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仲裁 (或快速仲裁) 近年来受到关注, 响应 长度 和 传统国际仲裁的费用.
第一个快速仲裁方案似乎是在 1992 日内瓦工商会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 (“CCIG”).[1] 今天, 大多数主要仲裁机构都在其仲裁规则中采用了关于快速程序的具体规定, 下面讨论.
快速仲裁的特点
下面讨论的不同组快速仲裁规则的共同特征是:
- 仲裁庭的快速指定, 通常是独任仲裁员 (而不是三名仲裁员);
- 简化程序 (通常是一轮提交, 没有文件制作阶段);
- 加快颁发最终裁决, 总结推理, 原则上仅基于文件 (除非确实有必要举行最终听证会).
相反, 不同快速仲裁规则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 争议获得快速仲裁资格的金额门槛, 主要仲裁机构之间差异显着; 和
- 加急条款是否自动适用 (即, 只需参考包含快速条款的仲裁规则) 或经双方明确同意 (即, 同意适用各自仲裁规则的快速条款).
国际商会 (“ ICC”) 快速仲裁
国际商会的快速仲裁规则载于第 1 条 30 和附录六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本规则中统称为“加急程序规定”; 也可以看看 国际商会规则下的快速仲裁.).
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定,则自动适用 (文章 30(2) 和文章 1(2) 附录六):
- 美元 2 百万, 如果《规则》规定的仲裁协议是在以下日期或之后订立的 1 游行 2017 和之前 1 一月 2021; 要么
- 美元 3 百万, 如果《规则》规定的仲裁协议是在以下日期或之后订立的 1 一月 2021; 要么
- 如果双方同意, 无论争议金额如何.
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定不适用,如果 (文章 30(3)):
- 仲裁协议是在《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定》生效之前签订的, 即, 1 游行 2017;
- 双方同意选择退出国际商会快速程序条款; 要么
- 国际商会法院, 应当事方的请求在仲裁庭组建之前或自行提出的请求, 确定在适当情况下不适用《加急程序规定》.
可指定独任仲裁员, 尽管仲裁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 (文章 2 附录六).
案件管理会议应不迟于 15 自文件送交仲裁庭之日起的天数 (文章 3(3) 附录六).
经与当事人协商, 仲裁庭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不询问证人和专家的情况下对争议作出裁决 (文章 3(5) 附录六).
仲裁庭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除非国际刑事法院延长期限 (文章 4(1) 附录六).
国际商会快速仲裁适用仲裁庭收费标准的降低 (附录三; 文章 4(2) 附录六). 快速仲裁和非快速仲裁的国际商会行政费金额相同, 然而 (附录三).
斯德哥尔摩商会 (“ SCC”) 快速仲裁
SCC 在另一份文件中通过了其快速规则, 的 2023 SCC 快速仲裁规则. 它们仅在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或发生争议后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适用 (前言, p. 3 PDF 的). 因此,他们的申请与争议金额无关, 与其他仲裁规则的情况一样. 真不幸, 因为在争议发生之前,当事人很少知道争议的金额.
仲裁应由独任仲裁员裁决 (文章 17) 由双方或 SCC 董事会任命 (文章 18).
最终裁决应在案件由SCC秘书处移交独任仲裁员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文章 43), 尽管 SCC 董事会可能会延长此期限.
SCC 快速仲裁的费用 (SCC 快速仲裁费用表) 低于标准成本 (非加急) SCC仲裁 (2023 SCC 费用表). 例如, 对于争议金额为 EUR 的案件 2 独任仲裁员 百万, SCC 管理费为欧元 15,240 (不包括增值税) 针对欧元的快速仲裁 29,250 (不包括增值税) 对于非加急仲裁, 独任仲裁员的费用范围为欧元 23,900 转换为EUR 52,100 针对欧元的快速仲裁 28,000 转换为EUR 72,000 对于非加急仲裁.
有关 SCC 规则的一般讨论, 您还可以参考此概述 2023 SCC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快速仲裁
出奇, 伦敦国际仲裁院 (LCIA) 在其管辖范围内没有针对快速仲裁的单独规则 2020 LCIA仲裁规则 目前有效.
仲裁庭可以, 但是, 就“高效、迅速地进行仲裁” (文章 14.5).
