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出仲裁请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根据文章 36(3) ICSID公约, 它的请求将被注册, 除非秘书长认为此案将继续进行, 根据请求中包含的信息, 该争议显然不属于 ICSID 的管辖范围,[1] 即, 争议不是在一个缔约国与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之间, 争议并非直接由投资引起, 或当事人未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至ICSID.[2]
假设申请人向 ICSID 提交仲裁请求, 声称虚构的瓦坎达国家没收了他的投资. 明显地, 根据第 1 条,该主张显然不属于 ICSID 的管辖范围 36(3) (鉴于瓦坎达不是真实的,因此不是 ICSID 公约的签署国), 秘书长将拒绝登记该请求.
然而, 如果原告提交的仲裁请求清除了管辖权门槛,但对案情实质无意义,会发生什么情况? 或者, 如果管辖权值得怀疑但并非明显缺乏怎么办? 一旦请求被注册, 双方别无选择,只能在全面谈判中取得进展, 在驳回无意义的索赔之前需要经过昂贵的诉讼程序?
本说明将以以下形式概述 ICSID 对这些问题的答复: 2006 ICSID规则 41(5) 及其继承者.
规则 41(5) 和规则 41: 程序
回应受访国政府对秘书长防止无意义索赔的权力有限的担忧,[3] 规则 41(5) 被添加到 ICSID仲裁规则 在 2006, 允许仲裁庭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根据案情迅速驳回全部或部分索赔.[4] 这是根据规则可能提出的几项初步反对意见之一 41 的 2006 ICSID规则.
规则正文 41(5) 提供:
除非当事方已同意另一项用于做出初步异议的快速程序, 一个聚会可以, 不迟于 30 法庭组成后的几天, 而且无论如何在法庭第一届会议之前, 提出反对,认为索赔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指出反对的依据. 审裁处, 使当事方有机会表达反对意见后, 应, 在第一次会议上或此后迅速, 通知当事方有关异议的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不影响当事一方根据本款提出异议的权利 (1) 或反对, 在诉讼过程中, 索赔缺乏法律依据.[5]
从而, 根据规则 41(5), 反对必须不迟于 30 法庭组成后几天和法庭第一次开庭前 (这需要在 60 法庭组成后几天) 双方都有机会就反对意见发表意见.
然后仲裁庭被要求通知双方“在第一次会议上或此后迅速“它已作出裁决,表明该争议不属于 ICSID 的管辖范围,或者所有索赔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或其他决定.[6] 这样的决定不影响一方提出任何其他初步反对意见或随后辩称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7]
ICSID 仲裁规则何时更新 2022, 规则 41(5) 的 2006 ICSID规则也被修改, 成为规则 41 的 2022 ICSID规则.
文本已添加到更新的规则中 41 澄清它涵盖了对管辖权和法庭权限的异议, 除了对索赔的是非曲直提出异议之外,[8] 明确指出“[Ť]反对意见可能与索赔的实质内容有关, 中心的管辖范围, 或仲裁庭的权限.”[9]
更新后的规则 41 还更改了提交异议的时间表,最迟 45 法庭组成几天后,并提供了有关程序时间表的更多细节, 指定仲裁庭将在期限内就反对意见作出决定或裁决 60 仲裁庭组成或最后提交反对意见后的天数. 这似乎是为了回应对旧规则的批评 41(5) 由于提出异议和法庭作出裁决之间存在延误.[10]
和原来的规则一样 41(5), 仲裁庭根据以下规定作出的决定 2022 规则 41 也不妨碍一方提出初步反对意见或随后在诉讼程序中主张索赔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
规则 41(5) 和 41 实践中
据ICSID网站报道, 法庭在 52 案例已应用文章 41(5) 的 2006 ICSID 对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异议的规则.[11] 这些法庭中的大多数[12] 遵循了决定中所载的分析 环球石油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其中规则 41(5) 首次申请.[13]
新文章 41 的 2022 迄今为止,ICSID 规则已至少应用过两次, 第一个是在 31 可以 2024 决定于 新斯科舍银行诉. 秘鲁共和国. 在本案中,仲裁庭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案情的分析。 环球环球 法庭,[14] 证明文章下的分析 41 的 2022 规则与条款没有分歧 41(5) 的 2006 规则.
