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仲裁规则 (截至六月 2014)
ICSID仲裁规则用于解决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主持的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这是世界银行的仲裁机构.
ICSID仲裁规则的最新更新时间为 2006, 在公开批评投资者-国家仲裁及其对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之后. 以下是英文版的ICSID仲裁规则的最新版本, 法语和西班牙语. 被指控为 “秘密贸易法庭” 在《纽约时报》等出版物中, 据称,它偏爱富裕的公司,而不是贫穷的发展中国家, ICSID仲裁规则已于 10 四月 2006 应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批评家.
人们是否同意ICSID仲裁是一种积极的发展, 为了解决公众的批评,ICSID对ICSID仲裁规则进行了更改, (1) 非当事方介入ICSID仲裁程序并参加听证会, (2) ICSID仲裁裁决的公开披露, (3) 加强国际仲裁员独立性的规则,并限制ICSID仲裁员可以收取的费用, 以及 (4) 加快程序,一开始就驳回毫无根据的要求,并提供临时救济的可能性.
ICSID公约, 规章制度
目录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执行主任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
介绍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ICSID或中心) 根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设立 (ICSID公约或公约). 该公约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执行主任制定的 (世界银行). 在三月 18, 1965, 执行董事提交了《公约》, 附有报告, 供世界银行成员国政府审议《公约》,以期签署和批准. 该公约于十月生效 14, 1966, 当它被批准时 20 国家. 截至四月 10, 2006, 143 国家已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按照《公约》的规定, ICSID提供便利,在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进行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 ICSID公约的规定由该中心行政理事会根据该条通过的条例和规则加以补充 6(1)(一种)–(C) 公约的 (ICSID规章制度). ICSID条例和细则包括行政和财务条例; 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机构规则); 调解程序的程序规则 (调解规则); 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 (仲裁规则). 中心行政理事会通过的《 ICSID规则和规则》最新修正案于4月生效。 10, 2006. 本手册重印了《 ICSID公约》, 世界银行执行主任关于《公约》的报告, 以及自4月起修订的ICSID规章制度 10, 2006.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前言
缔约国
考虑到国际合作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及其中私人国际投资的作用;
铭记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这种投资可能不时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认识到尽管此类争端通常将受到国家法律程序的约束,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结算方法可能是适当的;
特别重视提供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可以提出的此类国际争端或仲裁的便利的争端;
希望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持下建立此类设施;
承认当事各方相互同意将此类争端提交调解或通过此类便利进行仲裁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尤其需要适当考虑调解人的任何建议, 并遵守任何仲裁裁决; 和
宣布任何缔约国不得仅以其批准为事实, 接受或批准本公约,但未经其同意,被视为有义务将任何特定争议提交调解或仲裁,
同意如下:
第一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部分 1 成立与组织
文章 1
- 特此设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以下称为中心).
- 中心的目的应是提供便利,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进行调解和仲裁。.
文章 2
中心所在地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要办公室 (以下简称银行). 经行政理事会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后,席位可移至其他地方.
文章 3
中心应设有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并应设立一个调解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
部分 2 行政会议
文章 4
- 行政理事会由每个缔约国的一名代表组成. 副校长缺席会议或无行为能力时,副代表可以担任代表.
- 在没有相反指定的情况下, 缔约国任命的世行各行长和副行长均应依职权分别为其代表和副行长.
文章 5
银行行长应为行政会议的当然主席 (以下称为董事长) 但不得投票. 在他缺席或无力行事期间以及在银行行长办公室的任何空缺期间, 暂时担任总统的人应担任行政会议的主席.
文章 6
- 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规定赋予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 行政会议应:
- 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务条例;
- 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 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以下简称“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
- 批准与银行的安排,以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
- 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
- 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
- 批准关于中心运作的年度报告. 分段所指的决定 (一种), (b), (C) 和 (F)以上三分之二应由行政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行政会议可以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 行政理事会还应行使其认为对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必要的其他权力和其他职能。.
文章 7
- 行政理事会举行年度会议和理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会议。, 或由主席召集, 或由秘书长应不少于五名理事会成员的要求召集.
- 行政会议的每位理事都有一票表决权,, 除非本文另有规定, 理事会面前的所有事项应以多数票决定.
- 行政会议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
- 行政会议可设立, 由三分之二的成员多数, 主席可在不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情况下寻求理事会投票的程序. 只有在安理会多数理事国在上述程序规定的时限内投票时,才认为该投票有效.
文章 8
行政会议成员和主席应在中心任职而无酬劳.
部分 3 秘书处
文章 9
秘书处应由秘书长组成, 一名或多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
文章 10
- 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应由行政理事会根据主席的提名,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选出,任期不超过六年,可以连选连任。. 在咨询行政会议成员之后, 主席应为每个这样的办公室推荐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务应与行使任何政治职能相抵触. 未经行政理事会批准,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均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工作或从事任何其他职业。.
- 在秘书长缺席或无法采取行动期间, 在秘书长职位空缺期间, 副秘书长应担任秘书长. 如果有不止一名副秘书长, 行政理事会应事先确定其担任秘书长的顺序.
文章 11
秘书长应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官员,并负责其管理, 包括任命工作人员, 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行政机关通过的规则
议会. 他应履行司法常务官的职能,并有权对根据本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认证, 并证明其副本.
部分 4 小组
文章 12
调解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各应由合格人员组成, 下文指定, 谁愿意在上面服务.
文章 13
- 每个缔约国可以为每个小组指定四个人,他们可以但不一定是其国民.
- 主席可为每个小组指定十人. 如此指定的小组成员应分别具有不同的国籍.
文章 14
- 被指定为专家组成员的人应是具有道德风范并在法律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 商业, 工业或金融, 可能依赖他们进行独立判断. 对于仲裁员小组中的人员而言,法律领域的能力尤为重要.
