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以基本原则为准, 同意原则. 这意味着各方可以自由参与, 经双方同意, 他们合同中的仲裁协议. 出于同样的原因, 他们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来组织此类仲裁程序: 至 仲裁或机构管理的仲裁. 尽管如此, 达成协议的能力有限, 特别是在仲裁开始后. 这通常发生在任命仲裁员的阶段, 尤其是当事各方对仲裁庭主席的意见不一致时.
在这方面, 当事各方选择管理仲裁时, 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通常默认情况下适用。[1] 然而, 当仲裁协议规定 至 没有关于指定仲裁庭规则的任何规定的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联系将担任指定机构的仲裁机构, 或指定这样的任命机构, 或经常要求州法院的干预。[2]
从谈判理论的角度, 选择任命机构代表直接的“不达成协议的后果和, 特别是所谓的BATNA (谈判协议的最佳选择.”[3] 经合组织指出, “争议双方的BATNA由指定机构选择主席. 各方谈判, 他们知道,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指定机构将做出或很大程度上决定选择. 如果争端方认为指定机构比反对方更能接受其选择标准, 它可以在请求指定机构干预之前向该方要求让步. 预期的任命机构行动以及对它的可取性的看法可能因此影响当事方’ 议席主席的议价立场,以及他们是否有能力令人信服地威胁要放弃就议定选择进行谈判。”[4]
在以下段落中, 我们将讨论通常作为指定机构的仲裁机构的特殊性,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的 2018 国际商会在贸易法委员会或其他仲裁程序中作为指定机构的规则 (“2018 国际商会规则”) 自从生效 1 一月 2018.
ICC服务,如 2018 国际商会规则
的 2018 《国际商会规则》规定了一系列规定,允许“国际商会或ICC内的任何机构”[5] 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程序中担任指定机构[6] 或其他仲裁程序 (至 或由其他仲裁机构管理[7]). 除了担任任命机关, 国际商会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行政服务,以便利贸易法委员会和非贸易法委员会 至 仲裁程序.
这些服务列在 文章 8(1) 的 2018 国际商会规则, 内容如下:
法院可以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按照要求:
- 一种) 维护文件;
- b) 协助安排会议和听证会的后勤安排;
- C) 协助通知文件和信件;
- d) 管理与仲裁员和行政秘书有关的资金;
- Ë) 管理相关资金, 除其他外, 给专家, 听证会, 和托管账户;
- F) 印刷仲裁庭审定文件草稿, 语法错误和类似错误; 和
- G) 履行当事方可能已同意的任何其他服务.
选择ICC作为任命机构的程序
当当事各方未在其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国际商会担任指定机构时, 仲裁的每一当事方均有权向国际商会秘书处发送请求此类服务的申请. 收到申请后, 秘书处应通知另一方. 该应用程序受以下法规约束 文章 4(1), 读:
- 当要求国际商会按照规则行事时, 一方应提交申请 (应用程序”) 根据内部规则在秘书处任何办事处送交秘书处. 秘书处应通知另一方, 和任何仲裁员, 如果适用, 申请收据的日期和收据日期.
文章 4(2) 声明ICC秘书处收到申请的日期与根据ICC要求ICC采取行动的日期相对应 2018 规则:
- 秘书处收到申请的日期应为, 为了所有目的, 被视为根据本规则要求国际商会采取行动的日期.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文章 4(3)):
- 一种) 全名, 描述, 双方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b) 全名, 描述, 代表任何一方的任何人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如果已知;
- C) 全名, 描述, 任何仲裁员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如果适用;
- d) 仲裁通知书以及对仲裁通知书的任何回应, 分别在文章中提到 3 和 4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程序中; 或其他仲裁程序中的任何等效文件;
- Ë) 任何相关协议和,特别是, 仲裁协议(s);
- F) 任何适用的时限;
- G) 所有相关细节以及对仲裁地点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
- H) 对所请求服务的描述;
- 一世) 在仲裁员质疑的情况下, 挑战的原因或依据;
- Ĵ) 根据本规则附录对多种服务的固定费用提出的任何请求 (“附录”), 如果适用; 和
- ķ) 申请人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ICC担任指定机构的费用
依据 文章 12(1) 的 2018 ICC规则和条款 1 附录, “每份申请书均应附有不可退还的申请费”总计USD 5,000.00.
的 2018 ICC规则设想了上述服务的两种定价方法 (文章 2 附录): 作为单独提供的每项服务的固定费用, 或作为多项服务的固定费用.
特定服务的费用相当合理,列在 文章 3 附录 如下:
文章 4 附录 规定, 缔约方应选择单一, 多项服务的固定费用, 其数量应更大, 等于美元之间的范围 90,000.00 和美元 150,000.00.
文章 12(2) 的 2018 ICC规则规定“收到申请后, 秘书长应预支费用”.
进一步说明 文章 12(3) 那, 如果仅一方请求ICC服务, “费用预付款应由该方全额支付, 除非另有约定.”“这样的申请是否应由多个方提交, “费用预付款应平均分担, 除非另有约定.”
最后, 如果一个或多个当事方未能提供其应支付的预付款, “秘书长可以设定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内申请人或当事方, 视情况可以是, 必须遵守, 未能关闭该文件而不会影响任何一方以后在另一申请中提交相同请求的权利.” (文章 12(4))
建议的模型条款
各方有权随时要求ICC担任指定机构. 然而, 避免在争端已经明确时在这方面产生任何分歧, 他们可以在合同中插入以下示范条款 从一开始就 :
国际商会 (“ ICC”) 应根据国际商会规则在贸易法委员会或其他仲裁程序中担任指定机构.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例如, 规则 11.3 的 2016 SIAC规则 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已商定另一种任命第三名仲裁员的程序, 或如果该商定的程序未在当事双方同意或书记官长设定的期限内产生提名, 总统应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谁是首席仲裁员.”
[2] 例如 文章 9.3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规定“如果在 30 在任命第二位仲裁员后的第二天,两位仲裁员尚未就主持会议的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 首席仲裁员应由指定机构以与根据本条指定的唯一仲裁员相同的方式任命 8.“ 此外, 文章 6.1 和 6.2 声明“你除非双方已经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一致, 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姓名 9 或一个或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姓名, 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 (以下称为“ PCA”), 其中一位将担任任命机构 […] 如果各方未就选择内部指定机构达成一致 30 根据本段提出建议后的几天 1 已被所有其他各方接收,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PCA秘书长指定指定机构.”
[3] d. 高克罗杰,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中的指定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 概述”, 经合组织咨询文件, 游行 2018, p. 18, ¶ 41.
[4] d. 高克罗杰,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中的指定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 概述”, 经合组织咨询文件, 游行 2018, p. 18, ¶ 41.
[5] 文章 1.1 的 2018 ICC规则, 出于 2018 国际商会规则, ICC内的权限包括“除其他外, 国际商会主席兼秘书长, 法院院长兼秘书长, 和ICC国家委员会和团体”, 文章 2(v).
[6] 出于 2018 国际商会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程序被定义为“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临时仲裁程序”, 文章 2(一世).
[7] 出于 2018 国际商会规则, 其他机构仲裁程序被定义为“根据ICC以外机构的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 文章 2(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