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与投资仲裁领域有关. 这不足为奇: 投资者和东道国均可求助于国际公法规定, 包括人权条约, 加强各自的立场或提出自主主张. 最初,仲裁庭对人权法的考虑很少关注, 不能再说人权与投资仲裁是完全分离的. 与此相反的, 这种趋势似乎已经扭转,最近的决定表明,仲裁庭对考虑人权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开放.
一世.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庭是否拥有对人权主张进行分析的管辖权?
在人权和投资仲裁方面自然会产生一个问题,即仲裁庭是否拥有审议人权主张的管辖权.
法庭的管辖权可以定义为裁决案件的权力. 在投资仲裁中, 法庭管辖权的范围主要取决于所在国的国内立法或相关投资条约,其中规定了该国单方面同意进行仲裁 (本说明将集中于后一种表达同意的方法, 即, 通过投资条约).
因此, 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人权问题的管辖权的答案取决于包含东道国同意的条款的措词.
例如, 在 Urbaser v. 阿根廷, ICSID案号. ARB / 07/26, 仲裁庭维持东道国对涉嫌外国投资者侵犯人权的反诉的管辖权, 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 (比特). 阿根廷的主要论点是外国投资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协议 不遵守特许合同, 审裁处, 首次, 阿根廷对获得水服务的基本人权的考虑.
在法庭看来, 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十条 足够广泛,以包括阿根廷的反诉,[1] 即使反诉的依据是人权法, 包括 1948 人权宣言. 特别是, 的 Urbaser 仲裁庭指出,“[Ť]双边投资条约必须与构成其一部分的其他国际法规则保持一致, 包括那些与人权有关的”.[2]
在仲裁条款足够广泛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非常谨慎的, 包含, 例如, “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之间关于该缔约国在该缔约国领土内的投资所发生的任何争端”.[3]
除了限制管辖权的条款, 仲裁条款通常将法庭的管辖权不仅扩展到人权主张, 但基于与争议投资有关的其他国际条约的主张.
最后, 但重要的是, 不论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人权主张的管辖权, 仲裁庭确实有权分析与当事方的主张有关的人权问题. 例如, 投资者可能会争辩说, 被告国进行的行为侵犯了人权 此外 违反投资条约本身. 在这种情况下, 法庭很有可能会维持对当事方援引的偶然论点的管辖权.
二.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庭如何在投资仲裁纠纷中适用人权法?
虽然法庭可以诉诸国际公法来确定投资条约规定的范围, 有一些理论可以证明人权在投资仲裁纠纷中的直接适用性是正确的:
- 人权法是适用于投资仲裁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投资条约通常规定,争端应根据东道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4] 即使相关的投资条约对适用的法律未作任何规定, 公认国际法适用, 或多或少地, 双方的争议.[5] 另外, 文章 42 的 ICSID公约 毫无疑问,法庭应根据“适用的国际法规则”.[6]
从而, 人权法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适用于投资仲裁纠纷. 基于这个前提, 法庭在 Urbaser v. 阿根廷 指出,《 ICSID公约》以及相关的BIT必须根据第 31(3)(C) 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CLT), 需要翻译 (或仲裁庭) 考虑其他有关国际法规则, 包括那些与人权有关的, 在解释投资条约的规定时.[7]
求助于文章 31(3)(C) VCLT受某些条件约束, 然而:
- 外部条约 (这里, 人权条约) 必须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和
- 如果法律选择条款是指“国际法原则“ 要么 ”国际法一般原则”, 人权条约只能在属于这些狭义范畴的范围内适用.
如果满足这两个累积标准, 可以在投资仲裁中援引人权规范,将其作为管辖争议案情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值得回顾的是,法庭在解释投资条约时经常依靠不同的国际法渊源。’ 规定. 在 蒙德夫v. 美国, 例如, 法庭指出,“治疗标准, 包括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可以参考国际法找到, 即, 参照国际法的一般资料来确定外国投资者的最低待遇”.[8]
- 具体提及人权
在实践中, 具体提及人权条约将使任何审判机构都能对有关人权文书的投资条约作出解释.
例如, 附件二 巴西-安哥拉促进投资合作协定 规定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东道国的人权义务中的人权规范.
同样的道理, 序言 2018 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规定当事方必须考虑到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原则.
取决于措辞, 这些规定对人权法的适用性毫无疑问, 虽然很少有直接参考.