- 那位主席, 指定在小组中任职的人员, 此外,还应适当考虑确保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和主要经济活动形式在专家小组中的代表性的重要性.
文章 15
- 小组成员的任期为六年.
- 如果小组成员死亡或辞职, 指定该成员的机构有权指定另一人担任该成员剩余的任期.
- 小组成员应继续任职,直到指定其继任者为止.
文章 16
- 一个人可以在两个小组中任职.
- 如果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已指定一个人担任同一小组的成员, 或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和主席, 他应被视为已由首先指定他的当局指定,或, 如果一个这样的当局是他是国民的国家, 由那个国家.
- 所有指定应通知秘书长,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部分 5 中心融资
文章 17
如果中心的支出无法用其设施的费用来支付, 或其他收据之外, 超出部分应由属于本行成员国的缔约国按其各自对本行股本的认缴比例承担, 非银行成员的缔约国,应按照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则.
部分 6 状态, 豁免与特权
文章 18
中心应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资格. 中心的法律能力应包括能力:
- 合同;
-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 提起法律诉讼.
文章 19
使中心能够履行其职能, 它应在各缔约国领土内享受本节规定的豁免和特权。.
文章 20
中心, 其财产和资产应享有所有法律程序的豁免权, 除非中心放弃豁免.
文章 21
那位主席, 行政会议成员, 担任调解人或仲裁员的人或根据本条任命的委员会的成员 (3) 的文章 52, 以及秘书处的官员和雇员
- 对于他们在行使其职能时所采取的行为,应享有法律程序的豁免权, 除非中心放弃豁免;
- 不是当地国民, 享有不受移民限制的同样豁免权, 外国人登记要求和国民服务义务, 缔约国给予代表的关于交换限制的相同设施和关于旅行设施的相同待遇, 其他缔约国具有同等职级的官员和雇员.
文章 22
条款规定 21 适用于根据本公约在诉讼中作为当事方出现的人, 代理商, 法律顾问, 拥护者, 证人或专家; 提供, 然而, 该分段
- 其中仅适用于他们往返的旅行, 和他们留在, 进行诉讼的地点.
文章 23
- 中心档案不得侵犯, 无论他们在哪里.
- 关于其官方来文, 每一缔约国应给予该中心以不少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
文章 24
- 中心, 它的资产, 财产和收入, 并且本公约授权的经营和交易应免征所有税款和关税. 中心也免除征收或支付任何税款或关税的责任.
- 本地公民除外, 中心不向中心向行政会议主席或成员支付的费用津贴征税, 或就薪金而言, 中心向秘书处官员或雇员支付的费用津贴或其他酬金.
- 担任调解人的人不得就其所收取的费用或开支津贴征税, 或仲裁员, 或根据本条任命的委员会成员 (3) 的文章 52, 在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法律程序中, 如果该税的唯一管辖权依据是中心的位置或进行此类诉讼的地点或支付此类费用或津贴的地点.
第二章中心管辖权
文章 25
- 中心的管辖范围应扩大到直接因投资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 缔约国之间 (或该缔约国指定给该中心的缔约国的任何组成部门或机构) 和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争议各方书面同意将其提交给中心. 当事双方同意后,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
- “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是指:
- 一种. 在当事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根据本款将请求登记之日,具有该争端缔约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 (3) 的文章 28 或段落 (3) 的文章 36, 但不包括在任一日期也具有争端缔约国的国籍的任何人; 和
- b. 在当事各方同意将该争端提交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该争端缔约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该争端缔约国中具有该缔约国国籍的法人。在那个日期有争议, 因为外国的控制, 双方同意,就本公约而言,应被视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 缔约国一方组成部分的分支机构或机构的同意,应征得该缔约国的批准,除非该国通知中心不需要这种批准的情况。.
- 任何缔约国可以, 批准时, 接受或批准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间, 将考虑或不考虑服从中心管辖权的一类或多类纠纷通知中心. 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通知转交所有缔约国. 此类通知不构成本款要求的同意 (1).
文章 26
根据本公约进行的仲裁当事方的同意应, 除非另有说明, 被视为同意接受此类仲裁,不包括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地方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进行仲裁的条件.
文章 27
- 任何缔约国均不得给予外交保护, 或提出国际要求, 关于其国民之一和另一缔约国应同意根据本公约提交或应提交仲裁的争端, 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遵守并遵守在该争端中作出的裁决,.
- 外交保护, 就本款而言 (1), 不应仅出于促进解决争端的目的而包括非正式外交往来.
第三章和解
部分 1 要求和解
文章 28
- 希望提起调解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请求,秘书长应将该请求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
- 请求中应包含有关争议问题的信息, 根据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确定当事各方的身份并同意调解.
- 除非秘书长发现,否则秘书长应登记该请求, 根据请求中包含的信息, 争议显然不在中心管辖范围之内. 他应立即通知当事方注册或拒绝注册.
部分 2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文章 29
- 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在根据本条要求进行注册后应尽快组成 28.
- (一种) 委员会应由一名单独的调解人组成,或由当事各方同意的任何数量不等的调解人组成.
(b) 当事各方不同意调解人的人数及其任命方法时, 委员会应由三名调解人组成, 各方指定一名调解人,第三名, 谁将担任委员会主席, 经双方同意任命.
文章 30
如果委员会不是在 90 秘书长已根据第(1)款发出请求登记通知的天数 (3) 的文章 28, 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 董事长应,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并在与双方协商后尽可能, 任命尚未任命的调解人.
文章 31
- 调解人可以从调解人小组外部任命, 主席根据本条任命的情况除外 30.
- 从调解人小组外部任命的调解人应具有本条所述的素质 (1) 的文章 14.