在“异常紧迫”, 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加快组成仲裁庭 (第 9A 条) 或快速指定替代仲裁员 (第 9C 条).
根据 LCIA 关于紧急程序的说明 (¶ 19), 对于 LCIA 的考虑,没有规定的标准“异常紧迫”. 每个案例都会根据其自身的优点进行考虑. 部分 6 这些 LCIA 注释中包含示例 (实例探究) 的情况有, 并且还没有, LCIA 认为满足特殊紧急程度的门槛. 例如:
双方争议起因于涉嫌提前非法终止电视转播权协议.
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中申请加快组建仲裁庭, 根据条款 9 的 1998 规则, 争论说: (一种) 协议项下的服务将于 27 天 (有争议的终止通知何时生效), 导致数百万索赔人的客户不再接收被投诉人的直播节目, 这将立即影响索赔人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和 (b) 如果被投诉人未能履行排他性义务, 竞争对手将能够访问协议保证为索赔人专有的程序.
LCIA 法院认为情况非常紧急并批准了该申请.
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立即任命一名临时独任仲裁员,以在仲裁庭组建或加速组建之前进行紧急程序 (第 9B 条).
瑞士仲裁中心 快速仲裁
正如刚才提到的, CCIG 可能是第一个在第 1 条中引入快速仲裁条款的机构 31 其 1992 CCIG仲裁规则.
CCIG 最近联合创立了瑞士仲裁中心, 这是与瑞士商会合并的结果’ 仲裁机构 (魔术贴).
瑞士仲裁中心采用了 2021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 其中规定了第 条中的加急程序 42 (加急程序).
瑞士加急条款适用于所有情况: (文章 42(1)):
- 双方都同意; 要么
- 争议金额, 代表所有索赔的总和 (或任何抵销防御), 不超过 瑞士法郎 1 百万, 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该案应, 原则上, 被转介给独任仲裁员 (文章 42(2)(一种)). 如果仲裁协议涉及三名仲裁员, 秘书处应邀请当事人同意将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 (文章 42(2)(b)).
最终裁决应在仲裁庭收到秘书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处延长 (文章 42(2)(Ë)).
关于瑞士规则的一般讨论, 您可以参考我们的注释 已修改 2021 瑞士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快速仲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在 2021, 作为附录 2021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1(5): “附录中的快速仲裁规则适用于当事人同意的仲裁.”).
这些规则的主要特点是它们仅适用于“双方都同意”, 无论争议金额如何 (文章 1(5)).
默认仲裁员数量为 1 (文章 7 附录).
最终裁决必须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文章 16(1) 附录).
为了更详细的分析, 请参阅我们的注释 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 (“ AAA”) 及其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 ICDR”) 快速仲裁
第 1 条还设想了快速程序 1(4) 以及第 E-1 条至 E-10 条 2021 ICDR仲裁规则, 除了这些规则中与快速程序不冲突的任何其他部分之外 (《规则》中称“加急程序”).
ICDR 快速程序适用 (文章 1(4)):
- 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披露的索赔或反索赔超过美元 500,000, 不包括利息和仲裁费用; 要么
- 双方同意的情况下.
独任仲裁员应根据第 E-6 条所述的名单程序指定. 特别是, ICDR管理员应向当事人提交一份由五名拟议仲裁员组成的名单以供选择. 如果双方无法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 他们可以从名单中删除两个名字,然后按优先顺序对剩余的名字进行编号. 如果这种方式也无法就独任仲裁员达成共识, 然后 ICDR 管理员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中 14 预约天数, 独任仲裁员应发布进行仲裁的程序令 (第 E-7 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 口头听证会应在 60 程序令之日起的天数 (第 E-8 条).
最终裁决应不迟于 30 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或自最终书面提交材料确定时间起的天数 (第 E-10 条).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ICSID”) 快速仲裁
ICSID 加急规则载于第十二章 (规则 75 至 86) 的 2022 ICSID仲裁规则 目前有效.
ICSID 快速规则的适用, 投资纠纷当事人需提供书面同意, 通过向 ICDR 秘书长发出联合通知 (规则 75(1)). 正如下划线所示 工作文件编号. 1 (¶ 668), ICSID 快速规则“不要自动申请, 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仲裁庭不得适用它们.”
