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拨叉, 要么 选择方式, 对方无法求助于 (英文翻译: “当选择一种方法时, 没有其他资源”[1]), 属于管辖权下降规定的类别[2] 标记“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裁决之间的关系.”[3] 然而, 应当指出,某些法庭认为,道路条款中的分叉问题更多是可否受理问题,而不是管辖权问题。[4]
随着豁免的概念 (这里没有讨论), 道路规定中的叉子可以防止程序和索赔的重复. 如中所述 监督控制v. 哥斯达黎加 案件, “存在国家法院和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机制可能会产生很大的重复风险,并且会为确定在投资期间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供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问题.”[5]
根据此规定, 要求投资者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系统之间进行选择. 通过做出这样的选择, 投资者被视为不可撤销地选择了争议解决论坛. 最终选择遵循禁止选举的逻辑。[6]
正如总结 我. 电力集团 仲裁法院, 道路规则中的“指一个选项, 表示为在不同管辖系统之间进行不可撤销选择的权利. 一旦做出选择,就不可能诉诸其他选择. 一次选择权是分叉规则的本质.”[7]
这样的规定数字, 例如, 在 第七条 (2) 和 (3) 美国和阿根廷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 内容如下:
“ 2. 发生投资纠纷时, 争端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 如果纠纷无法友好解决, 有关国家或公司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解决:
(一种) 争端当事方的法院或行政法庭; 要么
(b) 根据任何适用, 先前商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要么
(C) 按照本款的规定 3.
- (一种) 规定有关的国民或公司 尚未提交 根据本款解决争议 2 (一种) 要么 (b) 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六个月, 有关的国民或公司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议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 […]”
道路叉和三重身份测试
仲裁庭通过称为三重身份测试的严格条件,将分叉应用于道路规定. 为了使这样的规定发挥作用, 提交给国家管辖权和仲裁庭的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 相同的诉因,并且必须包括相同的当事方。[8] 那说, 仲裁庭需要考虑相同的主张是否为“在不同的道路上, 即, 具有相同对象的主张, 当事人和诉讼因由, 已经被带到另一个司法论坛.”[9]
在 可汗资源v. 蒙古, 受访者认为,“三重身份测试”过于严格,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因为“期望测试的所有三个分支都满足是不现实的.”[10] 对于这个论点, 仲裁庭回答说,“应该不容易满足”。[11] 它进一步指出,在道路规定中触发叉的要求仍然难以满足,因为“这可能会对投资者向国内论坛提交争议产生寒蝉效应, 即使所涉问题显然在当地法律范围之内. 这可能会导致在案情实质成熟之前就将其提交国际仲裁。, 仅仅是因为投资者担心将现有的争议提交当地法院或法庭, 它将放弃向国际仲裁庭提出与同一投资有关的任何索赔的权利.”[12]
然而, 应该指出的是,一些仲裁庭认为三重身份测试不相关, 尤其是在BIT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发生在 H&H企业投资v. 埃及 案件. 那里, 仲裁庭认为,“美国-埃及双边投资协定第VII条没有明确要求在调用分叉条款之前必须满足三重身份测试. 索赔人在此案中提出的三重身份测试是基于其对仲裁判例的理解,而不是美国-埃及BIT的特定语言和/或其解释。.”[13]
它进一步认为,“三重身份测试不是相关的测试,因为它将破坏美国-埃及双边投资条约第VII条的目的, 这是为了确保在不同的论坛之前不会对同一争议进行诉讼. 这也将剥夺第七条的任何实际意义。. 法庭指出,三重身份测试源于原判学说. 然而, 投资仲裁程序和地方法院程序通常不仅基于不同的诉因,而且涉及不同的当事方. 更重要的是, 第七条的语言没有明确要求双方相同, 而是不要将手头的争议提交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因此,重要的是争端的主题,而不是各方是否完全相同. 最后, 而且无论如何, 如果要求被告人严格相同,则这将违背《条约》的宗旨,并允许表格优先于实质内容,因为实际上, 地方法院的诉讼通常是针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非国家本身的国家工具.”[14]
岔路 – 双方身份
仲裁庭已严格评估此要求. 例如, 的 劳德v. 捷克共和国 法庭, 拒绝与道路有关的异议, 强调“都不是先生. 劳德也不是捷克共和国 [原为] 捷克法院进行的众多诉讼中的任何一方.”[15]
也, 满足双方身份的标准, 不足以证明这两个实体属于同一公司集团. 正如在 Charanne BV v. 西班牙, “为此,有必要证明索赔人在Grupo T-Solar和Grupo Isolux Corsan S.A中享有决策权。. 这些公司实际上就是中介公司。”[16]
岔路 – 对象的身份和原因
对象的身份和诉讼因由的重要性与合同要求和条约要求之间的区别有关. 如中所述 托托·孔斯特鲁齐奥尼v. 黎巴嫩 案件 ”合同引起的合同索赔与诉讼请求的诉讼因由不同。”[17]
道路上的叉子和最惠国条款
关于在道路规定中使用叉子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涉及通过援引最惠国条款来规避其影响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在 马菲兹尼v. 西班牙. 仲裁庭认为,公路规定中的“不能被调用绕过“自“以来的最惠国条款这将破坏许多国家认为是公共政策问题的安排的最后确定性.”[18]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布莱克定律, 9埃德, 2009: 法律百科全书, p. 1828.