部分 3 调解程序
文章 32
- 委员会应由其本职法官.
- 争议一方对争议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异议,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在委员会权限范围内, 应由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决定是将其作为初步问题处理还是将其与案情实质联系起来.
文章 33
任何调解程序均应按照本节的规定进行,,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根据当事各方同意和解之日生效的和解规则. 如果出现任何程序问题,而本节或《调解规则》或当事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均未涵盖, 委员会应决定问题.
文章 34
- 委员会有责任澄清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问题,并努力在双方可接受的条件下达成协议。. 为此, 委员会可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并不时向当事各方推荐和解条款. 各方应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使委员会能够履行其职能, 并应认真考虑其建议.
-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 委员会应起草一份报告,指出争端问题,并记录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 如果,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 在委员会看来,当事方之间不可能达成协议, 它将结束诉讼程序,并起草一份报告,指出争端的提交并记录当事各方未能达成协议. 如果一方未出席或未参加诉讼, 委员会应结束诉讼程序,并应起草一份报告,指出该当事方未出席或参加.
文章 35
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 调解程序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在其他任何程序中享有权利, 无论是在仲裁员面前还是在法院或其他方面, 在调解程序中援引或依靠另一方表达的任何观点或陈述,承认或解决方案, 或委员会的报告或任何建议.
第四章仲裁
部分 1 申请仲裁
文章 36
- 希望提起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请求,秘书长应将该请求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
- 请求中应包含有关争议问题的信息, 根据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确定当事各方的身份并同意仲裁.
- 除非秘书长发现,否则秘书长应登记该请求, 根据请求中包含的信息, 争议显然不在中心管辖范围之内. 他应立即通知当事方注册或拒绝注册.
部分 2 法庭的组成
文章 37
- 仲裁庭 (以下简称法庭) 在根据本条要求进行注册后应尽快组成 36.
- (一种) 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或由当事各方同意的任何数量不等的仲裁员.
(b) 如果当事各方不同意仲裁员的人数及其任命方法, 法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 担任法庭庭长, 经双方同意任命.
文章 38
如果法庭不是在 90 秘书长已根据第(1)款发出请求登记通知的天数 (3) 的文章 36, 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 董事长应,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并在与双方协商后尽可能,
任命尚未任命的仲裁员. 主席根据本条任命的仲裁员,不得是争端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其国民是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国民。.
文章 39
多数仲裁员应为争端缔约国以外的国家和其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国民; 提供, 然而, 如果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或每一个人均经当事各方协议任命,则本条上述规定将不适用.
文章 40
- 仲裁员可以从仲裁员小组外部任命, 主席根据本条任命的情况除外 38.
- 从仲裁员小组外部任命的仲裁员应具有本条所述的资格 (1) 的文章 14.
部分 3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文章 41
- 仲裁庭应由其本职法官.
- 争议一方对争议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异议,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在法庭管辖范围内, 由仲裁庭考虑,仲裁庭应决定是将其作为一个初步问题处理还是将其与案情相辅相成.
文章 42
- 仲裁庭应根据当事各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裁定争议. 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对争端适用缔约国的法律 (包括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 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 法庭不得以沉默或法律模糊为由提起非诉讼裁定.
- 段落的规定 (1) 和 (2) 如果当事方同意,则不得损害法庭按平等和无私方式裁决争议的权力。.
文章 43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审裁处可,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认为必要时,
- 要求当事各方出示文件或其他证据, 和
- 参观与纠纷有关的现场, 并在那里进行其认为适当的查询.
文章 44
任何仲裁程序均应按照本条和,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根据当事各方同意进行仲裁之日生效的仲裁规则. 如果出现任何程序问题,但本节或仲裁规则或当事各方均未同意的任何规则未涉及, 仲裁庭应决定问题.
文章 45
- 一方未出席或未提出案件,不应视为承认另一方的主张.
- 如果一方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没有出庭或陈述自己的案情,另一方可以要求法庭处理提交给它的问题并作出裁决。. 颁奖之前, 仲裁庭应通知, 并给予一段宽限期, 当事人未能出庭或陈述案件, 除非确信该方无意这样做.
文章 46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法庭应, 如果一方要求, 确定由争端的主题直接引起的任何附带或额外的索赔或反请求,前提是它们在当事方同意的范围内,并且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
文章 47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审裁处可, 如果它认为情况需要, 建议应采取的任何临时措施来维护任何一方的各自权利.
部分 4 奖项
文章 48
- 法庭应以其所有成员的多数票决定问题。.
- 仲裁庭的裁决应为书面形式,并应由对该裁决投了票的法庭成员签署。.
- 裁决应处理提交给法庭的每个问题, 并应说明其依据.
- 仲裁庭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对裁决给予其个人意见。, 他是否反对多数, 或他的异议声明.
- 未经双方同意,中心不得发布裁决.
文章 49
- 秘书长应立即将裁决书的核证副本发送给当事方. 裁决应被视为已在发出核证副本之日作出.
- 法庭应当事方提出的要求 45 裁决作出之日起的几天内,可以在通知另一方之后,决定其在裁决中未决定的任何问题, 并纠正任何文书, 裁决中的算术或类似错误. 其决定将成为裁决的一部分,并应以与裁决相同的方式通知当事各方. 本款规定的时间段 (2) 的文章 51 和段 (2) 的文章 52 应从作出决定之日算起.
部分 5 解释, 奖项的修订和废止
文章 50
- 当事人之间如果对裁决的含义或范围有任何争议, 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要求秘书长解释裁决书。.
- 要求应, 如果可能的话, 提交给作出裁决的法庭. 如果这不可能, 根据本条组成新的法庭 2 本章. 审裁处可, 如果它认为情况需要, 在裁决作出之前,暂停执行裁决.
