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律师协会 (“不同的”) 已发布了一些与国际仲裁有关的规则和指南,旨在简化仲裁程序并促进使用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另一种方法.
原则上, IBA的规则和指南不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覆盖当事各方选择的任何适用的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 他们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尽管他们的 本身 非约束性质, 他们有, 但是, 颇具影响力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获得广泛认可. 那是因为它们旨在帮助参与者, 即, 派对, 法律顾问, 仲裁员, 仲裁机构, 以及国家法院, 处理国际仲裁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例如取证 (第一节), 利益冲突与仲裁员的公正独立 (第二节), 仲裁员的道德 (第三节), 政党代表 (第四节) 和仲裁条款的起草 (第五节).
一世.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2020)
IBA最近通过了第三次修订 2020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的最新版本, 取代 2010 版. 首次发表于 1999, IBA证据规则是一种软法律工具, 在商业和投资仲裁中经常采用.
IBA证据规则的目的, 按照其序言中的设想, 是“提供有效的, 在国际仲裁中采取经济,公正的证据取证程序, 特别是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缔约方之间的”和“补充法律规定和机构, 适用于仲裁的临时规则或其他规则” (前言, 为. 1).
序言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采用IBA的证据规则, 全部或部分, 管辖仲裁程序, 或者他们可能会对其进行更改或将其用作制定自己的程序的指导原则” (前言, 为. 2).
IBA证据规则包含9条, 处理文件 (文章 3), 事实的见证 (文章 4), 专家 (文章 5-6), 证据听证会 (文章 8), 以及证据的可采性和评估 (文章 9), 除其他问题外.
值得注意的是, 新插入的段落 2 的文章 8 (证据听证会) 的 2020 IBA证据规则引入了持有的可能性 虚拟听证会, 在此期间成为新常态 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 也, 现在,另一项新加入的规定明确授权仲裁庭有可能排除 非法取得的证据 (文章 9).
你可能会发现 我们对由 2020 IBA取证规则, 随着 有关以下内容的全面更新评论 2020 IBA规则 和一个乐于助人的 红线比较 2020 和 2010 IBA规则, 均由 2020 IBA审查工作组.
二.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2014)
的 2014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八月更新 2015, 在提供有关仲裁员范围的指导方面,是另一项领先的软法律工具’ 披露义务和利益冲突问题, 自从他们 首次推出 2004.
《 IBA利益冲突指南》适用于商业和投资仲裁, 以及担任仲裁员的法律和非法律专业人士. 这些准则的导言进一步规定,它们“是基于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和判例法, 并根据从事国际仲裁的从业人员的判断和经验” (介绍, 为. 4).
第一部分 2014 IBA关于利益冲突的指南包含有关公正性的“一般标准”, 独立与披露, 以及这些标准的“说明性注释”.
这些准则的第二部分, 通用标准的实际应用, 分为三个颜色列表, 即, 红色清单, 橙色名单, 和绿色清单 (一起是“应用列表”), 其中包含特定, 不限, 仲裁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旨在协助用户确定任命仲裁员是否违反利益冲突规则.
红名单
红色清单进一步分为两部分, 即, 可豁免红色清单, 包括 ”严重的情况”, 但可以免除“只有当当事方, 意识到利益冲突的情况, 明确说明他们愿意让这样的人担任仲裁员的意愿” 以及包含“源自压倒一切原则的情况,即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 从而, “接受这种情况不能解决冲突” (第二部分, 为. 2).
豁免红名单情况的一个例子是,“仲裁员目前代表或为当事一方提供意见, 或其中一方的附属公司” (第二部分, 可豁免的红色清单, 为. 2.3.1).
不可通过的红色清单情况的一个示例是,“仲裁员或其律师行定期向当事方提供建议, 或该党的会员, 并且仲裁员或其公司从中获得可观的财务收入” (第二部分, 不可豁免的红色清单, 为. 1.4).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段落 1.4 最近,《不可抗力红色名录》受到批评 W有限公司v. M SDN BHD [2016] EWHC 422 案件, 要求英国法院考虑对独任仲裁员发出的两个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唯一的仲裁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师事务所为一家与被申请人具有相同母公司的公司提供服务。. 英格兰法院对“会员”, 准则中对它进行了广泛定义 (p. 21, n. 4) 作为“一组公司中的所有公司, 包括母公司”和事实, 在段下 1.4 不可豁免红色清单, 仲裁员可能被取消资格, 即使他或她都不知道, 也不参与, 一方附属机构的建议 (决断, 最好. 33-41). 法院认定“很难理解为什么这种情况应被列入不可抗拒的红色清单. 这种情况在经典情况下适合于特定案例的判断. 如果仲裁员知道并已披露, 各方为什么不应该, 至少偶尔, 能够接受豁免的情况?” (决断, 为. 36).
