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 投资仲裁和环境保护存在于不同的领域, 前者主要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后者则侧重于保护环境. 然而, 随着环境问题在国际舞台上日益受到重视,这种区别已经变得模糊. 最近几年, 环境问题与投资仲裁的交叉点已成为焦点, 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微妙平衡提出质疑. 随着国际社会努力应对不断升级的环境挑战, 投资仲裁在解决或忽视这些问题方面的作用引起了更多关注.
不断将环境条款纳入投资条约
环境因素进入投资仲裁领域的一种方式是通过投资条约的解释. 仲裁庭越来越多地被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标准来解释条约条款.
现代条约中纳入环境语言也反映出人们日益认识到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必要性.
例如, 的 2022 日本-巴林双边投资协定 (文章 24) 禁止放宽环境标准吸引投资:
缔约一方应避免通过放宽健康限制来鼓励缔约另一方和非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 安全或环境措施, 或者通过降低劳工标准.
的 2022 阿曼-匈牙利双边投资协定 (文章 3) 强调国家监管的权利, 以非歧视的方式, 通过必要的措施实现环境保护: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影响缔约方在其领土内通过实现合法政策目标所必需的措施以非歧视性方式进行监管的权利, 比如保护公众健康, 安全, 环境和社会或消费者保护.
的 2022 英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文章 14.18) 强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环境敏感投资活动的能力:
(1)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用, 维持, 或强制执行, 以与本章一致的方式, 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投资活动以对环境敏感的方式进行, 健康, 或其他监管目标. (2) 双方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并回顾本协议规定的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将环境条款排除在争议解决条款之外
尽管环境条款越来越多地纳入投资条约, 尽管如此,某些条约将此类条款排除在仲裁之外.
例如, 的 2013 贝宁-加拿大BIT (文章 23) 表示以下内容:
缔约方投资者可根据本章将以下索赔提交仲裁:: 一种. 被诉缔约方违反了第二章规定的义务, 除以下义务外 […] 文章 15 (健康, 安全与环保措施) […]; 和b. 投资者因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或损害:, 或源于, 那个违规行为.
的 2014 哥伦比亚-法国双边投资协定 (文章 3) (翻译自法语) 同样将与环境相关的某些措施的争议排除在仲裁之外:
本条适用于缔约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约方之间因涉嫌违反本协议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除文章外 […] 10.2 (与环境相关的措施, 健康和社会权利), 已经对投资者造成或造成损害的.
投资争端的根源是环境问题
由于许多投资纠纷中涉及的行为类型,环境问题也被纳入投资仲裁领域. 一方面, 投资通常涉及资源开采等活动, 这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 环境保护可以作为国家证明征收或歧视性措施合理性的公共目的.
例如, 在 Methanex Corporation v. 美国, 奖, 3 八月 2005, 投资者对美国提出间接征收索赔. 禁止汽油添加剂,其既定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在 黄金储备公司. v.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09/1, 奖, 22 九月 2014, 一名投资者因委内瑞拉宣布采矿许可证对森林保护区的影响而对委内瑞拉提出多项索赔.
在 疏浚工程 Decloedt En Zoon NV v. 菲律宾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11/27, 奖, 23 一月 2017, 投资者对菲律宾单方面终止疏浚合同提出索赔,以减少洪水并改善该地区的生态状况.
涉及环境问题的投资仲裁
出现上述情况时, 仲裁庭必须仔细权衡投资者的权利与东道国保护环境的义务.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对国际法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合同义务, 和科学证据. 仲裁员必须考虑有争议的环境措施是否属于东道国保护公众健康的合法监管权力范围, 安全, 和环境. 可考虑国际环境法原则, 特别是如果条约纳入或提及此类原则 (如上所示), 仲裁员可以评估有争议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公认的环境规范. 投资者坚持可持续商业实践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原则也可能受到法庭的青睐, 表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投资活动的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随着具体投资案例继续涉及环境问题, 这将加强这些问题在整个投资仲裁中的重要性. 仲裁员可以考虑以前在涉及环境问题的类似案件中的裁决,以保持其判例的一致性. 这种方法确保了投资条约条款解释的可预测性和连贯性.
克服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挑战
尽管认可度不断提高, 在协调投资保护与环境可持续性方面仍然存在挑战. 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构成了重大挑战. 投资者寻求稳定的条件和监管的可预测性, 各国在不阻止外国投资的情况下努力履行环境承诺.
因此,这种不断变化的格局需要重新评估投资仲裁的程序和实体方面. 平衡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与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需要创新的解决方案. 可能的途径包括在仲裁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环境室,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 关于将环境标准纳入投资条约的更明确的指导方针.
结论: 走向微妙的平衡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渗透到投资仲裁中, 挑战在于在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之间建立和谐关系. 国际规范的演变, 条约的解释, 程序机制的调整将塑造投资仲裁的未来格局. 实现微妙的平衡不仅可以维护投资者权利和国家主权,还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和有复原力的全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