跨全球法庭的分析总结如下:
环球石油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在这种情况下, 索赔人, 环球石油公司, 一家美国公司, 对被申请人提出三项索赔, 约旦, 涉嫌违反关于索赔人美元的约旦-美国双边投资协定 29 投资 100 万元在被诉人境内的石油勘探企业. 乔丹根据规则提交反对意见作为回应 41(5) ICSID仲裁规则, 声称原告的主张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应被仲裁庭有偏见地驳回, 并命令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和开支.[15]
在其分析中, 仲裁庭首先考虑了“明显地”正如规则中所使用的那样 41(5), 包括其普通定义及其在 ICSID 公约中的使用方式, 考虑到:
该词的一般含义要求被申请人明确、明显地提出其反对意见, 相对轻松和快速. 因此标准定得很高. 鉴于投资争议的一般性质, 尽管如此,仲裁庭认识到这项工作可能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要求 (就像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连续几轮的书面和口头陈词, 连同仲裁庭向当事方提出的问题. 因此练习可能会很复杂; 但这应该永远不会困难.[16]
它还发现,第 1 条规定的程序 41(5) 证实了这个意思, 因为规定的时限被严重缩短, 表示一个不易详细说明的简易程序, 冗长的奏折需要详细的准备, 陈述和审议, 并且因为答辩人根据规则提出反对 41(5) 可能会产生 ICSID 裁决,最终处理索赔人的索赔, 及其所有附带的法律效力.[17]
下一个, 仲裁庭考虑了“没有法律依据”, 注意到形容词“合法的” 明显与事实和事实相悖, 从而, 仲裁庭本身并不关心原告三项索赔的事实依据, 尽管认识到如果不审查提出索赔的事实前提,几乎不可能评估任何索赔的法律依据.[18]
仲裁庭因此得出结论,“显然” 要求答辩人的反对意见符合清晰度测试, 上面讨论的确定性和显而易见性. 至于“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庭承认, 关于与索赔人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关的争议事实, 仲裁庭无需从表面上接受仲裁庭认为的任何事实指控 (明显地) 极好的, 轻浮, 无理取闹、不准确或恶意制造; 仲裁庭也不需要接受伪装成事实指控的法律陈述. 仲裁庭不予受理, 然而, 仲裁庭应以其他方式衡量有争议的事实指控的可信度或合理性. 最后, 在应用文章 41(5) 针对具体情况, 仲裁庭接受, 当然, 必须将这两个措辞一起应用.[19]
申请撤销和修订程序
实践还表明,除了在正常诉讼过程中, 法庭发现规则 41(5) 的 2006 规则可以应用于质疑修订动议[20] 和废止,[21] 凭借规则 53 的 2006 规则, 提供:
本规则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与解释有关的任何程序。, 裁决的修改或废止以及法庭或委员会的决定.[22]
法庭尚未解决有关新规则的这个问题 41, 尽管可能会发现它具有类似的效果, 鉴于新规则 72 的 2022 规则反映了与旧规则相同的想法 53:
除以下规定外, 本规则适用, 进行必要的修改, 与解释有关的任何程序, 裁决的修改或撤销以及仲裁庭或委员会的决定.[23]
结论
结论, 规则的应用 41(5) 和 41 ICSID 的裁决是迅速驳回缺乏法律依据的索赔的重要机制. 通过设定高标准将异议视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这些规则确保只有最明确和明显未经证实的主张才会在早期阶段被驳回, 从而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资源. 这一程序创新不仅简化了ICSID仲裁,还开创了全球其他仲裁机构效仿的先例.
ICSID 规则的影响 41(5) 从几个著名仲裁机构通过类似的规定可以看出.[24] 例如,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 2016,[25] 其次是斯德哥尔摩商会 2017.[26] 同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通过了类似的规则,[27]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效仿 2018.[28] 最近, 伦敦国际仲裁院在 2020.[29]
不同仲裁机构的这些调整凸显了高效争议解决机制在全球仲裁格局中的重要性. 通过采用有助于迅速消除无意义索赔的规则, 这些机构加强了对提供公平、高效的仲裁服务的承诺, 从而提高国际仲裁的整体可信度和有效性.
[1] ICSID公约, 文章 36(3); 筛选和注册 – ICSID 公约仲裁 (2022 规则), https://icsid.worldbank.org/procedures/ Arbitration/convention/screening-registration/2022.
[2] ICSID公约, 文章 25.
[3] 一个. 帕拉,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 ICSID 审查 – 外国投资法杂志 (2007), p. 65.
[4] ICSID 仲裁框架的可能改进, ICSID 背景文件, 十月 2004, 为. 6; 一个. 帕拉,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 ICSID 审查 – 外国投资法杂志 (2007), p. 65.
[5] 2006 ICSID仲裁规则, 规则 41(5).
[6] 2006 ICSID仲裁规则, 规则 41(5).