进行更广泛的分析, 请参阅我们的注释 ICSID 快速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快速仲裁
HKIAC 快速程序在以下条款中进行了规定: 42 (加急程序) 的 20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它适用于当:
- 争议金额 (代表索赔总额(s) 以及任何反诉(s) 或抵销) 不超过 HKIAC 在其网站上设定的金额, 目前 港币 25 百万;
- 双方同意; 要么
-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
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 除非仲裁协议涉及三名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HKIAC 将要求双方同意独任仲裁员) 双方坚持指定三名仲裁员 (文章 42.2(一种) 和 (b)).
双方是, 原则上, 有权获得一轮提交 (文章 42.2(d)).
仲裁庭根据文件作出裁决,无需开庭审理 (文章 42.2(Ë)).
最终裁决应在HKIAC将案卷转交仲裁庭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当事人, 除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延长期限 (文章 42.2(F)). 最终裁决可能仅包含摘要形式的理由, 除非双方同意不需说明理由 (文章 42.2(G)).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快速仲裁
的 201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设想第四章中的快速程序, 文章 56 至 64 (本规则下称为“简要程序”).
贸仲委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 (文章 56.2):
- 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 百万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要么
- 当争议金额超过 人民币 5 百万, 但一方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仲裁,另一方书面同意; 要么
-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没有金钱主张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 贸仲委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后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利益 (文章 56.1).
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文章 58).
简易程序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可由 CIETAC 仲裁院院长延期“如果他/她认为确实有必要并且延期的理由确实合理” (文章 62.2).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快速仲裁
规则中设想了快速程序的规则 5 的 2016 SIAC仲裁规则.
当事人可以向 SIAC 注册官申请加急程序,如果 (规则 5.1):
- 争议金额合计不超过 新元 6 百万; 要么
- 双方都同意; 要么
-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
快速程序案件应提交独任仲裁员 (文章 5.2(b)).
裁决应在独任仲裁员任命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在特殊情况下可由 SIAC 注册官延期 (文章 5.2(d)).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 DIAC”) 快速仲裁
快速程序的规则载于第 1 条 32 (加急程序) 的 2022 DIAC仲裁规则.
根据条款 32.1, DIAC 加急规则适用:
- 如果总和(s) 索赔和反索赔低于或等于 自动体外除颤器 1 百万 (不包括利息和法律代理费用);
- 如果双方书面同意;
- DIAC 仲裁庭根据一方申请确定的特殊紧急情况.
DIAC 中心应在 DIAC 仲裁法院决定允许快速程序后五天内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必须在中心将文件传送给仲裁庭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除非延长 (文章 32.5).
结束语
可以观察到, 除 SCC 和 UNCITRAL 外, 最领先的仲裁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 瑞士仲裁中心, AAA / ICDR,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贸仲,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和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DIAC)) 将加急程序的适用与争议金额联系起来.
这个货币门槛差异很大, 例如, 从USD 500,000 AAA/ICDR 仲裁最高可达美元 3 ICC仲裁中的百万美元.
争议金额并不一定表明争议的复杂程度, 然而. 也, 快速仲裁可能不适合复杂的争议. 因此必须达到适当的平衡, 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便简化程序不会以牺牲各方利益为代价’ 正当程序权利, 其中包括获得公平和公正听证会的权利, 发表意见以及提出证据和论据的权利.
加急仲裁并不总是比传统仲裁更具成本效益. 快速程序通常需要律师集中精力以满足较短的期限, 因此计费了很多小时. 仅仅因为快速仲裁的程序较短, 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的法律费用会降低. 法律费用通常是最重要的成本 在国际仲裁中.
结论, 今天, 大多数主要仲裁规则都采用了快速仲裁的条款. 这些快速通道规则的一个共同主题是它们提供了加速的时间表, 简化程序, 降低成本, 有限或没有听证会, 并注重及时颁发奖项, 从而使其成为标准仲裁更快且有时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 快速仲裁并不是一刀切的解决方案, 然而. 它可以适合简单的, 直截了当, 或时间敏感的争议, 但不适用于复杂的, 需要大量证据, 多轮提交意见和口头听证会.
[1] C. 伊姆霍斯, 的 1992 日内瓦工商会仲裁规则受到审查, 9(4) Ĵ. 国际的. 套利. 121, p. 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