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 我们分析了 2018 荷兰模型BIT草案并得出结论认为,该文书可能标志着荷兰投资仲裁的新纪元. 该草案开放征求意见,直到 18 六月 2017. 最终案文获得通过并于 19 十月 2018.
荷兰模型BIT的最终版本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草案的内容,但包含了一些全新的规定.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中讨论其中一些.
“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指示
我们已经注意到投资者的定义, 法人, 如文章中所述 1(b)(ii) 和 (三) 草案, 试图通过要求任何法人必须在缔约方的领土内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来将投资仲裁限制于仅邮箱公司, 除东道国外.
文章的最终版本 1 不仅遵循这种逻辑, 但进一步说明“实质性业务活动”一词的含义. 最终文本包含一个新的段落c) 列出了一系列迹象, 包含:
(一世) 在该缔约方中建立企业的注册办事处和/或行政机构;
(ii) 在该缔约方中建立企业的总部和/或管理层;
(三) 该缔约方的雇员人数及其资格;
(四) 该缔约方产生的营业额; 和
(v) 办公室, 在该缔约方中建立了生产设施和/或研究实验室.
它还指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这些适应症,考虑到雇员总数和有关企业的营业额, ……企业在成立该企业的缔约方中进行的活动的性质和成熟度.”
可索赔
该草案在其条款中已经规定了可仲裁要求的范围 16(2) 那个投资者“如果投资是通过欺诈性的虚假陈述进行的,则不得根据本条提出索赔, 隐藏, 腐败, 或类似的恶意行为,构成滥用程序.”段 3 该条款的进一步规定允许答辩方拒绝向投资者提供BIT的利益,它已经改变了公司结构,其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纠纷或预见到纠纷的时间点获得本协议的保护.”有关拒绝福利条款主要是“投资者改变公司结构,主要目的是向原始居住国提出索赔的情况。”
新版文章 16 缩小以前的原则. 新段落 2 更直接, 指出仲裁庭“如果投资是通过欺诈性的虚假陈述进行的,则应拒绝管辖, 隐藏, 腐败, 或类似的恶意行为,构成滥用程序.”根据本段中的“拒绝福利”条款 3, 它也被更直接的规定所取代,即, 今后, 不再依赖于做出响应的缔约方的选择. 新段落的内容如下:
如果本条所指的投资者,法庭应拒绝管辖 1(b) 本协议, 它已经改变了公司结构,其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纠纷或预见到纠纷的时间点获得本协议的保护. 这尤其包括以下情况:投资者更改了公司结构,其主要目的是向其原始居住国提出索赔.
人权规定
和草案一样, 人权和社会责任问题仍然是荷兰BIT最终版的核心. 然而, 最终版本在某种意义上更明确地提到了它们,因为它们的尊重对投资者和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
关于投资者的义务, 新文章 7(1) 明确指出“一世投资人及其投资应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律法规, 包括有关人权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和劳动法.”
关于缔约方的义务, 新文章 5(3) 规定他们有义务提供保护,以防止与商业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 状态 ”必须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 通过司法, 行政的, 立法或其他适当手段, 当此类虐待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发生时,受影响的人可以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 这些机制应该公平, 公正, 独立, 透明且基于法治.”
最后, 新文章 20(5)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能,规定了指定机构“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法庭成员, 单独或一起, 在国际公法方面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其中包括环境和人权法, 国际投资法以及国际协议引起的争议的解决.”
仲裁员质询程序
草案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关于任命仲裁员的规定. 委托方的任命代替了传统的仲裁员当事人任命方法 (文章 20 草案). 然而, 它没有任何有关指定仲裁员的挑战的规定.
荷兰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最终版本对此进行了补救,并在条款中包含了质疑程序 20(7) 和 (8), 内容如下:
- 如果争端方认为法庭成员存在利益冲突, 它将向国际法院院长发出对任命提出异议的通知. 挑战通知应在 15 法庭分庭的组成已通知争端方的天数, 或内 15 知道有关事实之日的天, 如果在部门组成时无法合理地知道它们. 质疑通知书应说明质疑的理由.
- 如果, 中 15 挑战通知发出之日起, 被质疑的法庭法官选择不辞职。, 国际法院院长应, 在听证了争端各方并向法庭成员提供了提交任何意见后的机会之后, 在内部发布决定 45 收到质疑通知的天数,并通知争议各方和该部门的其他成员. 因法庭成员丧失资格或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应立即填补.
结论
荷兰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定稿文本证实了我们先前的结论,即该条约代表“荷兰投资仲裁新时代的开始”,因为它解决了投资仲裁中的一些热门话题,并为他们提供了明确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