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的待遇是投资仲裁纠纷的突出保护标准, 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都有 (“双边投资条约”).[1]
该标准在二战后的条约中有所发展. 的 1948 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据说是第一个包含“公正公平的待遇” 用于投资, 尽管该条约从未生效.[2]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 该标准作为一个术语包含在若干投资公约草案中, 如那个 1967 经合组织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 作为早期欧洲双边投资条约的典范.[3]
今天, 公平公正的待遇以不同的方式表达. 结果是, 对这个词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最火热的辩论, 然而, 是这些不同的结构是否会导致标准内容的实质变化.[4]
一世. 投资仲裁中公平公正待遇的不同建构
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的起草有几种不同, 尽管仲裁庭一直热衷于将公平公正的待遇解释为自主和独立的条约标准.[5]
那说, 已经确定了基于 BIT 语言解释公平和公正待遇的三种主要方法.
1. 符合最低待遇标准的公平公正待遇
最低待遇标准被理解为投资东道国为保护来自另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而商定的习惯规则的常设机构.[6]
这个公式可以在 2009 加拿大-捷克BIT (第三条 1(一种)(b)), 例如, 规定了不超过所需治疗的治疗“根据习惯国际法对待外国人的最低标准”为公平公正待遇的理念:
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应始终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待遇最低标准给予待遇, 包括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应始终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待遇最低标准给予待遇 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应始终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待遇最低标准给予待遇 (一种) 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应始终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待遇最低标准给予待遇.
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应始终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待遇最低标准给予待遇 往下 美国-墨西哥索赔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美国声称墨西哥没有起诉那些对美国公民死亡负有责任的人.[7] 虽然委员会没有要求墨西哥对未能起诉谋杀案负责, 它解释了最低待遇标准:[8]
政府行为的正当性应接受国际标准的检验, 和 […] 外星人的待遇, 为了构成国际犯罪, 应该构成愤怒, 出于恶意, 故意玩忽职守, 或由于政府行动不足而远远没有达到国际标准,以至于每个理性和公正的人都会轻易地意识到其不足.
今天, 往下的定义被视为一个国家可以为外国人提供的最低行为标准. 在这方面, 仲裁庭已确认, 几次, 最低治疗标准一直是“不断发展“ 后 往下.
在 废物管理 II v. 墨西哥 (ICSID案号. ARB(作者:)/00/3), 根据章节 11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仲裁庭指出,如果给予投资者或投资的待遇是“东道国违反最低标准”随意的”, “非常不公平, 不公正的或特殊的“ 要么 ”歧视性的” 或者如果它涉及缺乏正当程序导致违反司法正当性的结果:[9]
合起来, 标准差. 迈尔斯, 蒙德夫, ADF 和 Loewen 的案例表明, 可归于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最低标准,如果该行为是任意的,则对索赔人有害, 非常不公平, 不公正的或特殊的, 具有歧视性并使索赔人受到部门或种族偏见, 或涉及缺乏正当程序导致违反司法正当性的结果 – 可能是司法程序中的自然正义明显失败或行政程序中完全缺乏透明度和坦率的情况.
从而, 的 废物管理 法庭处理了可能违反最低待遇标准的几个因素, 例如拒绝司法, 缺乏正当程序, 缺乏尽职调查, 在其他人中. 这对于解释的意义尤为重要 文章 1105 现已解散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的 北美自由贸易委员会 等同条 1105 与“习惯国际法最低标准”. 因此, 条文的解释 1105, 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庭提供, 讨论了习惯法下的最低待遇标准的概念.
2. 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公平公正待遇
第二类将公平和公正待遇与一般国际法相结合, 将标准描述为一项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据” 国际法渊源.
例如, 的 1998 法国-墨西哥BIT (文章 4(1)) 根据国际法原则规定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缔约任何一方应延长并确保 根据国际法原则公平公正的待遇 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或海域进行的投资, 并确保行使 [原文如此] 如此承认的权利不受法律或实践的阻碍.
这种表述可能表明法庭应考虑到国际法的全部范围, 包括一般原则和其他约定义务, 但不仅是习惯国际法.[10]
与国际法相关的另一种表述禁止东道国给予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公平和公正待遇. 文章 2(3)(一种) 的 1999 美国-巴林BIT 是这个公式的一个例子:
各方应始终给予涵盖投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并应 绝不给予低于国际法要求的待遇.
根据 贸发会议国际投资协定问题系列, 面临这种提法的法庭可能会超出国际法的规定, 因为这项义务设定了投资者可以要求的保护底线, 而不是天花板.[11]
3. 公平公正待遇作为自主标准
公平公正待遇的自主解释是仲裁庭的首选结构. 这种解释是基于条约措辞的普通含义以及双边投资条约的典型表达目的.
