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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紧急仲裁

31/12/2023 通过 国际仲裁

国际商会紧急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临时或保全救济时州法院管辖权之外的替代方案. 该程序被引入于 2012 与文章 29 国际商会规则和附录 V.[1] 紧急仲裁条款默认适用于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1 一月 2012 除非当事人选择退出.[2] 紧急仲裁的费用目前为美元 40,000 根据条款 7 国际商会规则附录五, 以美元计 10,000 支付 ICC 行政费用和美元 30,000 紧急仲裁员费用.国际商会紧急仲裁

这些非常迅速的程序的特殊性在于,所寻求的临时措施是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紧急仲裁员批准的. 一项关键规定, 因此, 在寻求紧急措施时,请求的救济是如此紧急以至于“不能等待仲裁庭组成”.[3] 因此,国际商会关于紧急仲裁的规则被认为填补了之前的“差距”, 即, 在仲裁庭组成和将案卷移交仲裁庭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没有提供救济.[4]

程序 – 一般规则

当事人在紧急仲裁程序中取得成功, 除了管辖权要求外, 必须满足一些实质性标准. 从管辖权来看, 收到紧急救济申请时, 国际仲裁法院院长 (总统) 第一, 然后是紧急仲裁员, 将参考第 1 条评估紧急仲裁员条款是否适用 29(5) 和文章 29(6) ICC规则.[5]

该过程非常快. 事实上, 国际刑事法院秘书处收到紧急救济申请后, 总统已经, 表面相, 确定适用紧急仲裁条款, 总统任命紧急仲裁员“中 时间尽可能短, 通常在秘书处收到申请后的两天内”.[6]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将以命令的形式作出,并且必须不迟于 15 自文件传送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的天数.[7] 命令, 然而, 不是仲裁裁决, 这可能会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执行阶段引发问题.[8]

最后, 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内提出仲裁请求 10 秘书处收到紧急措施申请后的天数. 除此以外, 除非紧急仲裁员确定需要更长的时间,否则主席必须终止紧急仲裁程序.[9]

关于实质性要求, 除了紧迫感之外, 根据文献和仲裁实践, 与第 1 条中的要求相同 28 国际刑事法院规则允许仲裁庭, 一旦构成, 订购任何“它认为适当的临时或保全措施“ 申请.[10] 这些通常是以下内容, 哪个是, 尽管如此, 非累积的:[11]

  • 就案情而言成功的可能性;
  • 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风险;
  • 争端加剧的风险;
  • 缺乏对案情实质的预先判断;
  • 比例测试/权益平衡.

文章之间的区别 28 和 29 ICC规则, 因此, 位于“特殊紧急程度” 区分临时救济和紧急救济.[12]

特殊程度的紧迫性

对紧急措施的考验是“紧急临时或保护措施 […] 不能等待仲裁庭组成”, 根据条款规定 29 ICC规则.[13] 在评估第 1 条规定的紧迫性时,需要较高的门槛和紧迫的紧迫性 29(1) ICC规则.[14]

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和 ADR 紧急仲裁员程序工作组的报告确认了紧急仲裁程序的这一关键要求 (国际商会特别工作组), 其中审查了 80 之间的紧急措施申请 2012 和 2018 并认为“临时救济的性质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紧急救济.”[15]

因此, 仅在特殊情况下, 寻求真正紧急救济的地方, 一方是否有权获得紧急仲裁程序下提供的救济. 事实上, 一位作者指出“[一世]f 紧急仲裁员将给予救济,无论所寻求的措施是否可以等待仲裁庭组成, 紧急仲裁员将篡夺仲裁庭的作用.”[16] 规则, 因此, 仍然是临时救济由仲裁庭根据第 1 条下令 28(1) 国际商会规则一旦制定. 紧急仲裁程序和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的紧急性的不同含义是, 相应地, “紧急仲裁的显着特征”.[17]

在实践中, 然而, “具体的紧迫性”[18] 事实证明要求很难应用, 法庭通常会与其他标准一起处理紧急情况, 例如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

就其优点而言成功的可能性

除了表现出紧迫感, 紧急仲裁申请人应让紧急仲裁员相信其拥有 表面相 案情实质.[19] 这是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众所周知的标准. 它要求请求方证明其有可争议的案件或“根据案情胜诉的合理可能性”.[20] 这样做, 紧急仲裁员将考虑双方各自的主张和抗辩,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予所寻求的救济.[21] 除此以外, 如果仲裁庭最终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如果一开始就给予紧急救济,将会适得其反.[22]

在里面 80 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组审查的紧急救济申请, 至少 31 根据案情考虑成功的可能性.[23] 加急后, 这似乎是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实践中最常用的标准, 以及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风险.[24]

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风险

迫在眉睫或无法挽回的伤害的风险是临时或保护性救济的必要条件, 因此, 也用于紧急救援.[25] 这种损害通常被定义为无法通过损害赔偿金来补偿的损害.[26] 这包括评估损害赔偿是否是不充分的补救措施,因为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害无法通过损害赔偿裁决来修复, 即使可以获得补偿.[27]

一些仲裁裁决, 然而, 已认为“标准没有高到需要金钱无法弥补的伤害,但 相反,损害将显着改变现状并加剧损害”.[28] 相似地, “造成严重或实质性伤害的风险可能就足够了, 视情况而定” 每个案例.[29] 伤害风险应, 因此, 至少是严肃且迫在眉睫的, “使天平向有利于请求方的方向倾斜.”[30]

