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介绍 国际商会快速仲裁程序规则 (“加急程序规则”) 是该公司的主要创新之一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修订. 快速仲裁不同于标准仲裁程序, 因为它提供了一个简化的程序, 目标是减少时间和成本,同时提高国际仲裁的效率.
国际商会不是唯一为快速仲裁程序提供框架的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规则, 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规则, 和孟买国际仲裁规则中心, 还通过了快速仲裁规则.
什么是快速仲裁?
快速仲裁程序是仲裁机构提供的一种相对较新的机制,旨在减少小额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目标是通过简化程序缩短仲裁程序的持续时间. 例如, 快速程序规则要求快速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目的是在固定的时间范围内获得裁决. 与标准的国际商会仲裁相比,快速程序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员费用的降低比例. 最后, 快速程序规则邀请当事人和独任仲裁员限制文件出示请求, 书面意见的长度和范围, 对证人和专家的询问, 并举行听证会.
快速仲裁程序规则
文章 30(1)[1] 和附录六[2] 《国际商会规则》规定了快速仲裁程序的总体框架并确定了其适用范围.
根据条款 30(2)[3] 和文章 1(2) 附录六[4] ICC规则, 快速程序规定适用,如果:
- 争议金额不超过 美元 2,000,000, 如果仲裁协议达成 在或之后 1 游行 2017 和 之前 1 一月 2021; 要么
- 争议金额不超过 美元 3,000,000, 如果仲裁协议达成 在或之后 1 一月 2021; 要么
- 双方同意选择加入, 不论仲裁协议订立日期或争议金额 (当双方同意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时,它仍然对更高价值的争议开放).
在最后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增加以下措辞:
双方同意, 根据条款 30(2)(b)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无论争议金额如何,都应适用快速程序规则.
另一方面, 根据文章 30(3)[5] ICC规则, 快速程序规定不适用,如果:
- 仲裁协议是在之前签订的 1 游行 2017;
-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仲裁协议中或之后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快速程序规则》;
- 法院, 应当事方的请求在仲裁庭组建之前或自行提出的请求, 确定在适当情况下不适用《加急程序规定》.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文章 2(1) 附录六[6] ICC规则, 法院可指定独任仲裁员, 不考虑任何相反的条款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员人数:
法院可, 尽管仲裁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 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往往更快且成本更低.
文章 2(2) 附录六[7] 《国际商会规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秘书处规定的期限内提名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在秘书处确定的期限内提名唯一的仲裁员. 在没有这种提名的情况下, 独任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由法院任命.
此外, 为简化起见, 无需就职权范围达成一致和准备. 文章 3(1) 附录六[8] 《国际商会规则》在这方面规定:
文章 23 本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快速程序规则》下的仲裁.
同样的道理, 根据条款 3(3) 附录六[9] ICC规则, 案件管理会议必须在 15 自文件送交仲裁庭之日起的天数:
根据本条召开的案件管理会议 24 本规则之生效不得迟于 15 自文件送交仲裁庭之日起的天数. 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庭的合理要求延长其期限,或者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延长期限.
根据文章 3(4)[10] 和文章 3(5) 附录六[11] ICC规则, 法庭仅根据文件酌情决定案件, 没有听力, 没有文件制作, 并且不询问证人或专家. 如果仲裁庭决定采用这些程序措施, 它有限制数量的自由裁量权, 书面陈述和证人书面证据的长度和范围 (事实证人和专家).
文章 4(1) 附录六[12] 《国际商会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六个月时限,以避免延误并提高效率:
仲裁庭必须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是 六个月 自案件管理会议之日起. 法院可以根据第 31(2) 规则之.
最后, 文章 4(2) 附录六[13] 《国际商会规则》规定,仲裁庭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则确定的缩减比例,以确保程序具有成本效益:
仲裁庭的费用应根据附件三所列的快速程序的行政费用和仲裁员费用的比例确定.
总结一下, 与标准 ICC 仲裁程序相比,使用快速仲裁程序通常会更快地解决小额争议. 它的成本也更低: 尽管国际商会为快速仲裁程序收取的行政费用与标准程序下的费用相同, 仲裁员的费用约为 20 与标准 ICC 仲裁相比,降低了 %.
[1]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0(1), 第 36 页.
[2]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附录六, 第 76-78 页.
[3]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0(2), 第 36 页.
[4]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1(2) 附录六, 第 76 页.
[5]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0(3), 第 36 页.
[6]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1) 附录六, 第 77 页.
[7]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2) 附录六, 第 77 页.
[8]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1) 附录六, 第 77 页.
[9]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3) 附录六, 第 77 页.
[10]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4) 附录六, 第 77 页.
[11]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5) 附录六, 第 77 页.
[12]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4(1) 附录六, 第 78 页.
[13]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4(2) 附录六, 第 7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