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条约规定时, 仲裁庭应首先关注“术语的一般含义”. 该方法由条款规定 31 的 196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CLT).
VCLT文章 31-32 是习惯国际法的编纂. 在解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定时,法庭应毫不含糊地采用这些条款规定的解释性方法。.
虽然一些投资条约 (机油, ECT) 是混合协议, 适用于混合协议的公约: 的 1986 VCLT, 尚未生效. 的 1969 因此,公约也以类推方式适用于这些协议。[1] 国际法院还承认《公约》的习惯国际法地位 31-32. 因此,应通过这些条款所包含的规则来解释任何投资条约的规定[2].
Scheuer教授指出,“法庭几乎总是从援引条款开始 3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CLT) 解释条约时”[3]. 他的发言暗示除少数例外, 法庭承认条款的约束力 31 并强调文本的普通含义.
Ole Fauchald对ICSID决策进行的实证分析, 然而, 暗示其他. 他的发现表明 1999 和 2002 有提到文章 31-33 仅在 21% 决定. 虽然这个百分比增加到 47% 在这些年 2003-2006, 它仍然远远低于对文章的几乎不变的调用 21.[4] 因此,很明显,法庭没有明确地采用这种解释方法。.
文章 31 是解释条约的起点. 文章 32 包含解释的补充规则. 它允许诉诸条约的筹备工作. 求助于文章 32 能够, 然而, 仅在“根据文章的解释 31: 一种) 留下含糊或含糊的含义, b) 导致明显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5].
不过,法院/法庭在解释“根据其上下文并根据其目的和宗旨的条约条款“[6]. 这是因为争端各方经常在诉讼过程中提及准备工作. 一旦准备工作提请法庭注意, 法庭在根据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评估条约的含义时,很难不考虑它们.
在实践中, 因此,筹备工作可能会影响法庭,使其不遵守第十五条规定的严格文本解释。 31. 结果是, 法庭在解释条约时很少忽略当事方的意图。[7]
金·马塞克(Kim Masek), 阿西里斯法
[1] 达娜·阿扎里亚(Danae Azaria), 管道能源转移条约及对策 (1圣埃德,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7): 13.
[2] 哥斯达黎加v. 尼加拉瓜, 国际法院 13 七月 2009 为 47.
[3] 克里斯多夫·舒勒, “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的多样性与协调性”, 条约解释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冲撞 2010) 129.
[4] 的. ķ. Fauchald, “ ICSID法庭的法律推理-实证分析” (2008) 19 欧洲国际法杂志: 314.
[5] VCLT: 文章 32
[6] VLCT: 文章 31(1)
[7] 梅里斯, “条约解释的两种方法” [1971] 澳大利亚国际法杂志: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