再次, 因此, 这些不同的方法之间不存在共识, 主要仍然是针对特定事实. 在任何情况下, 在里面 80 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组分析的案件, 一半人认为是不可挽回的伤害标准.[31]

争端加剧的风险

争议加剧的风险是指给予或拒绝所寻求的救济是否会加剧争议,旨在保护当事人免受进一步损害.[32]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一个案件中, 该标准单独适用,并且, 尽管不存在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风险, 紧急仲裁员批准了所寻求的救济.[33] 在多数情况下, 然而, 它与其他标准一起应用.[34]

案件缺乏实质预判

文章 29(3) 和 29(4) 国际商会规则承认仲裁庭是最终决策机构,紧急仲裁员的命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35]

从而, 尽管紧急仲裁员必须根据案情估计索赔成功的机会, 它绝不能“超越仲裁庭评估案情实质的职责”.[36]

在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组审查的其中一个案件中, 紧急仲裁员认为“[一世]这不是紧急仲裁员的职责 […] 决定双方案件的是非曲直, 特别是在此类情况下, 一定, 实质上不完整并涉及复杂且可能困难的法律问题.”[37]

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组审查的另一起案件, 紧急仲裁员拒绝了紧急救济请求,因为提出的一些问题取决于“更深入的辩论”, 这不适合紧急仲裁程序.[38]

比例性或权益平衡测试

评估紧急措施申请时, 紧急仲裁员还可以进行比例原则或“权益余额”测试.[39]

这要求紧急仲裁员权衡如果所寻求的救济被批准或拒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害, 即, “通过对被告可能因该强制措施而遭受的潜在损害实施救济可以避免的损害.”[40]

正如评论员指出的那样, 进行平衡测试时, 紧急仲裁员应, 除其他外, 考虑应用程序是否显示为“一种虐待形式”, 作为“临时措施有时可能会偏离其合法目的,以向对方施加压力,试图迫使其做出不当让步”.[41] 紧急仲裁员应, 因此, 思考所要求措施背后的真正目的.[42]

最后, 紧急仲裁员还可以估计双方各自的财务状况,以便做出商业上明智的决定.[43]

结论

国际商会紧急仲裁是当事人可以使用的特殊工具; 这是, 然而, 很少得到仲裁员的认可. 需求紧急程度, 紧急救济申请的核心, 被描述为“之一”最难的标准[s] 见面”.[44] 大多数紧急措施申请都因此被拒绝.

  • 亚历山德拉·科利亚库, William Kirtley, Aceris Law LLC

[1]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3, 为. 2.

[2]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9(6).

[3]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9(1).

[4]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294, 为. 3-105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16 和 28(1).

[5] 国际商会规则附录五 (紧急规则), 文章 1(5).

[6] 紧急规则, 文章 2(1).

[7]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9(2) 和紧急规则, 文章 6(1) 和 (4).

[8]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31, 最好. 192-194.

[9] 紧急规则, 文章 1(6).

[10] Ť. 韦伯斯特, 中号. 布勒, 国际商会仲裁手册: 评论和材料 (5日 edn。, 2021), 为. 29-19;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6, 为. 33; 国际商会规则,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30, 为. 7.27; 文章 28(1).

[11]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30, 为. 7.28.

[12] Ť. 韦伯斯特, 中号. 布勒, 国际商会仲裁手册: 评论和材料 (5日 edn。, 2021), 为. 29-70.

[13]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9(1).

[14]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4, 为. 148.

[15]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4, 为. 8.

[16]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33, 为. 7.39.

[17]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33, 为. 7.40.

[18] Ť. 韦伯斯特, 中号. 布勒, 国际商会仲裁手册: 评论和材料 (5日 edn。, 2021), 为. 29-19.

[19]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2.

[20]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2.

[21]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路 edn。, 2021), p. 23.

[22]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49, 为. 7.99.

[23]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3.

[24]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2.

[25] Ť. 韦伯斯特, 中号. 布勒, 国际商会仲裁手册: 评论和材料 (5日 edn。, 2021), 为. 29-19;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1;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44, 为. 7.81.

[26] Ť. 韦伯斯特, 中号. 布勒, 国际商会仲裁手册: 评论和材料 (5日 埃德恩, 2021), 为. 28.27 (d);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44, 为. 7.82.

[27]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44, 为. 7.83.

[28]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脚注 108.

[29]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脚注 108.

[30]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为. 158.

[31]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为. 158.

[32]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为. 160.

[33]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为. 161.

[34]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6, 为. 161.

[35]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9(3) 和 29(4);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05, 为. 3-1088.

[36]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7, 为. 163.

[37]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7, 为. 165.

[38]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4.

[39] Ť. 韦伯斯特, 中号. 布勒, 国际商会仲裁手册: 评论和材料 (5日 edn。, 2021), 为. 29-19;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5, 为. 151.

[40]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57, 为. 7.128 和 p. 258, 为. 7.131.

[41]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60, 为. 7.138.

[42]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60, 为. 7.138.

[43]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程序 (四月 2019),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库, p. 27, 为. 166.

[44] C. 辛, 紧急仲裁 (2021), p. 233, 为.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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