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国际仲裁是一个相当简单的过程, 可以由律师甚至非律师来完成:
- 在 至 仲裁, 一般, 它只需要向被申请人提供“仲裁通知”.
- 在行政仲裁中, 通常, 它要求在主管机构之前提交“仲裁通知”或“仲裁请求”,并由发起国际仲裁的机构或当事方向被申请人支付备案费和该通知或请求的送达费用。.
生效日期通常是送达被申请人的日期或送达有关机构的日期. 该日期对于时效法规而言可能至关重要.
适当启动仲裁将, 通常, 中断时效法规,排除州法院的管辖权. 州法院将, 从而, 通常拒绝管辖权, 中断, 或将任何相同的程序悬而未决.
下面简要介绍了启动国际仲裁的步骤.
1. “仲裁通知书”或“仲裁请求书”
在 至 仲裁, 通常受《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辖, 默认情况下,向受访者提供服务是唯一可用的选项. 特别是, 艺术. 3(1) 的 2010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定“[Ť]一方或多方提出仲裁 […] 应与另一方或多方沟通 […] 仲裁通知书.”
在行政仲裁中, 提起仲裁的当事方必须将通知或请求提交机构的主管机构, 然后, 取决于机构规则, 当事人或机构本身将副本发送给被访者.
例如:
- 在艺术之下. 4(1)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Ť]希望根据《规则》进行仲裁的当事方应提交其仲裁请求 […] 到秘书处 […]. ”然后,ICC秘书处本身将把仲裁请求发送给被申请人.
- 然而, 在艺术之下. 2(1) 的 2014 ICDR-AAA规则 “[Ť]他 当事人发起仲裁 (“索赔”) 应 […] 向署长以及同时向提出索赔的当事方发出书面仲裁通知 (“受访者”).”
2. 提交形式
在线将通知或请求提交给相关机构可能就足够了, 通过电子邮件, 或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然而, 一般也建议印刷本.
国际刑事法院, 同时鼓励电子提交, 也需要, 根据艺术. 4(4)(一种) 其规则, 提交足够数量的仲裁请求书的硬拷贝. 足够, 在这种情况下, 表示与答复者一样多的副本, 再加上三名潜在仲裁员中的每一名,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秘书处中的一名.
3. 通知或要求的必要内容
通知或请求的必要内容取决于适用的机构规则 (如果有的话), 国家法律和仲裁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明确规定.[1]
一般, 在此初始阶段仅需要骨骼信息[2] 包括各方的详细信息, 仲裁协议, 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相关合同, 争议摘要, 寻求索赔和救济, 以及有关仲裁员人数的建议, 语言和仲裁地点.
样板要求和通知, PDF格式, 编制 阿西里斯法, 可以被找寻到 这里.
4. 缴纳申请费
主要管理机构要求发起仲裁的一方在提交通知书或请求书的同时支付不可退还的备案费. 例如, 在 2020:
- ICC申请费 总数是 美元 5,000.
- LCIA申请费 总数是 英镑 1,750.
- ICDR-AAA申请费 取决于索赔金额, 范围 从USD 1,000 (索赔少于 $75,000) 超过 美元 12,650 (要求 $10,000,000 以上).
- SCC注册费 总数是 欧元 3,000 (不包括增值税) 要么 欧元 3,750 (包含增值税). 只有在瑞典有业务的公司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 SIAC案件备案费 设置在 新元 2,000 适用于海外聚会和 新元 2,140 新加坡派对.
5. 国际仲裁的开始日期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开始日期. 这是艺术中明确规定的. 21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以及基于此的大多数国家法律, 如科 14(1) 的 1966 英国仲裁法.[3]
然而, 如果双方未在该日期明确达成协议, 在实践中通常是这样, 但已同意其仲裁将受某些仲裁规则的管辖, 其中通常包含有关生效日期的规定, 那么这些规定应适用. 日期可能很相关, 例如,当存在关于时效法规的问题时.
对于 至 仲裁, 在艺术之下. 3(2) 的 2010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种]仲裁程序应视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
对于行政仲裁, 通常, 开始日期为该机构收到通知或请求的日期.
例如:
- 在艺术之下. 4(2)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Ť]秘书处收到请求的日期, 为了所有目的, 被视为仲裁开始日期.
- 在艺术之下. 1.4 的 2014 LCIA规则 “[Ť]司法常务官收到请求书的日期应视为为所有目的开始仲裁的日期 (“开始日期”), 以LCIA实际收到的注册费为准.”
- 在艺术之下. 2(2) 的 2014 ICDR-AAA规则 “[Ť]他 仲裁应视为在管理员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
6. 发起国际仲裁的法律后果
第一, 作为基本规则, 提起仲裁程序将中断时效法规, 即, 在变得有时间限制和可能毫无价值之前必须提出特定索赔的时间段.[4] 提起诉讼, 根据大多数国家法律, 具有完全相同的效果.[5]
第二, 根据艺术规定,州法院必须成立. 二(3) 的 纽约市 至 '交由当事人仲裁’, 即, 拒绝管辖权或中止涉及同一当事方和同一主题的程序,等待仲裁, 一旦发现有效的仲裁协议. 他们的审查程度 (表面相 或满) 就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而言,取决于待决程序的法院的程序法.
值得注意的是, 拒绝仲裁的一方提起诉讼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 换一种说法, 涉及同一当事方和争议同一主题的法院程序和仲裁可以并行进行,而不会互相影响. 事实上, 法官和仲裁员甚至都可以就案情做出最终决定. 这在实践中很少发生, 然而. 通常, 法院将遵守有效的仲裁协议,并将当事方移交给仲裁.
- 阿纳斯塔西娅·泽维莱库(Anastasia Tzevelekou), Aceris Law LLC
[1] G. 天生, 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务 (2nd ed。, 2015, 克鲁夫国际法), §8.07, 为. 22.
[2] 同上.
[3] d. Girsberger和N.Voser, 国际仲裁: 比较和瑞士的观点 (3路 ed。, 2016, 克鲁维尔国际法), 为. 863.
[4] ID. 为. 861.
[5]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