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任命是任何仲裁的关键步骤. 仲裁的优势取决于, 在很大程度上, 关于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 换一种说法, 而同样的争议可以以令人满意和有效的方式解决, 如果仲裁员的选择不慎重,它可能会变成一个冗长且成本高昂的程序,并产生可疑的结果.
仲裁中, 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并就如何任命仲裁员达成一致. 指定程序可纳入仲裁协议本身的特殊条款. 或者,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指定机制的仲裁机构就指定达成一致. 国家仲裁法 还经常允许法官在出现分歧时任命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 ARI v. w ^许杰 [2022] EWHC 1543 (通讯), 伦敦商事法院就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任命仲裁员的有效步骤作出裁决 (LMAA) 仲裁. 在其裁决中, Foxton 法官认为 (1) 是否, 在与当事人交换电子邮件时, 仲裁员已接受任命, 和 (2) 提名方是否根据 LMAA 规则有效地任命了仲裁员.
导致争议的事实
争议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租用给被告的船舶达成的和解协议.
条款 6 《和解协议》规定“[F]或执行本协议的目的, 管辖法律是目前管辖有效的光船租约的法律.” 同一条款进一步规定“[一世]n 任何争议 […], 各方选择光船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解决争议的论坛.”
所提及的争议解决论坛已包含在《光船宪章》标准中 BARECON 表格 (条款 30(一种)), 其中规定受英国法律管辖的 LMAA 仲裁:
本合同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仲裁法》在伦敦提交仲裁 1996 或其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但为实施本条款规定所必需的范围除外.
仲裁应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规定进行 (LMAA) 仲裁程序开始时的现行条款.
BARECON 表格还要求当事方指定其仲裁员在时限内启动程序:
应提及三名仲裁员. 希望提交争议的一方应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送此类指定通知,要求另一方在 14 该通知的日历日,并声明它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指定其自己的仲裁员并通知其已在 14 指定天数. 如果另一方未指定其自己的仲裁员并通知其已在 14 指定天数, 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可以, 无需事先通知另一方, 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应相应通知另一方. 独任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同他是通过协议指定的一样.
上 22 十二月 2021, 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任命GGG为其仲裁员的通知. 在同一通知中, 原告表示被告有 14 指定仲裁员的天数. 如果被告未能在 14 天, GGG 将被指定为独任仲裁员.
上 5 一月 2022 (即, 14 天期间的最后一天), 被告指定JJJ为其仲裁员, 复制索赔人, GGG 和 JJJ 到邮箱.
上 1 二月 2022, JJJ通知当事人,由于对仲裁员报酬的分歧,他将不能担任共同仲裁员. 被告寻求指定另一名仲裁员代替JJJ, 而原告试图指定 GGG 为独任仲裁员.
仲裁员是否有效接受
Foxton J首先考虑JJJ是否接受了他的任命. 商事法院采取了务实的态度,驳回了原告的意见,即, 为条款的目的 30 BARECON 形式的, 任命将需要提名方与推定仲裁员之间签订合同.
一个 ”务实” 英国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采用了这种方法. 在 Tradax 出口 SA v. 大众汽车公司 (周一) [1970] QB 537, 上诉法院认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未获得仲裁员确认行事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则不存在有效的指定. 在这方面, 接受有效的关键是仲裁员就其“行动意愿”:
Edmund Davies LJ 提到“接受”仲裁员的任命是必要的, 批准当时当前版本的 Russell on Arbitration 中的一段话:“在被任命的人明确或默认同意行使办公室职能之前,任命不应被视为有效。”
考虑到上述情况, 商事法院的结论是,仲裁员是否接受了本条款的指定 30 BARECON 表格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和无条件的接受通知. 反过来, 如果仲裁员对指定的回应受其他条件约束, 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不会接受.
仲裁中是否存在有效约定
除了仲裁员的接受, 商事法院还认为,对于有效的任命,有必要:
- 确认仲裁员的接受; 和
- 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Foxton J 同意,在解释据称已开始仲裁的通知的效力时, 按照 部分 14 英国仲裁法, 一种 ”广阔”和“非技术” 应采用的方法.
在这方面, Foxton J解释说, “[一个]仲裁被商业方广泛使用, 经常在没有法律建议的情况下行事”:
我对仲裁员是否已被“指定”以达成诸如条款之类的条款的问题感到满意 30 BARECON 表格的设计应考虑到类似的考虑. 即使律师参与指定仲裁员, 该过程通常只涉及交换少量非常简短的通信, 这主要涉及当事人询问仲裁员是否愿意接受任命, 仲裁员确认他们愿意这样做, 然后将约会通知给另一方, 与仲裁员复制. 在海事仲裁中尤其如此,例如根据 LMAA 规则进行的仲裁. 这种快速和非正式的过程适合互动双方的需求.
分析: 在仲裁程序中作出有效的任命
鉴于上述, Foxton J 继续分析被告与 JJJ 之间的通信.
被告于 3 一月 2022. 在他的回应中, JJJ表示, 受冲突影响, 他可以参加这次任务.
下一天, 通过电子邮件, JJJ证实他没有冲突. 根据商事法庭, JJJ的确认取消了仲裁员在被告第一次联系他时施加的唯一条件.
被告随后确认收到并告知将继续进行任命:
被告随后回复:“感谢您的确认. 我们将……在明天之后的适当时候确认您的约会和前进的道路。”我接受在这次交流中, 被告表示尚未确认任命. 然而, 它还明确表示,它是基于它有权单方面通知索赔人这样做的。. JJJ没有回应.
上 5 一月 2022, 被告人通知原告人任命JJJ, JJJ 和 GGG 在副本上:
上 5 一月 2022, 被告给原告发了电子邮件, 抄袭JJJ和GGG, 说明“[被告] 通知其任命 [JJJ] 作为仲裁员 [索赔人的] 注意”. 该通讯清楚地传达了被告在 JJJ 无条件确认他们愿意采取行动之后确认 JJJ 的任命, 给 JJJ 和索赔人.
在此刻, Foxton J 很满意:
- JJJ无条件表示愿意担任共同仲裁员; 和
- 被告明确告知 JJJ 和原告双方的任命.
特别是, Foxton J 指出,虽然 JJJ 似乎是在主观上认为任命尚未生效, 之后交换的通讯 5 一月 2022 与任命于 5 一月 2022:
Leabeater QC 先生还指出,由于双方没有“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一致,因此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合同,” 我理解这是指未能同意 JJJ 后来提出的财务条款. 然而, 除非JJJ接受, 或确认他们愿意接受, 以就聘用人的特定条款达成协议为条件的任命, 没有讨论JJJ将采取行动的财务或其他条款这一事实并不排除JJJ被指定为仲裁员。. 确实, 仲裁员在未就费用达成任何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接受指定是比较常见的。, 特别是在LMAA仲裁中.
结论
而伦敦商事法院最近的裁决是在BARECON形式的海事仲裁背景下产生的。, 它为仲裁员指定的有效性问题提供了有用的见解。, 这可能具有更普遍的应用. 商事法庭采用的务实方法对以下方面特别有用 至 仲裁庭的任命不受仲裁机构监督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