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争议涉及法兰克福机场服务全球公司的 (“法兰克福机场”) 申请取消ICSID裁决,该裁决于 16 八月 2007.
该仲裁裁决是由于与马尼拉国际机场航站楼建设和运营的特许协议有关的争议而产生的. 在 2002, 被访者, 通过菲律宾总统, 宣布将不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 它确定为无效.
结果是, 在 2003, 索赔 (法兰克福机场) 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投资条约》提出仲裁请求 (“比特”).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因为索赔人的投资违反了当地法律,因此违反了第 1(1) BIT的. 因此,被申请人辩称,该投资不受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因此索赔人的索赔不予受理.
审裁处 支持被告,并裁定其最终裁决缺乏管辖权.
所以, 法兰克福机场公司根据条款申请撤销裁决 52(1) ICSID公约, 以法庭明显超出其职权为由, 该裁决严重偏离了基本程序规则,并且该裁决未能说明其理由.
法兰克福机场公司辩称,法庭在三个方面超过了其权力: 法庭解释了第 1(1) BIT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管辖性要求, 法庭未能分析索赔人的全部投资,并且法庭未能发现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周年纪念委员会拒绝了所有三个论点,并裁定法庭没有明显超出其职权范围.
法兰克福机场公司还辩称,法庭侵犯了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更确切地说是 没有法律没有犯罪 和 在怀疑被告, 以及其发表意见的权利, 严重偏离了基本程序规则. 委员会裁定, 没有法律没有犯罪 不是程序规则,而是该原则 在怀疑被告 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
另一方面, 委员会接受了对索赔人的陈述权的侵犯, 导致取消该奖项.
第三也是最后, 委员会驳回了索赔人关于法庭未能在裁决中说明理由的指控.
法兰克福机场的废止申请成功了, 很少见, 重新提出新要求后 法兰克福机场最终将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其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