[7] 2006 ICSID仲裁规则, 规则 41(5).
[8] 聚焦: 索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异议 (ICSID公约仲裁规则 41.5),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游行 2021.
[9] 2022 ICSID仲裁规则, 文章 41(1).
[10] 一世. 乌奇库诺娃 & 的. 捷姆尼科夫, 规则 41(5) ICSID仲裁规则: ICSID 体系的睡美人, 六月 2014, https://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4/06/27/rule-415-of-the-icsid-arbitration-rules-the-sleeping-beauty-of-the-icsid-system/.
[11] 关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决定, 2024, https://icsid.worldbank.org/cases/content/tables-of-decisions/manifest-lack-of-legal-merit.
[12] 沃特金斯控股有限公司. 和其他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15/44, 根据ICSID仲裁规则对申请人的初步异议做出决定 41(5), 22 一月 2024; AHG 工业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公斤数. 伊拉克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20/21, 根据 ICSID 规则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 41(5), 30 九月 2022; 多米宁矿业公司. v. 巴拿马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16/13, 特设委员会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裁决和仲裁规则的决定 41(5), 21 七月 2022.
[13] 环球石油公司, 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ICSID案号. ARB/07/25,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据规则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 41(5) ICSID仲裁规则, 12 可以 2008, 为. 72 (“仲裁庭获悉,这是 ICSID 仲裁庭首次根据该规则面临异议, 从新引入的 10日 四月 2006.”).
[14] 新斯科舍银行诉. 秘鲁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22/30, 关于被告规则的决定 41 应用, 31 可以 2024, 为. 99.
[15] 环球石油公司, 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ICSID案号. ARB/07/25,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据规则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 41(5) ICSID仲裁规则, 12 可以 2008, 最好. 10-16.
[16] 环球石油公司, 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ICSID案号. ARB/07/25,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据规则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 41(5) ICSID仲裁规则, 12 可以 2008, 为. 88.
[17] 环球石油公司, 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ICSID案号. ARB/07/25,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据规则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 41(5) ICSID仲裁规则, 12 可以 2008, 最好. 89-92.
[18] 环球石油公司, 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ICSID案号. ARB/07/25,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据规则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 41(5) ICSID仲裁规则, 12 可以 2008, 为. 97.
[19] 环球石油公司, 公司. v. 约旦哈希姆王国, ICSID案号. ARB/07/25,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据规则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 41(5) ICSID仲裁规则, 12 可以 2008, 为. 105.
[20] 沃特金斯控股有限公司. 和其他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15/44, 根据ICSID仲裁规则对申请人的初步异议做出决定 41(5), 22 一月 2024.
[21] 多米宁矿业公司. v. 巴拿马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16/13, 特设委员会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裁决和仲裁规则的决定 41(5), 21 七月 2022.
[22] 2006 ICSID规则, 规则 53.
[23] 2022 ICSID规则, 规则 72.
[24] d. 罗尼, 国际仲裁中的简易处置——既有好处又有风险的程序工具, 十二月 2020, https://www.sidley.com/en/insights/publications/2020/12/summary-dispositions-i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procedural-tool-with-both-benefits-and-risks.
[25] SIAC仲裁规则, 规则 29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提前驳回索赔或抗辩,理由是:: (一种) 索赔或抗辩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要么 (b) 索赔或抗辩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26] SCC仲裁规则, 文章 39 (“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通过简易程序裁决一个或多个事实或法律问题, 不必采取仲裁中可能采用的每一个程序步骤.”).
[27] CIETAC投资仲裁规则, 文章 26 (“当事人可以以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仲裁庭申请提前全部或者部分驳回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或明显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2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文章 43.1 (“仲裁庭有权,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并与所有其他方协商后, 通过早期裁定程序裁定一个或多个法律或事实要点, 在此基础上: (一种) 这些法律或事实观点显然没有依据; 要么 (b) 这些法律或事实要点显然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要么 (C) 即使此类法律或事实观点由另一方提交并被认为是正确的, 无法做出有利于该方的裁决.”).
[29] LCIA仲裁规则, 规则 22.1(八) (“仲裁庭有权, 经任何一方的申请或 (留作小段 (X) 下面) 主动地, 但无论哪种情况,只有在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机会陈述其观点并按此类条件 (关于费用及其他) 由仲裁庭决定 […] 以确定任何索赔, 防御, 反诉, 交叉声明, 反诉抗辩或反诉抗辩显然不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内, 或不可接受或显然没有优点; 并在适当情况下发出相应的命令或裁决 (“早期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