- 隐含提及人权
一些投资条约所载条款与人权法规定的保护相吻合, 例如公共健康权, 保护环境, 劳工标准与企业社会责任.[9]
在某些保护标准中也可以提及人权, 例如提供公平和公正待遇的义务或禁止非法征收的义务. 例如, 文章 5(2) 的 2012 美国. BIT模型 表明诉诸司法和正当程序是东道国提供公平和公正待遇的义务的一部分:
“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包括不否认刑事司法公正的义务, 民事的, 或根据世界主要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的行政裁决程序.
最后, 隐含提及人权的内容可能包含在“不排除措施”条款 (或NPM子句), 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国家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授权东道国采取措施“保护人权”,但不违反投资条约的任何规定. 文章 17 的 加拿大-喀麦隆BIT, 例如, 规定“每个缔约方均可采取或执行必要的措施: (一世) 保护人类, 动植物生命或健康”.
三级. 人权在投资仲裁中的意义是什么?
外国投资者或东道国可以出于不同目的援引人权法.
外国投资者因违反正当程序而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人权法, 财产权, 任意拘留和非法驱逐. 在这方面,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则人权主张更为相关, 而不是法人实体.
情况就是这样 比卢恩v. 加纳, 先生在哪里. Biloune要求赔偿被征收的损失, 因无罪拘留和将其驱逐到多哥而拒绝司法和侵犯人权.
在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中, 法庭得出结论,加纳同意仲裁该争端, 但只有 ”关于认可企业”.[10] 结果是, 法庭拒绝对先生作出裁决的管辖权. 比卢恩(Biloune)的人权主张是独立的诉讼因由.[11]
虽然, 应该指出的是,投资条约中并未表达加纳的仲裁同意, 但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 此外, 仲裁条款的起草方式仅涵盖争议 “关于” 投资.
在这种背景下, 如果,法庭的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世) 在投资条约中表达了纽约州的同意,并且 (ii) 仲裁条款范围足够广泛,以涵盖“所有纠纷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12]
如前所述, 取决于管辖权条款的措词, 投资者有可能将其主张基于人权条约, 只要这些索偿涉及在东道国进行的投资. 这些类型的索赔可能会与违反投资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的指控一起进行审查。.
关于东道国, 他们可以以外国投资者未遵守现行人权规则为由提出辩护主张. 还可以提出人权指控,以限制一国的责任并减少赔偿. 鉴于 2016 Urbaser v. 阿根廷 决定, 如果投资者不遵守人权法和条约,东道国也可能提起人权要求反诉.
[1] Urbaser S.A. 和毕尔巴鄂Bizkaia水财团, 毕尔巴鄂比斯开水联盟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26, 授予日期 8 十二月 2016, 最好. 1153-1155.
[2] Urbaser S.A. 和毕尔巴鄂Bizkaia水财团, 毕尔巴鄂比斯开水联盟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26, 授予日期 8 十二月 2016, 为. 1200.
[3] 看到, 例如, 2008 英国BIT模型, 文章 8(4).
[4] 看到, 例如., 阿根廷-加拿大BIT, 文章 10(4).
[5] 看到, 例如, MTD股票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 和MTD Chile S.A. v. 智利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1/7, 授予日期 25 可以 2004, 为. 204.
[6] 看到, 例如, 中东水泥运输与装卸公司. 南非. v.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9/6, 授予日期 12 四月 2002, 为. 87.
[7] Urbaser S.A. 和毕尔巴鄂Bizkaia水财团, 毕尔巴鄂比斯开水联盟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26, 授予日期 8 十二月 2016, 为. 1200 (重点增加).
[8] 蒙德夫国际有限公司. v. 美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99/2, 授予日期 11 十月 2002, 为. 120.
[9] 欲获得更多信息, 看到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
[10] 比卢恩和海事驱动器综合体有限公司v. 加纳投资中心和加纳政府, 贸易法委员会 至 法庭, 管辖权和责任奖, 27 十月 1989 在E中. 劳特派克, CBE QC和C. 格林伍德 (eds。), 国际法报告, 卷. 95, pp. 202-203.
[11] 同上.
[12] 看到, 例如,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劳夫·巴格加特v. 埃及, PCA案号. 2012-07, 最终裁决日期 23 十二月 2019, 为.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