在巴基斯坦法院启动,以质疑拒绝采矿租约. 在 2013,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裁定 CHEJVA 无效,因为俾路支省签署该协议已超越其权力, 并且 CHEJVA 本身的制作违反了巴基斯坦法律并违反了公共政策.
在英国高等法院诉讼中, 俾路支省寻求根据第 67 的 英国仲裁法 1996 (“1996 法案”), 允许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庭没有实质性管辖权为由对裁决提出异议.
高等法院的判决
高等法院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所谓的腐败反对管辖权是否被第 73(1) 英国仲裁法 1996, 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向仲裁庭提出相同的异议,则不得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双方提出的主要争议问题是,俾路支省在仲裁中广泛指控腐败是否构成基于腐败提出管辖权问题, 或者是否必须将腐败问题作为对管辖权的反对而公平和充分地提出, 以便仲裁庭对此有机会裁决.
俾路支省的立场是 27 一月 2012, 在仲裁庭被任命之前, 它提交了“反对管辖权” 与 ICC 法院根据条款 6(2) ICC规则. 提到这些反对意见, 俾路支省在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辩称,它在第 11 反对意见 (“合资协议公然违反巴基斯坦法律的事实也表明了工作中的腐败”) 并在段落中 17, 表示有“有充分的权力表明因非法和/或腐败而产生的合同导致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下降.”
然而, 在俾路支省五月的答复中 2014 在 ICC 仲裁中, 它反而恳求 “俾路支省目前没有声称 CHEJVA 是通过腐败获得的.”
进一步, 俾路支省在其随后的答复中 11 一月 2016 表明的, “的 [俾路支省政府] 不寻求追究CHEJVA仲裁协议因TCC腐败而无效的论点. 相应地, 的 [俾路支省政府] 接受仲裁庭有权裁定TCCA的申索。
高等法院认为,虽然俾路支省在调查贪污指控时可能遇到困难, 这些挑战并不能说明该省在提出反对意见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在自己的承认, 这样做的知识, 并得到了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和帮助. 然而, 它明确选择不将腐败作为管辖权异议提出,而是专注于在国际刑事法院法庭上就案情提出的论点.
一秒, 相关问题, 高等法院考虑的是俾路支省是否因“选举放弃”.
选举或干脆放弃的原则, 选举, 适用于必须在两个相互排斥的行动方案之间做出选择的情况. 主张弃权的一方必须证明 (一世) 另一方知道导致需要选择可用选项之一的事实, 和 (ii) 对方知道其合法的选举权, 和 (三) 不管这种知识在事实和法律上如何, 该党仍然选择走一条路而不是另一条路.
这里, 有人争辩说,俾路支省了解事实并可以选择是否基于腐败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国际商会仲裁程序中,它没有援引腐败作为反对法庭管辖权的理由. 结果是, 俾路支省被禁止违背其选择并基于腐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质疑该法案下的仲裁裁决.
高等法院进一步认为,俾路支省没有证据表明它现在能够据此提起诉讼,但这并不能减轻其知情选举的后果。, 在进行知情选举时,它认为它有足够的证据来提出指控,但它没有这样做.
仲裁用户的关键要点
仲裁当事人应及早调查是否有任何理由可以提出异议,并向仲裁庭提出全部异议. 当事人也不应过分关注确认是否发生腐败的确凿证据的数量,而是在有足够证据表明腐败和/或非法性时考虑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由于披露发生在仲裁程序的整个过程中, 各方应定期评估是否存在任何新的反对理由,然后及时提出反对, 以免违反本节中的限制 73 英国仲裁法 1996 在稍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