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索赔, 也称为“总费用索赔“ 要么 ”复合索赔”, 常见于建筑纠纷和国际仲裁, 特别是在项目被推迟的情况下. 全球索赔是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但未试图证实因果关系. 用建筑合同的主要评论员的话来说 (基建合同), 全局声明是“未能充分解释违反合同或依赖的相关事件/事项与声称的损失和损害或延迟索赔之间的因果关系.”[1]
尽管 建筑延迟和中断协议协会 (“SCL 协议”) 普遍批评全球索赔并阻止承包商推进索赔, 在其 2nd 版, 发表于 2 月 2017, SCL 议定书承认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即法院和仲裁庭采取了更多“宽大处理” 对此类索赔.[2]
全球索赔和因果关系问题
全球索赔源于难以证明因果关系, 施工纠纷中经常遇到的, 特别是在涉及延误和中断索赔的情况下 (看到 国际仲裁中的延期索赔 和 国际仲裁中的中断索赔). 证明某事造成了某种影响在建筑纠纷中可能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因为原告/原告通常必须证明以下内容:
- 被申请人/被告人负有法律责任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 该索赔人遭受损失或产生费用; 和
- 损失和/或费用是由该特定事件引起的.
因此,索赔人有责任证明连接这三个要素的因果关系. 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 特别是在延误和中断索赔中, 是往往有多种原因导致一个事件. 这使得以足够精确的方式具体化这些索赔并将每个事件或违约与索赔的特定项目因果联系起来变得特别困难. 在全球索赔中, 因此,索赔人甚至不寻求将具体损失或延误归因于所依赖的具体违约或事件.
国际建筑纠纷中的全球索赔类型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全局声明:
- 解决时间问题的全球索赔 (延期申请, 预防行为, 等等), 这通常会识别大量延迟事件并寻求建立延迟周期, 并显示延迟原因之间的直接联系 (延迟事件) 和效果 (已记录的实际延迟);
- 全球索赔 (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损害赔偿), 哪一个, 在实践中, 通常在未详细确定延误且索赔人无法提取额外费用并将其与延误期直接联系起来时提出.
有关延期索赔的更多信息, 也称为“延迟索赔”, 被定义为因项目延迟完成而产生的金钱索赔, 看到 国际仲裁中的延期索赔.
全球索赔与法院和法庭的判例
国际仲裁中全球索赔的正当理由源于两个重要的英国案例. 在 Ĵ. 克罗斯比 & 儿子有限公司. v 波特兰 (1967), 法院称: “最终导致的延迟和混乱是累积的,可归因于 to t所有这些事情的综合影响. 因此是不切实际的, 如果不是不可能, 独立于其他事项评估由于其中任何事项造成的延误和混乱造成的额外费用”.[3]
第二种情况是 伦敦默顿区 v 斯坦利·休·利奇 (1985), 其中法官指出,在“归属于每项索赔的损失或费用实际上不能分开”, 全球主张可能是合理的. [4]
遵循这两个决定, 世界各地的承包商开始争辩说,他们项目中发生的事件非常复杂,以至于“不切实际“ 如果不 ”不可能的” 来确定由一个事件与其他事件隔离造成的延迟造成的精确损失/费用.
1990 年代香港案后法院和审裁处的立场略有变化 Wharf Properties v Eric Cumine Associates (1991). 在 Wharf Properties v Eric Cumine Associates, 法院采取了更严格的方法,索赔被驳回,因为索赔人未能解释违约行为与索赔金额之间的联系. 枢密院进一步强调,原告有义务“为他的案子辩护,其细节足以提醒对方注意将在审判中对他提起的案子。”[5]
十多年后, 在 John Doyle Construction Ltd v Laing Management (苏格兰) 有限公司 (2002), 法院随后再次确认,在可以确定雇主负责的一揽子事件与一揽子额外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全球索赔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换一种说法, 法院表示:[6]
然而, 如果所有事件都是辩护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件, 没有必要坚持证明每个事件造成了哪些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追赶者只需证明并证明他已经遭受了全球损失. 迄今, 只要追捕者能够对事件给出充分的说明, 辩护人对他们每个人的责任的基础, 辩护人参与造成其全球损失的事实, 以及计算该损失的方法, 原则上允许以这种方式提出索赔没有困难.