文章 51
- 任何一方均可在发现某些具有决定性影响裁决性质的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申请,要求更改裁决。, 但在作出裁决时,法庭和申请人均不知道该事实,而申请人对该事实的无知并非由于过失.
- 申请应在 90 发现该事实后的几天,以及无论如何在授予裁决之日起三年内.
- 要求应, 如果可能的话, 提交给作出裁决的法庭. 如果这不可能, 根据本条组成新的法庭 2 本章.
- 审裁处可, 如果它认为情况需要, 在裁决作出之前,暂停执行裁决. 如果申请人要求中止执行裁决, 临时中止执行,直到法庭按要求作出裁定.
文章 52
- 任何一方均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取消裁决的请求:
- 一种. 法庭组成不当;
- b. 法庭显然已超出其权力;
- C. 法庭成员有贪污;
- d. 严重偏离了基本程序规则; 要么
- Ë. 该奖项未能说明其依据的原因.
- 申请应在 120 裁决作出之日起的几天内,但以腐败为由要求废止时,应在 120 发现腐败行为后的几天,以及无论如何在授予裁决之日起三年内.
- 收到请求后,主席应立即从仲裁员小组中任命一个三人临时委员会.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是作出裁决的法庭的成员, 与任何该成员具有相同国籍, 系争端当事国的国民或争端当事国的国民, 应当由上述两个国家之一指定给仲裁员小组, 或应在同一争议中担任调解人.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理由取消裁决或裁决的任何部分 (1).
- 条款规定 41-45, 48, 49, 53 和 54, 并且第六章和第七章应比照适用于委员会面前的程序.
- 委员会可, 如果它认为情况需要, 在裁决作出之前,暂停执行裁决. 如果申请人要求中止执行裁决, 临时搁置执行,直到委员会按要求作出裁定为止.
- 如果裁决无效,则争端应,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提交给根据本条组成的新法庭 2 本章.
部分 6 奖项的承认与执行
文章 53
- 该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除本公约规定者外,不得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各方应遵守并遵守裁决的条款,但应根据本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止执行的范围除外.
- 就本节而言, “奖励”应包括任何解释性解释, 根据条款修改或取消该裁决 50, 51 要么 52.
文章 54
- 每一缔约国均应承认根据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在该领土内执行该裁决所施加的金钱义务,犹如是该国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 拥有联邦宪法的缔约国可以在其联邦法院中或通过其联邦法院执行该裁决,并可以规定该法院应将裁决视为该裁决是组成国法院的最终裁决。.
- 寻求在缔约国领土上承认或执行的当事方,应向该国为此目的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他当局提供由秘书长证明的裁决书的副本。. 每一缔约国应将为此目的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他当局以及随后对该指定的任何变更通知秘书长。.
- 裁决的执行应受有关在其领土内寻求执行判决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文章 55
文章中没有 54 应解释为减损任何缔约国关于该国或任何外国免于执行的豁免的现行法律.
第五章和解员和仲裁员的替换和取消资格
文章 56
- 在成立委员会或法庭并开始诉讼之后, 其组成应保持不变; 提供, 然而, 如果调解人或仲裁人应死, 变得无能为力, 或辞职, 由此产生的空缺应按照本节的规定填补 2 第三章或本节 2 第四章.
- 委员会或法庭成员即使已不再担任专家小组成员,也应继续以该职务任职。.
- 如果由当事方任命的调解人或仲裁员未经其所属委员会或法庭的同意而辞职, 主席应从适当的小组中任命一个人来填补空缺.
文章 57
一方当事人可基于任何事实表明明显缺乏本款所要求的素质,可向委员会或法庭提议取消其任何成员的资格 (1) 的文章 14. 仲裁程序的一方可以, 此外, 以无资格根据本条被任命为仲裁庭的理由提议取消仲裁员的资格 2 第四章.
文章 58
关于取消调解人或仲裁员资格的任何提议的决定,应由委员会或法庭的其他成员视情况而定。, 前提是这些成员均分, 或提议取消独任调解人或仲裁员资格的情况, 或多数调解人或仲裁人, 主席应作出该决定. 如果确定该提案是有充分根据的,则应根据本节的规定替换与该决定有关的调解人或仲裁人 2 第三章或本节 2 第四章.
第六章诉讼费用
文章 59
各方应支付的使用中心设施的费用应由秘书长根据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定确定。.
文章 60
- 每个委员会和每个法庭应在行政理事会不时确定的限额内并与秘书长协商后确定其成员的收费。.
- 本段无内容 (1) 本条的规定应避免当事各方事先与有关的委员会或法庭就其成员的费用和开支达成协议.
文章 61
- 在调解程序中,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使用中心设施的费用, 双方均应平等承担. 各方应承担与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
- 对于仲裁程序,仲裁庭应,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评估当事方在诉讼中产生的费用, 并应决定这些费用的方式和由谁, 应支付法庭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使用中心设施的费用. 该决定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第七章诉讼地点
文章 62
除以下规定外,调解和仲裁程序应在中心所在地举行.
文章 63
可以举行调解和仲裁程序, 如果双方同意,
- 在常设仲裁法院或任何其他适当机构的所在地, 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 中心可以为此目的安排的; 要么
- 在委员会或法庭与秘书长协商后批准的任何其他地点.
第八章
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文章 64
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而未通过谈判解决的任何争端,应通过该争端的任何一方的申请提交国际法院处理。, 除非有关国家同意另一种解决办法.
第九章修正案
文章 65
任何缔约国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拟议修正案的案文应至少传达给秘书长 90 在行政会议开会之前几天审议该修正案,并应立即由他转交行政会议所有成员.
文章 66
- 如果行政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多数决定, 拟议的修正案应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批准, 接受或认可. 每项修正案均应生效 30 本公约保存人向各缔约国发出通知,通知所有缔约国均已批准该公约的天数, 接受或批准该修正案.
