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条款 (或多层争议解决条款) 常见于商业合同. 在寻求解决争议时,这些条款可能会阐明不同的先决条件和程序.[1]
通常, 当事人必须尝试, 在特定时间段内, 友好解决或进行谈判以避免仲裁或诉讼. 有时,在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之前,当事人需要参与调解或调解程序. 因此, 这些条款可能结合了不同的先决条件和争议解决级别, 仲裁是最终的“层”这可能是最后的手段.[2]
最近, 英国高等法院拒绝撤销部分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据称未能遵守升级条款中仲裁协议的一个先决条件. 在 塞拉利昂共和国 v. SL矿业有限公司 [2021] EWHC 286 (通讯), 伦敦高等法院理解,仲裁协议中所称的不满足先决条件是当事人索赔的可受理性问题,而不是有关仲裁员管辖权的问题.
国际仲裁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在分析手头的案例之前, 区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是相关的. 简单地说, 管辖权是指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权力, 而可受理性可以指仲裁庭行使其管辖权的要求的适当性.[3]
确实,不可受理的决定可能类似于缺乏管辖权的决定. 如果索赔不可受理, 仲裁庭不会对案情作出裁决, 至少暂时, 即使它有管辖权.
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和关于管辖权的裁决的后果截然不同, 然而. 关于可受理性的裁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 一旦缺陷得到纠正或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将不会阻止仲裁庭重新审理案件. 经常, 仲裁庭将暂停程序,直到当事人满足先决条件(s) 启动仲裁. 另一方面, 如果法庭没有管辖权, 它不会审理此案, 因为它无权裁决当事人的争议.
在国际仲裁的背景下,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国家法院的参与. 虽然可受理性问题仅由仲裁庭解决, 国家法院可以在撤销或执行程序中审查关于管辖权的决定. 因此, 州法院可以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进行事后判断, 但不是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4]
那说, 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有关的问题的正确分类至关重要, 特别是在仲裁程序中的升级条款的情况下.
仲裁中涉及升级条款前置条件问题的英语方法
英国高等法院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阐明了其在升级条款中满足某些仲裁先决条件的方法. 在 塞拉利昂共和国 v. SL矿业有限公司, 因取消采矿许可协议而引起的争议 (“司法协助”) 包含一项条款,要求双方“努力达成和解” 如有争议. 进一步来说, 司法协助提供:
6.9 口译和仲裁
[…]
b) 双方应真诚地努力达成友好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出现的与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或终止有关的所有意见分歧或争议 [司法协助], 以及由此产生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C) 如果双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友好解决方案 3 (三) 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几个月 另一方说明争议的性质并寻求友好解决, 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事提交给委员会的专属管辖 3 (三) 应被任命执行其使命的仲裁员根据...... ICC的国际调解和仲裁规则.
在与塞拉利昂政府发生争执之后, SL Mining Ltd 发出争议通知 14 七月 2019. 不久之后, SL Mining Ltd 向一家 ICC紧急仲裁员 并获得了它所寻求的救济. 仲裁请求随后送达 30 八月 2019. (附注,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附录五: 紧急仲裁员规则, 文章 1(6)), 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送达仲裁请求 10 紧急救济申请的天数. 尽管 SL Mining Ltd 试图等待条款要求的三个月 6.9 司法部的, 塞拉利昂不同意此提议, 主张仲裁请求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出。)
一旦 SL Mining Ltd 开始仲裁, 塞拉利昂质疑仲裁庭的管辖权, 认为 SL Mining Ltd 应自争议通知发出之日起等待三个月 (即, 14 七月 2019), 在开始仲裁程序之前.
仲裁庭作出了部分裁决 6 游行 2020 维持对 SL Mining Ltd 索赔的管辖权.
塞拉利昂随后向伦敦高等法院提出质疑, 在下面 部分 67 英国仲裁法 1996 (“法案”), 以仲裁庭无权作出部分裁决为由.
在其决定中, 高等法院解决了以下问题:[5]
1. 仲裁请求的过早是否是根据第 1 节处理的管辖权问题 67 该法案?
2. 附属的, 塞拉利昂是否放弃了先决条件,坚持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录五提出仲裁请求?
3. 什么是从句的正确构造 6.9(C) 司法部的?
4. 基于适当的建设, SL Mining Ltd 是否违反条款 6.9 司法部的?
关于问题 No. 1: 高等法院裁定 SL Mining Ltd 的仲裁请求过早是与索赔的可受理性有关的问题, 而不是管辖权.