橙色清单
橘色列表包含以下情况:可以, 在各方眼中, 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 意味着仲裁员有义务披露他们 (第二部分, 为. 3). 这是, 例如, 当“仲裁员有, 在过去三年内, 由当事方之一两次或多次任命为仲裁员, 或其中一方的附属公司” (第二部分, 橙色清单, 为. 3.1.3). 然而, 无需披露此类事实, 在某些类型的仲裁中, 如 ”海上, 体育或商品仲裁”, 仲裁员人数较少的地方, 因此 ”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经常任命同一位仲裁员的习俗和惯例” (第二部分, 橙色清单, 为. 3.1.3, n. 5).
绿名单
绿色清单包括“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没有外表,没有实际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二部分, 为. 7),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律师以前曾一起担任仲裁员” (第二部分, 绿名单, 为. 4.3.2). 仲裁员没有义务披露属于绿名单范围内的情况.
三级. IBA国际仲裁员道德规范 (1987)
根据《简介》 1987 IBA国际仲裁员道德规范, 国际仲裁员应为“公正, 独立, 胜任的, 勤奋谨慎”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建立实践中评估这些抽象品质的方式.”
介绍性说明进一步阐明了《道德规范》中的“并非旨在为国家法院搁置裁决奠定基础.”
更特别地, 的 1987 IBA道德规范包含国际仲裁员应遵守的九项规则, 关于接受他或她的任命, 他或她与双方的通讯, 他或她参与和解建议, 他或她的费用, 以及法庭讨论的机密性, 在其他人中. “基本规则“是国际仲裁”应当勤奋高效地为当事各方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案, 并且应该并且保持没有偏见.”
与本文讨论的其他IBA规则和准则相比,其受欢迎程度较低, 段 8 导论 2014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指定 1987 与IBA指南相比,IBA道德规范涵盖的主题更多,因此“对于本指南中未讨论的主题仍然有效”. 它进一步提供, 然而, IBA关于利益冲突的准则在准则中处理的事项上取代了IBA道德准则, 例如与仲裁员有关的问题’ 公正的, 独立性及其披露义务.
四. IBA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表准则 (2013)
与国内争议解决不同, 在国际仲裁中, 可能会有许多适用于政党代表的规则, 包括党代表所在辖区的代表, 仲裁席位和举行听证会的地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的 2013 IBA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表准则 旨在为政党代表提供指导, 特别是在不同的规范和适用规则可能威胁到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的情况下.
根据序言, IBA的政党代表制指南基于“政党代表应诚实正直地行事,不应从事旨在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费用的活动的原则, 包括旨在阻碍仲裁程序的策略.”
总共, 有 27 解决与以下问题有关的准则, 除其他外, 与仲裁员沟通 (指导方针 7-8), 提交法庭的意见书 (指导方针 9-11), 信息交流与披露 (指导方针 12-17), 证人和专家 (指导方针 18-25), 以及针对潜在不当行为的可用补救措施 (指导方针 26-27).
值得注意的是, 领先的机构规则还包含有关政党代表的规定, 如文章 18 (政党的授权代表) 的 2020 LCIA规则 和文章 17 (政党代表)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 附件 2020 LCIA规则, 题为《缔约方授权代表的一般准则》, 包含条款“旨在促进在仲裁中以名称出现的当事方的授权代表的良好和平等的行为” (段 1 附件的 2020 LCIA规则). 也, 新插入的段落 2 的文章 17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授权仲裁庭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从诉讼中排除新律师或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保护诉讼的完整性.
您也可以在以下位置找到我们的相关评论 是否需要律师在国际仲裁中代表当事方 (原则上, 答案是不, 但是不推荐), 以及 如何在此处提供的国际仲裁中更换律师.
V. IBA国际仲裁条款起草指南 (2010)
的 2010 IBA国际仲裁条款起草指南 旨在帮助达成明确体现当事方意愿的有效仲裁条款.
引言之后 (第一部分), 指南分为五个部分, 如下: 基本起草准则 (第二部分), 可选要素的起草指南 (第三部分), 多层争议解决条款起草指南 (第四部分), 多方仲裁条款起草指南 (第五部分) 多合同仲裁条款和起草指南 (第六部分).
领先的仲裁机构已经发布了自己的标准仲裁条款,有关各方可能会采纳该标准 (看到, 例如, 的 标准ICC仲裁条款), IBA仲裁条款指南就仲裁条款应包含的内容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解释, 哪些要素是可选的,以及这些强制性或可选要素中的每一个如何影响仲裁程序.
您也可以访问我们自己的 关于起草仲裁条款的建议 2021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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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 IBA通过的有关国际仲裁的几套规则和准则, 虽然没有 本身 捆绑, 作为仲裁最佳实践的一种表达已被国际仲裁界广泛接受. 他们是, 从而, 所有国际仲裁参与者的宝贵指导工具, 包括国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