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科斯集团公司, 其控股股东是OAO Yukos石油公司, 合利企业有限公司 (塞浦路斯), 尤科斯环球有限公司 (马恩岛) 和老兵石油有限公司 (塞浦路斯), 原本应该从免税中受益. 然而, 在 2002, 这些豁免在封闭的行政领土单位被撤销 (“佐藤”).
然后, 开始于 2003, 尤科斯(Yukos)遭受了大规模的税收重新评估,其管理受到与挪用公款有关的刑事调查, 诈骗, 伪造, 洗钱和逃税, 俄罗斯联邦发起. 这导致尤科斯(Yukos)在 2006.
在 2004, 索赔人申请仲裁, 声称违反了《能源宪章条约》 (“ECT”)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1976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并要求赔偿超过美元 114 十亿. 更确切地说, 索赔人指称没收 (违反条款 13(1) ECT的) 并违反《公约》第25条中规定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标准 10(1) ECT的.
上 30 十一月 2009, 法庭就管辖权颁发临时裁决, 驳回受访者的异议并维护其管辖权.
上 18 七月 2014, 法庭随后裁定俄罗斯联邦应对违反其在《公约》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13(1) 征用能源宪章条约》, 它向索赔人赔偿了超过美元 50 十亿的损失, 有史以来最大的仲裁裁决.
关于征用索赔, 法庭认为,东道国采取的税收措施是非法的,等于没收, 而不是征税.
法庭进一步认为,不必裁定是否违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标准 (文章 10(1) ECT的) 赋予被投诉人违反条款的责任 13 ECT的.
此外, 仲裁庭驳回了被告的申诉人关于共同过失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