在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英语案例中, 沃尔特·礼来 v 麦凯 & DMW (2012), 阿肯黑德法官总结了之前关于全球索赔的判例法, 强调, 然而, 需要小心使用“全球的“ 要么 ”总费用索赔”, 因为这些不是“艺术术语” 要么 “法定定义的术语”. 阿肯黑德法官强调,仅仅因为承包商要求承担建筑项目的所有费用, 尚未支付, 并不一定意味着索赔是全局或总成本索赔.[7] 阿肯黑德大法官还将全球索赔定义如下:[8]
通常所说的全球索赔是承包商的索赔,它确定了许多潜在或实际的延误和/或中断原因, 工作的总成本, 来自雇主的净付款以及对成本和付款之间余额的索赔.
沃尔特·礼来 v 麦凯 & DMW 重申并扩大了英格兰对全球索赔的允许范围, 尽管全球权利要求的范围仍然有限.
SCL 协议和全局声明
尽管法院和法庭对全球索赔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 他们仍然受到国际建筑专家的严厉批评. SCL 协议 还表明,仅在无法或无法区分各种赔偿原因的财务后果的极少数情况下,才应允许全球索赔, 这样一个“无法在若干起因事件之间准确或合理地分配索赔的赔偿金”. 在这种罕见的情况下, SCL 协议表明承包商分两个阶段进行是可以接受的:[9]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各种赔偿原因的财务后果无法或无法区分, 使得索赔的赔偿不能在几个起因事件之间进行准确或合理的分配, 那么在这种罕见的情况下,分两个阶段进行是可以接受的: (一种) 单独量化那些可以在雇主风险事件和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或索赔损失之间建立因果关系的索赔项目; 和 (b) 对剩余部分作为一个综合整体索赔.
SCL 协议还指出,承包商必须充分详细地列出所依赖的雇主风险事件和索赔的赔偿,以便雇主了解针对它的案件。.[10] 它进一步表明,提出全球索赔的承包商还必须意识到,如果全球损失的任何重大部分可以证明是由雇主不承担责任的一个或多个因素造成的,那么全球索赔将完全失败, 并且法官或仲裁员不可能根据现有证据评估该不可收回部分的价值. SCL 协议还强调,承包商需要证明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担复合索赔中包含的费用或损失.[11]
如何避免全球索赔?
通过保持足够的项目记录可以避免全球索赔. 这很重要,承包商从项目开始就应该意识到这一点, 为了避免首先提出全局声明的需要. 承包商未能保持足够的项目记录不太可能成为承包商提出全球索赔的理由, 这就是为什么 SCL 协议强调保存良好的项目记录作为其核心原则之一.[12]
尽管法院和法庭已经接受了全球索赔, 或者至少是它们的一些修改版本, 在可能的情况下,承包商至少应尝试找出每一个原因以及原因与损失和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全球索赔真的是承包商可用的唯一途径, 根据上述规定,它们可能会被某些法院和法庭接受, 非常有限的情况.
[1] 基建合同, 9-041 (2015, 甜 & 麦克斯韦).
[2] SCL 延迟和中断协议, 操作说明, ķ (Ë).
[3] Ĵ. 克罗斯比 & 儿子有限公司. v 波特兰 UDC (1967) 5 BLR 121.
[4] 伦敦默顿区 v 斯坦利·休·利奇 (1985) 32 BLR 51.
[5] Wharf Properties v Eric Cumine Associates (1991) 52 B.L.R. 8
[6] John Doyle Construction Ltd v Laing Management (苏格兰) 有限公司 (2004), 苏格兰人 141.
[7] 沃尔特·礼来 & 有限公司诉麦凯 & 先祖 (2012), EWHC 1773 (TCC).
[8] 沃尔特·礼来 & 有限公司诉麦凯 & 先祖 (2012), EWHC 1773 (TCC).
[9] SCL 延迟和中断协议, 为. 17.2.
[10] SCL 延迟和中断协议, 为. 17.3.
[11] SCL 延迟和中断协议, 为. 17.3.
[12] SCL 延迟和中断协议, 为.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