- 任何修正案均不影响任何缔约国或其任何组成分区或机构在本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 或该国家的任何国民,因为在修正案生效之日之前获得中心的管辖权.
第十章最终规定
文章 67
本公约应代表世界银行成员国开放供签署. 它也应代表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和行政理事会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供签署。, 由其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 应邀请签署《公约》.
文章 68
- 本公约须经批准, 签署国根据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接受或批准.
- 本公约生效 30 交存第二十份批准书之日后的天数, 接受或认可. 它应对随后交存批准书的每个国家生效, 接受或认可 30 此类存款日期后的天数.
文章 69
每个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本公约的规定在其领土上生效。.
文章 70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对国际关系负有责任的所有领土, 批准时除该国书面通知本公约保存人的国家以外的国家, 接受或批准或随后.
文章 71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本公约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退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文章 72
缔约国根据条款发出的通知 70 要么 71 不得影响该国或其任何组成分支机构或机构或该国任何国民在本公约下的权利或义务,是由于在其中一个国家收到通知之前,其中一个国家对中心的管辖权表示同意保存人.
文章 73
批准书, 接受或批准本公约及其修正案应存入银行,该银行应作为本公约的保存人. 保存人应将本公约的核证副本送交银行成员国和任何其他受邀签署公约的国家.
文章 74
保存人应根据第15条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102 《联合国宪章》及其大会通过的《章程》.
文章 75
保存人应将下列情况通知所有签字国:
- 根据条款签名 67;
- 批准书的交存, 根据条款接受和批准 73;
- 本公约根据第10条生效的日期 68;
- 根据条款从领土申请中排除 70;
- 本公约任何修正案根据本条生效的日期 66; 和
- 根据本条退出 71.
在华盛顿完成, 用英语, 法语和西班牙语, 这三个文本都同样真实, 一份保存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档案中, 它在其协议下方的签字中表示履行其根据本公约应承担的职能.
执行主任关于国家和其他国家民族之间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的报告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18, 1965
执行董事关于本公约的报告
执行主任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
执行主任关于《公约》的报告
- 解析度. 214,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于9月通过 10, 1964, 提供如下:“解决:
- 执行董事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报告”,”日期为八月 6, 1964, 特此批准.
- 请执行主任制定一项公约,建立便利和程序的公约,以自愿方式通过和解和仲裁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 在制定这样的约定时, 执行董事应考虑成员国政府的意见,并应牢记希望达成可能被尽可能多的政府接受的案文.
- 执行董事应向会员国政府提交公约的文本,并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 银行执行董事, 根据上述决议行事, 制定了《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并, 在三月 18, 1965, 批准了《公约》文本的提交, 如本文所附, 致世行成员国政府. 执行董事的这一行动不, 当然, 暗示由个别执行董事代表的政府承诺对《公约》采取行动.
- 在执行主任采取行动之前,先进行了广泛的准备工作, 其细节在段落中给出 6-8 下面. 执行主任感到满意的是,本文所附的《公约》代表了接受接受政府间协议为解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希望提交的解决投资争端的设施和程序的原则的政府的广泛共识。调解或仲裁. 他们还满意地认为,《公约》构成了此类设施和程序的适当框架。. 相应地, 公约文本已提交成员国政府审议,以期签署和批准, 接受或认可.
- 执行董事请注意条款的规定 68(2) 根据该公约,该公约将在各缔约国之间生效。 30 存入银行后的天数, 公约保存人, 第二十份批准书, 接受或认可.
- 公约所附英文文本, 法语和西班牙语已存放在世界银行的档案中, 作为保管人, 并开放供签名.
- 建立机构设施的可取性和实用性问题, 银行赞助, 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方法首先提交给本行理事会第十七届年会, 在华盛顿举行, 直流. 在九月 1962. 在那次会议上,理事会, 通过决议号. 174, 9月通过 18, 1962, 要求执行董事研究该问题.
- 在根据世行工作人员编写的工作文件进行了一系列非正式讨论之后, 执行董事决定,世行应召集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法律专家协商会议,以更详细地审议该主题. 协商会议是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区域性会议 (十二月 16-20, 1963), 智利圣地亚哥 (二月 3-7, 1964), 日内瓦 (二月 17-21, 1964) 和曼谷 (4月27日至5月 1, 1964), 在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办事处的行政协助下, 并根据执行主任的讨论和各国政府的意见,由世界银行工作人员拟定了《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的初稿作为讨论基础. 来自法国的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 86 国家.
- 鉴于筹备工作和协商会议上表达的意见, 执行董事在东京第十九届年度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 在九月 1964, 建立理想的体制设施是可取的, 并在政府间协议的框架内这样做. 董事会通过了第 1 本报告, 执行董事据此制定了本公约. 为了达成可以被尽可能多的政府接受的案文, 世界银行邀请其成员指定一个法律委员会的代表,该委员会将协助执行董事履行职责. 该委员会从十一月在华盛顿开会 23 到十二月 11, 1964, 执行董事衷心感谢他们从大会代表那里获得的宝贵建议。 61 在委员会任职的成员国.
- 在向政府提交所附公约时, 希望在经济发展事业中加强国家间伙伴关系的愿望促使执行董事. 建立一个旨在促进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的机构,可以是朝着建立相互信任的气氛迈出的重要一步,从而刺激更多的国际私人资本流入那些希望吸引它的国家。.
- 执行董事认识到投资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根据有关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可使用的司法或仲裁程序. 然而, 经验表明,当事方可能希望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近年来签订的投资协议表明,国家和投资者都经常认为同意诉诸国际结算方法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 本公约将提供旨在解决所涉争端特殊特征的国际解决办法, 以及适用的各方. 它将提供便利,使有特殊资格的人根据有关当事方事先知道并事先接受的规则进行独立判断的调解和仲裁。. 特别是, 它将确保一旦政府或投资者在中心主持下同意调解或仲裁, 不能单方面撤回该同意书.