文章 31(1) 的 196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规定“[一种] 条约应根据其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按照赋予条约条款的一般含义,真诚地解释。.“ 文章 31(1), 因此, 表示该标准应按照其普通含义和双边投资条约的总体目的来解读.[12]
例如, 在 Azurix公司. v. 阿根廷 (ICSID案号. ARB / 01/12), 仲裁庭依据 BIT 的目的是“推动”和“刺激” 外商投资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条款:[13]
根据公平和公正术语的一般含义以及双边投资条约的目的和目的,公平和公正应被理解为以不偏不倚和公正的方式对待, 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 BIT的文本反映了对投资的积极态度,例如“促进”和“刺激”。 此外, 双边投资条约缔约方承认公平和公正待遇在维持“稳定的投资框架和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经济资源”方面所起的作用。’
一些双边投资条约提到与国际法或最低待遇标准脱节的公平和公正待遇. 这些规定意味着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是一个独立和独立的标准.[14] 例如, 的 2009 中瑞BIT (文章 4(1)) 规定了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自主制定:
缔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回报在任何时候都应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此类条款赋予仲裁员在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方面的重大自由裁量权. 这可能会导致将政府行动类型纳入, 在过去, 不属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范围.[15]
二. 投资仲裁中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和范围
如上所述, 公平公正的待遇是一个广泛而重要的标准, 其中包含几个保护要素, 包括传统上与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相关的那些.
仲裁庭认为公平公正的待遇 “基本保证外国投资者不受到不公正待遇, 适当考虑所有周围的情况, 并且它是保证外国投资者公平的一种手段.”[16]
在 印度金属 v. 印度尼西亚 (PCA案号. 2015-40), 法庭指出,公平公正的待遇包括, 除其他外, 以下核心原则:[17]
(1) 东道国必须尊重投资者的合理合法期望; (2) 东道国不能采取行动 [原文如此] 任意或歧视性的; (3) 东道国必须以透明和一致的方式行事; (4) 东道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行事; (5) 东道国必须尊重正当程序和程序正当性; (6) 比例原则.
1. 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期望
投资者的合法期望通常被认为是在进行初始投资时对法律和行政框架的依赖, 或扩展现有的.[18] 投资者的合法预期可能基于东道国的行为和陈述,这一点也被接受 (通常, 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形式).[19]
许多法庭已经接受了合理的期望作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一个子类别. 在 南太平洋地产 (SPP) v. 埃及 (ICSID案号. ARB / 84/3), 法庭认为,国家官员的某些行为“披着政府权威的外衣,并以此传达给依赖他们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 根据埃及法律是否合法, 有问题的行为 […] 创造受国际法既定原则保护的期望.”[20]
在 杜克能源v. 厄瓜多尔, 仲裁庭认为,必须根据投资时的存在情况来评估合理预期, 以及与东道国的其他情况有关:[21]
被保护, 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的合法预期必须是合法合理的. 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评估必须考虑所有情况, 不仅包括有关投资的事实, 但也是政治, 社会经济, 东道国的文化和历史条件.
综上所述, 法庭在评估投资者的合法期望时倾向于评估以下标准:[22]
- 作出陈述的时间;
- 如果国家对其承诺作出任何免责声明;
- 作出陈述的人的权限级别;
- 各方在评估代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
- 可预见性;
- 围绕投资和代表的情况发生变化;
- 投资者错误假设的可能性;
- 投资者是否寻求保护自己;
- 投资者的行为.
2. 任意和歧视性措施
可以说, 可以说,武断的措施失败了, 根据定义, 公平公正.
在 法国电力公司.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 / 05/13), 仲裁庭定义为“随意的”:[23]
在没有任何明显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措施;
一种不是基于法律标准而是基于酌处权的措施, 偏见或个人偏爱;
由于与决策者提出的理由不同而采取的措施;
故意无视正当程序和适当程序而采取的措施.
这个定义后来被 约瑟夫·查尔斯·莱米尔诉. 乌克兰 (ICSID案号. ARB/06/18) 法庭, 其中补充说“任意性的基本概念是偏见, 偏好或偏见被法治取代.”[24]
关于歧视, 的 景点 法庭根据先前的判例法作出以下意见: “要构成歧视,必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区别对待类似案件; 一项措施必须是“歧视性的并暴露[s] 部分或种族偏见的索赔人”; 或措施必须‘[目标] 索赔人的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25]
2. 透明度
透明度意味着“明确规定了投资者活动和运营的法律框架,任何影响投资者的决定都可以追溯到该法律框架.”[26]
在 埃米利奥·阿古斯丁·马菲齐尼 v. 西班牙 (ICSID案号. ARB / 97/7), 投资者声称政府机构未经投资者同意转移了一笔贷款. 仲裁庭承认,贷款的处理方式缺乏透明度,并且, 从而, 曾是 ”与西班牙确保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的承诺不符.”[27]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情况下, Metalclad 公司 v. 墨西哥 (ICSID案号. ARB(作者:)/97/1), 仲裁庭解释说“透明度“ 如下:[28]
仲裁庭认为这包括所有相关法律要求,以启动, 完成并成功运营投资, 或打算制造, 根据协议,另一方的所有受影响的投资者应该能够很容易地知道. 在这些问题上不应有任何怀疑或不确定的余地.
