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保护由基本原则组成, 其中包括平等待遇的权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还通过尊重当事方自治和仲裁员的程序酌处权来提供程序保护。.[1]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国家仲裁法, 司法裁决和体制规则以各种方式提供平等待遇.
文章 18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规定当事各方应平等对待,并应给予每一当事方 “充分” 陈述案件的机会.[2]
一些机构规则的措词有所不同,规定仲裁庭应采取行动 公平公正 并确保每一方都只有一个 “合理” 提出案件的机会. 例如, ICC就是这种情况,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LCIA和CIETAC规则.[3]
即使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陈述案件, 该原则旨在避免出现任何不成比例的机会来陈述其案件.[4] 因此, 这是不歧视的要求. 仲裁程序的当事方必须遵守程序规则,并享有相同的权利.[5] 从仲裁通知到进行程序和作出裁决之前,一律平等.[6]
例如, 平等待遇适用于其选择的律师权和选择律师的权利, 给予当事人准备书面意见的时间, 各方可以提供证词的证人的数量以及双方提供的纪念碑的页数.[7]
提出案件的合理机会使各方都有机会了解和反驳对方的案件,并提供证据和论据以支持其案件。.[8]
从实际角度看, 很难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对待当事人. 有时, 当当事各方处于非常不同的立场时,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不平等的结果. 因此, 各方的所有情况要求, 证据和诉讼程序必须进行分析.[9]
总共, 由于与诉讼无关的因素,任何一方均不应享受任何优惠或优待,[10] 并且应该公平对待他们.[11]
[1]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64
[2]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1
[3]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2; 2017 ICC规则条款 22(4); 2014 LCIA规则条款 14(4)(一世); 2015 CIETAC规则条款 35(1); 2016 SIAC规则条款 19(1)
[4]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p. 2172-2173
[5]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3
[6]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3
[7]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3
[8]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3
[9]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4
[10]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4
[11]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章节 15: 国际仲裁程序, p. 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