- 执行董事认为,私人资本将继续流向为有吸引力和稳健的投资提供有利环境的国家, 即使这些国家未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或, 加入了, 没有利用中心的设施. 另一方面, 一个国家加入《公约》将提供更多诱因,并刺激更大的私人国际投资流入其领土, 这是《公约》的主要目的.
- 尽管《公约》的主要目标是鼓励更多的私人国际投资, 《公约》的规定在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之间保持了谨慎的平衡。. 此外, 《公约》允许东道国和投资者提起诉讼,执行主任始终牢记《公约》的规定应同等适用于两种情况的要求.
- 所附公约的规定大部分是不言自明的. 简要评论一些主要功能可能, 然而, 对成员国政府审议《公约》有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一般
- 该公约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设立为自治的国际机构 (文章 18-24). 该中心的目的是“为投资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 * * *” (文章 1(2)). 中心本身不会参与调解或仲裁活动. 这将是根据《公约》规定组成的和解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任务.
- 作为该机构设立的发起人,世行将向该中心提供办公场所 (文章 2) 和, 根据两个机构之间的安排, 与其他行政设施和服务 (文章 6(d)).
- 关于中心的经费筹措 (文章 17), 执行董事已决定,只要中心在其总部所在地就可以免费向中心提供办公场所并承销, 在合理范围内, 中心成立后几年内的基本管理费用支出.
- 简单和经济与中心职能的有效履行相一致,是其结构的特征. 中心机关是行政会议 (文章 4-8) 和秘书处 (文章 9-11). 行政理事会由每个缔约国的一名代表组成, 中心无偿服务. 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均投一票,在理事会面前的事项由多数表决决定,除非《公约》要求有不同的多数。. 银行行长将依职权担任理事会主席,但无表决权. 秘书处将由秘书长组成, 一名或多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 为了灵活起见,《公约》规定了可能有不止一名副秘书长, 但是执行主任现在没有预见到需要超过一两个中心全职高级官员. 文章 10, 这就要求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 由主席提名, 将其任期限制为不超过六年,并允许其连任. 执行董事认为,初选, 该公约将在公约生效后不久举行, 应该是短期的,以免剥夺在公约生效后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参加States选该中心高级官员的可能性. 文章 10 还限制了这些官员从事其职务以外的活动的程度.行政会议的职能
- 行政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选举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 通过中心预算以及通过行政和财务条例, 管辖诉讼程序的规则以及和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对所有这些问题采取行动需要安理会三分之二成员的多数.秘书长的职能
- 《公约》要求秘书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各种行政职能, 中心书记官长 (文章 7(1), 11, 16(3), 25(4), 28, 36, 49(1), 50(1), 51(1), 52(1), 54(2), 59, 60(1), 63(b) 和 65). 此外, 秘书长有权拒绝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请求的注册, 从而防止提起此类诉讼,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如果他发现争议明显不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内 (文章 28(3) 和 36(3)). 秘书长具有这种有限的权力来“筛选”调解或仲裁程序的请求,以免给当事方带来尴尬 (特别是一个国家) 这可能是由于在未同意向中心提交争议的情况下针对它提起诉讼, 以及在其他原因显然不在中心管辖范围之内的情况下启动中心机构的可能性,例如, 因为申请人或另一方都不符合根据《公约》进行诉讼的一方.小组
- 文章 3 要求中心维持一个调解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 而文章 12-16 概述任命小组成员的方式和条件. 特别是, 文章 14(1) 力求确保小组成员具有较高的能力并能够行使独立的判断力. 符合诉讼程序本质上的灵活性, 《公约》允许当事各方从专家组外部任命调解人和仲裁人,但要求 (文章 31(2) 和 40(2)) 这些被任命者具有本条所述的素质 14(1). 那位主席, 当被要求根据本条任命调解人或仲裁人时 30 要么 38, 仅限于小组成员.中心管辖权
- 公约中使用的“中心管辖权”一词是方便的表述,是指在公约适用的范围内以及中心可用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限制. 中心的管辖权在《公约》第二章中处理。 (文章 25-27).同意
- 各方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石. 同意司法管辖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旦给予,就不能单方面撤回 (文章 25(1)).
- 查封中心时必须有各方的同意 (文章 28(3) 和 36(3)) 但《公约》未另行规定应给予同意的时间. 可以给予同意, 例如, 在投资协议中包含的条款中, 规定将因该协议而引起的未来争议提交给中心, 或因已经发生的纠纷而妥协. 《公约》也没有要求在单个文书中表达双方的同意. 从而, 东道国可在其促进投资的立法中提议将某些类别的投资引起的争议提交中心的管辖权, 并且投资者可以通过接受要约来表示同意.
- 各方的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本前提, 仅凭同意就不足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提出争议. 符合《公约》的宗旨, 通过参考争端的性质及其各方进一步限制中心的管辖权.争议性质
- 文章 25(1) 要求该争议必须是“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曾经使用“法律争端”一词来表明,尽管权利冲突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内, 仅仅利益冲突不是. 争议必须涉及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范围, 或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应作出的赔偿的性质或程度.
- 鉴于各方同意的基本要求,未尝试定义“投资”一词, 以及缔约国可以提前告知的机制, 如果他们愿意, 他们会考虑或不会考虑向中心提交的争议类别 (文章 25(4)).争议各方
- 争端要发生在中心管辖范围内,当事一方必须是缔约国 (缔约国的分支机构或机构) 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段落中定义的后一个术语(2) 的文章 25 涵盖自然人和法人.