3. 正当程序
缺乏正当程序通常与拒绝司法的概念有关. 对于一些作者, 然而, 正当程序“要求国家强制力适用的人收到有关拟申请的通知,并有机会在不偏不倚的法庭上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然而 ”当司法系统不纠正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时,就会发生执法不公”.[29] (有关拒绝司法的更多信息, 看到 国际仲裁中的拒绝公正.)
学者们一致认为,国际法始终禁止缺乏正当程序. 在 金属包层, 仲裁庭指出,在市镇议会会议上,没有通知投资者其建筑许可证被拒绝:[30]
此外, 该许可证在市镇议会会议上被拒绝,Metaclad 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它没有收到邀请, 并且没有机会出现
[…]
市政当局在其拒绝市政建设许可证后的行动, 加上否认的程序和实质缺陷,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 反过来,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31]
[1] 一个. 支持法庭的裁决. 支持法庭的裁决, 投资条约的法律与实务: 治疗标准 (2009), p. 255.
[2] 磷. 邓伯里, 公平公正的待遇标准: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条款判例法指南 1105 (2013), pp. 29-30.
[3] 代尔, 国际投资保护的核心标准: 公平公正的待遇 (2012), p. 41
[4] [R. 伊斯兰教, 公平公正的待遇 (场效应管) 国际投资仲裁标准: 背景中的发展中国家 (2018), p. 53.
[5] 纽科姆和帕拉德尔, 同上 注意 1, pp. 264-265.
[6] 伊斯兰教, 同上 注意 4, p. 53.
[7] 纽科姆和帕拉德尔, 同上 注意 1, p. 236.
[8] 向下和向下 (美国。) v. 墨西哥合众国, 墨西哥-美国一般索赔委员会, 决定日期 15 十月 1926, 为. 4 (重点增加).
[9] 废物管理, 公司. v. 墨西哥合众国 (“2号”), ICSID案号. ARB(作者:)/00/3, 授予日期 30 四月 2004, 为. 98 (重点增加).
[10] 伊斯兰教, 同上 注意 4 p. 58.
[11] 贸发会议国际投资协定问题系列 (2012), pp. 22-23.
[12] 纽科姆和帕拉德尔, 同上 注意 1, p. 265.
[13] Azurix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1/12, 授予日期 14 七月 2006, 为. 360 (重点增加).
[14] 伊斯兰教, 同上 注意 4, p. 68.
[15] 贸发会议, 同上 注意 16, p. 22.
[16] 参见 Swisslion DOO 斯科普里 v.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9/16, 授予日期 6 七月 2012, 为. 273.
[17] 印度金属 & 铁合金有限公司 v.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PCA案号. 2015-40, 授予日期 29 游行 2019, 为. 226.
[18] 纽科姆和帕拉德尔, 同上 注意 1, p. 279.
[19] 纽科姆和帕拉德尔, 同上 注意 1, p. 280.
[20] 南太平洋地产 (中东) 限量v.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84/3, 授予日期 20 可以 1992, 为. 82.
[21] 杜克能源 Electroquil 合作伙伴 & Electroquil 公司. v. 厄瓜多尔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4/19, 授予日期 18 八月 2008, 为. 340.
[22] 纽科姆和帕拉德尔, 同上 注意 1, p. 286.
[23] 法国电力公司 (服务) 限量v.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 / 05/13, 授予日期 8 十月 2009, 为. 303.
[24] 约瑟夫·查尔斯·莱米尔诉. 乌克兰, ICSID案号. ARB/06/18, 关于管辖权和责任的决定日期 14 一月 2010, 为. 263.
[25] 同上, 为. 261.
[26] 代尔, 同上 注意 3, p. 369.
[27] 埃米利奥·阿古斯丁·马菲齐尼 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 / 97/7, 授予日期 13 十一月 2000, 为. 83; 也可以看看 代尔, 同上 注意 3, p. 369.
[28] Metalclad 公司 v. 墨西哥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97/1, 授予日期 30 八月 2000, 为. 76.
[29] 看到, 例如, 邓伯里, 同上 注意 2, p. 231.
[30] Metalclad 公司 v. 墨西哥, 同上 注意 29 和段. 91 和 97.
[31] 邓伯里, 同上 注意 2, p.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