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与被申请人要求取消一名仲裁员的资格有关, 即 先生. 伯纳多·M. 烧伤, 由原告委任.
索赔人已于ICSID上申请仲裁。 29 九月 2011 根据ICSID公约和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 双方同意,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索赔人选择了先生. 伯纳多·M. 烧伤, 接受任命并被受访者确认的人. 被访者选择了皮埃尔·特尔西耶(Pierre Tercier)教授为仲裁人,并确认了他的任命. 然后, 上 20 一月 2012, 双方同意任命夫人. 薇拉·范·豪特(Vera Van Houtte), 担任仲裁庭庭长, 谁也确认了她的任命.
不久之后, 三月 2012, 被告表示有意提出取消先生资格的请求. 贝纳多·M. Cremades因为与先生有家庭关系. 胡安·安东尼奥·克雷梅兹斯, 也是仲裁人,由同一申诉人在另一笔交易中任命, OHADA仲裁, 关于相同的事实.
文章 14(1), 57 和 58 ICSID公约的规定管辖取消资格要求的规则. 他们提供, 为了成功, 以所谓的缺乏独立性为理由的取消资格要求必须表明有关事实, 这些事实导致明显缺乏独立性, 并且必须尽快提交请求. 独立和公正的义务是客观的. 必须通过有形事实清楚证明其明显缺乏, 而不是猜测.
仲裁庭驳回了取消资格的请求, 解释被投诉人不满足举证责任.
仲裁庭指出,两个兄弟仲裁员之间的家庭关系可能令人怀疑, 但法庭不同意这意味着. Cremades会与他的兄弟交流特权信息,并违反他的道德义务,或者这意味着存在对M的判决产生影响的风险. 烧伤.
它也裁定M. Cremades未能宣布他的兄弟也是仲裁员,这并不是证明M合理的因素. 烧伤的失格, 认定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对M有任何影响. Cremades在行使职能方面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