[2] C. McLachlan QC等. (eds。), 国际投资仲裁–实质性原则 (2nd ed。, 2017), p. 107, ¶ 4.48.
[3] 章. 尖叫声, “穿越BIT路线: 等待期, 伞子和叉子在路上”, 2004 世界投资杂志 & 贸易方式, 卷. 5, 没有. 2, p. 239.
[4] 看到 沙漠线项目v. 也门, ICSID案号. ARB / 05/17, 奖, 6 二月 2008, p. 31, ¶ 128: “仲裁庭认为,此问题更适合归类为可受理性而非管辖权之一; 其前提是,由于ICSID法庭有权审查的情况,具有管辖权的ICSID法庭仍应拒绝行使该管辖权.”
[5] 监督控制v. 哥斯达黎加, ICSID案号. ARB / 12/4, 奖, 18 一月 2017, pp. 134-135, ¶¶ 293-294.
[6] C. McLachlan QC等. (eds。), 国际投资仲裁–实质性原则 (2nd ed。, 2017), p. 107, ¶ 4.48.
[7] 我. 电力集团v. 厄瓜多尔, ICSID案号. ARB / 03/6, 奖, 31 七月 2007, p. 42, ¶ 181.
[8] 看到 例如 维克多·佩·卡萨多v. 智利, ICSID案号. ARB / 98/2, 奖, 8 可以 2008, p. 156, ¶ 483: “行使不可撤消选择权的前提是要满足三个条件. 分别向国家法院和仲裁庭提出的主张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基础,并由同一当事方提出.”
[9] 托托·孔斯特鲁齐奥尼v. 黎巴嫩, ICSID案号. ARB / 07/12, 管辖权决定, 11 九月 2009, pp 60-61, ¶ 211.
[10] 可汗资源v. 蒙古, PCA案号. 2011-09, 管辖权决定, 25 七月 2012, p. 84, ¶ 391.
[11] 同上.
[12] 同上.
[13] H&H企业投资v. 埃及, ICSID案号. ARB / 09/15, 奖项摘录, 6 可以 2014, pp. 33-34, ¶ 364.
[14] H&H企业投资v. 埃及, ICSID案号. ARB / 09/15, 奖项摘录, 6 可以 2014, pp. 34-35, ¶ 367.
[15] 罗纳德·S. 劳德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最终奖, 3 九月 2001, p. 34, ¶ 163.
[16] Charanne BV v. 西班牙, SCC案号. V 062/2012, 奖, 21 一月 2016, p. 92, ¶ 408 (Mena Chambers的非正式英语翻译).
[17] 托托·孔斯特鲁齐奥尼v. 黎巴嫩, ICSID案号. ARB / 07/12, 管辖权决定, 11 九月 2009, pp. 60-61, ¶ 211.
[18] 马菲兹尼v. 西班牙, ICSID案号. ARB / 97/7, 法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25 一月 2000, p. 24, ¶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