-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条款 (一种) 的文章 25(2) 作为争端缔约国国民的自然人将无资格在中心主持下参加诉讼, 即使他同时具有另一国的国籍. 这种不完全资格是绝对的,即使争端缔约国已表示同意也无法治愈.
- 条款 (b) 的文章 25(2), 与法人打交道, 更灵活. 具有争端缔约国国籍的法人,如果该国由于外国管制已同意将其视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则有资格成为该中心主持的诉讼的当事方.缔约国的通知
- 虽然未经缔约国的同意不得对缔约国提起调解或仲裁程序,并且没有任何缔约国有义务征得其同意。, 但是,有人认为,对《公约》的遵守可能被解释为期望缔约国对投资者向中心提出争端的请求给予有利考虑。. 在这方面,有人指出,政府可能认为某些类别的投资争端不适合提交给中心或, 根据自己的法律, 他们被禁止提交给中心. 为了避免对此分数产生误解的风险, 文章 25(4) 明确允许缔约国提前通知中心, 如果他们愿意, 他们会考虑或不会考虑向中心提交的争议类别. 该规定明确规定,缔约国将考虑向中心提出某一类争议的声明仅用于提供信息,并不构成赋予中心管辖权所需的同意。. 当然, 排除某些类别的争端而发表的声明并不构成对《公约》的保留.仲裁作为排他性救济
- 可以假定,当一国和投资者同意求助于仲裁时, 并且不保留诉诸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或要求事先用尽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当事人的意图是诉诸仲裁排除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该解释规则体现在本条第一句中 26. 为了明确表明,无意因此修改关于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国际法规则, 第二句话明确承认一国有权要求事先用尽当地补救办法.投资者所在州的债权
- 当东道国同意与投资者向中心提出争端时, 从而使投资者直接进入国际管辖区, 投资者不应要求其国家支持他的案子,也不应允许该国这样做. 相应地, 文章 27 明确禁止缔约国提供外交保护, 或提出国际要求, 关于其国民之一和另一缔约国已同意提交的争端, 或已提交, 根据《公约》进行仲裁, 除非争端缔约国未能履行在该争端中作出的裁决.《公约》的程序诉讼机构
- 程序是根据向秘书长提出的要求提出的 (文章 28 和 36). 登记请求后,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 视情况可以是, 将构成. 参考本段 20 以上是秘书长拒绝注册的权力.和解委员会和仲裁庭的组成
- 尽管《公约》使当事方在委员会和法庭的组成方面享有很大程度的自由, 它确保当事方之间在这些问题上缺乏协议或当事方不愿合作不会妨碍诉讼程序 (文章 29-30 和 37-38, 分别).
- 已经提到,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从小组之外任命调解人和仲裁人。 (见段落 21 以上). 虽然《公约》并不限制根据国籍任命调解人, 文章 39 规定以下规则:仲裁庭的多数成员不应为争端缔约国的国民或其国民为争端当事国的国民. 该规则可能具有以下作用:将具有这些国籍的人排除在由不超过三名成员组成的法庭中. 然而, 该规则不适用于当事各方达成协议任命了法庭上的每个仲裁员的情况.调解程序; 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能
- 一般来说, 条款规定 32-35 处理调解程序和本条 41-49, 处理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能以及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是不言自明的. 两组规定之间的差异反映了试图使当事方达成协议的和解程序与旨在由法庭有约束力地确定争端的仲裁程序之间的基本区别。.
- 文章 41 重申公认的原则,即国际法庭应担任其本职能力的法官, 32 对调解委员会采用相同的原则. 在这方面应指出,秘书长有权拒绝登记调解或仲裁请求的权力 (见段落 20 以上) 如此狭义地定义为不侵犯委员会和法庭确定自己的权限的特权,并且, 另一方面, 秘书长要求的登记并未, 当然, 排除委员会或法庭发现争议不在中心管辖范围之内.
- 符合《公约》所涉程序的协商一致性质, 调解或仲裁程序的当事方可就将适用于该程序的议事规则达成协议. 然而, 如果他们尚未同意,则将适用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 (文章 33 和 44).
- 根据《公约》,仲裁庭必须适用当事各方同意的法律. 未能达成协议, 法庭必须对争端适用缔约国的法律 (除非该法律要求适用其他法律), 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国际法”一词,应按本条赋予它的含义加以理解。 38(1) 国际法院规约, 考虑到以下事实: 38 旨在适用于国家间争端。1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 文章 53 声明当事各方受裁决的约束,除《公约》规定的裁决外,该裁决不得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提供的补救措施是修订 (文章 51) 和废止 (文章 52). 此外, 当事人可以请求省略的法庭来决定提交给它的任何问题, 补充其奖项 (文章 49(2)) 并可能要求解释裁决 (文章 50).
- 根据《公约》的规定,可就上述任何诉讼中止执行, 各方有义务遵守并遵守裁决和条款 54 要求每个缔约国承认该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执行该裁决施加的金钱义务,就好像这是国内法院的最终决定一样.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所遵循的法律技术不同,以及unit一州,联邦或其他非unit一州的司法制度不同, 文章 54 没有规定在国内实施任何特定方法, 但要求每个缔约国根据其各自的法律制度满足本条的要求.