特别是, 法院指出,存在区别是一个共同点 “在仲裁员面前提出索赔不可受理的挑战 (可受理性) 以及仲裁员无权审理索赔的挑战 (管辖权). 根据 s 的一方只有后一个挑战可用 67, 法院的干预因此受到限制和阻止 1(C) 的 1996 法案”.[6]
进一步, 法院提到几位评论员指出“国际权威显然以压倒性多数支持这样一个案例,即像现在这样的挑战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7]
根据英国法律, 高等法院试图回答 SL Mining Ltd 的仲裁请求所指称的过早是否属于与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有关的问题, 如提供的 部分 30(1)(C) 该法案. 在这样做, 法院驳回了塞拉利昂的论点,即分析将取决于相关条款的措辞:[8]
我不认为“除非 X’ 和“在 X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仲裁”. 如 [塞拉利昂] 提交, s 30 (1) (一种) 和 (b) 给出一个二元选择, 从表面上看 (C) 才不是. 该小节可以说‘是否 [或不] 事项已提交仲裁”, 这可能会给他的论点更多的支持.
结论, 法院明确区分了与可受理性有关的问题与与管辖权有关的问题. 特别是, 法院认为“如果问题涉及是否不能将索赔提交仲裁, 该问题通常属于管辖权问题,可根据 s 进一步追索 67 的 1996 法案, 而如果它涉及仲裁员是否根本不应审理索赔, 或者至少还没有, 该问题通常是可受理性问题之一, 仲裁庭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且 30 (1) (C) 不适用.”[9]
关于问题 No. 2: 法院接受了 SL Mining Ltd 的论点,即塞拉利昂已同意在条款规定的三个月期限之前提出仲裁请求 6.9 司法部的:[10]
有或没有住宿, 我很满意 [塞拉利昂], 通过坚持对 RFA 的服务 30 八月, 同意此类服务, 从而开始仲裁, 因此放弃了三个月期限的影响 (如果它另有规定).
因此, 即使先决条件是管辖权问题, 塞拉利昂在科下的挑战 67 该法案将被驳回,因为它已同意开始仲裁 (看到 部分 73 该法案; 也可以看看 规则 40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关于问题 No. 3: 法院理解该条款 6.9(C) 的 MLA 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条” 提起诉讼.[11] 代替, 法院将三个月的期限解释为“一种 当事人可以探讨和解的窗口, 但总是主题 […] 如果无法实现友好解决的目标,则可以进入更早的程序.”[12]
从而, 在法庭看来, 三个月的条款期限 6.9(C) 是附属公司并受各方约束’ 努力达成友好解决方案:[13]
关于解决无法解决问题的难度, 这就是双方所指定的, 这个问题最好由仲裁员而不是法院解决 (根据我上面已经达成的决定). 在我看来,条款中的时间尺度很重要 6.9 (C) 是尝试友好解决的义务的附属, 先出发, 在 (b). 我同意仲裁员的意见’ 段落中的结论 114 奖项的.
关于问题 No. 4: 高等法院注意到, 作为可受理性问题, 是否可以在三个月内解决争议应由仲裁庭决定, 而不是法庭. 然而, 它注意到,根据双方提交的文件, “没有猫的机会在地狱友好解决 14 十月”.[14]
因此, SL Mining Ltd 没有违反条款 6.9 司法部的.
[1] 一个. 乔勒斯, 多层仲裁条款的后果: 执法问题, 国际仲裁杂志, 调解与争议管理 (卷. 72, 问题 4), p. 329.
[2] ķ. 伯杰, 升级条款的法律与实践, 在 W. 公园 (编) 国际仲裁 (2006), p. 1.
[3] Ť. 小室室,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案例研究, 在 W. 公园 (编) 国际仲裁 (2020), p. 378.
[4] F. 圣克罗西, 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之间的困境中航行: 分析国际仲裁中初步问题的特征应由哪些法律管辖, 在 W. 公园 (编), 国际仲裁 (2017), pp. 540-541.
[5] 塞拉利昂共和国 v. SL矿业有限公司 [2021] EWHC 286 (通讯), 为. 6.
[6] 同上, 为. 8.
[7] 同上, 为. 16.
[8] 同上, 为. 16 (重点增加).
[9] 同上, 为. 18 (重点已添加).
[10] 同上, 为. 28 (重点增加).
[11] 同上, 为. 32.
[12] 同上, 为. 32 (重点增加).
[13] 同上, 为. 32 (重点增加).
[14] 同上, 为.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