- 主权豁免原则可能会阻止在一国对外国或寻求执行国的判决被强制执行. 文章 54 要求缔约国将根据《公约》作出的裁决等同于其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它不要求他们超越这一点,并且在无法执行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根据《公约》作出的裁决。. 为了使这一点毫无疑问 55 条款中没有规定 54 应解释为减损任何缔约国关于该国或任何外国免于执行的豁免的现行法律.诉讼地点
- 在中心以外的地方处理诉讼, 文章 63 规定可进行法律程序, 如果双方同意, 在常设仲裁法院所在地或中心可以与之达成任何其他安排的其他适当机构所在地. 这些安排可能会随机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范围从仅为诉讼提供场所到提供完整的秘书处服务.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 文章 64 授予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国际法院管辖权,这些争端没有通过谈判解决,而当事各方不同意通过其他方法解决. 虽然该条款是一般性的, 必须在整个《公约》的背景下阅读. 特别, 该规定并不赋予法院管辖权以审查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关于其处理任何争议的权限的决定. 它也没有授权一国就其国民之一和另一缔约国已同意提交或已提交仲裁的争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这样的程序会违反本条的规定 27, 除非缔约国另一方没有遵守并遵守该争端中的裁决.生效
- 该公约代表世界银行成员国开放供签署. 它也将代表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和行政理事会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供签署。, 由其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 应邀请签字. 没有规定签名的时间限制. 在《公约》生效之前加入的国家和在此之后加入的国家均需签字 (文章 67). 该公约有待批准, 签署国根据其宪法程序接受或批准 (文章 68). 如前所述, 该公约将在第二十份批准书交存后生效, 接受或认可.
行政和财务条例
行政和财务条例
该中心的行政理事会根据《公约》第15条通过了《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政和财务条例》 6(1)(一种) ICSID公约.
《公约》所涉诉讼各方特别感兴趣的条例是: 14-16, 22-31 和 34(1). 它们旨在补充《公约》和《机构》, 根据本条通过的调解和仲裁规则 6(1)(b) 和 (C) 公约的.
行政和财务条例
第一章行政会议的程序
规 1
年度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 行政理事会年会应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年会同时举行 (以下简称“银行”), 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
- 秘书长应与世界银行的有关官员协调行政理事会年会的安排.
规 2 会议通知
- 秘书长应, 通过任何快速的沟通方式, 通知每个成员行政理事会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发出的通知不得少于 42 会议召开日期的前几天,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以电报或电缆发送不少于 10 会议召开日期的前几天.
- 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可不时休会的法定行政会议的任何会议,而无需发出休会的通知。.
规 3 会议议程
- 在董事长的指导下, 秘书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每次会议准备简短的议程,并应在通知该会议的情况下将该议程转发给每一位成员.
- 任何成员均可在行政会议的任何会议上将其他议题列入议程,但前提是他应在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七天前将其通知秘书长。. 在特殊情况下,主席, 或秘书长咨询主席后, 可随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其他主题. 秘书长应尽快将增加的任何事项通知各成员,以通知任何会议议程.
- 行政理事会可随时授权将任何主题列入任何会议的议程,即使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发出通知.
规 4 主持人
- 主席应为行政会议会议的主持人。.
- 如果主席无法主持理事会的全部或部分会议, 行政会议成员之一应担任临时主持人. 该成员应为代表, 该缔约国代表出席会议的副代表或临时副代表,该缔约国代表按照交存批准书的日期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缔约国名单上的最高, 接受或批准公约, 从上一次提供临时临时主持人的国家开始. 临时主持人可以对他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投票, 或者他可以指派其代表团的另一名成员这样做.
规 5 理事会秘书
- 秘书长应担任行政会议秘书.
- 除非行政会议另有明确指示, 秘书长, 与主席协商,负责主持理事会会议的所有安排.
- 秘书长应保留行政理事会会议记录的简要记录, 副本应提供给所有成员.
- 秘书长应出席行政理事会的每次年度会议, 根据条款获得批准 6(1)(G) 公约的, 中心运作年度报告.
规 6 参加会议
-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以参加行政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 秘书长, 与主席协商, 可邀请观察员参加行政会议的任何会议.
规 7 表决
- 除非公约另有特别规定, 行政会议的所有决定应以多数票通过. 主持人可在任何会议上确定会议的意义以代替正式表决,但应任何委员的要求,他应要求进行正式表决. 每当需要正式表决时,应将动议的书面文本分发给各委员.
- 行政会议成员不得亲自投票或以其他方式投票。, 但缔约国代表可以在没有常任代表出席的任何会议上指定一名临时候补代表投票。.
- 每当, 根据主席的判断, 行政理事会必须采取任何行动,不应推迟到理事会下届年度会议之前举行,并且不保证召开特别会议, 秘书长应通过任何快速通信手段将体现拟议行动的动议转递给每位成员,并请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 投票期结束 21 派遣后的几天, 除非主席批准更长的期限. 在规定的期限到期时, 秘书长应记录结果并通知安理会所有成员. 如果收到的答复不包括大多数成员的答复, 动议应视为败诉.
- 每当出席行政理事会会议而没有所有缔约国派代表出席会议时, 未获得安理会三分之二成员多数通过决定草案所需的表决权, 经主席同意,理事会可决定依照下列规定,对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的票数进行登记,缺席成员的票数应征集 (3) 本法规. 在会议上登记的投票可以由会员在根据该款确定的投票期限届满之前进行更改.
第二章秘书处
规 8 秘书长及其代表的选举
在向行政理事会提议一位或多位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时, 主席应同时就:
- 服务期限;
- 批准任何候选人持有, 如果当选, 任何其他职业或从事任何其他职业;
- 服务条件, 考虑到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建议 (b).
规 9 代理秘书长
- 如果, 选举副秘书长, 任何时候都应有不止一位常务副秘书长, 主席应在选举后立即向行政理事会提议这些代表根据本条担任秘书长的命令 10(3) 公约的. 如无此决定,则该命令应以副手的职位为准.
- 秘书长应指定该中心工作人员在他缺席或无能力行事时为他行事, 如果所有副秘书长也应缺席或无法行事,或者副主席职位应空缺.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办公室是否应同时空缺, 主席应指定应代秘书长行事的工作人员.
规 10 任命工作人员
秘书长应任命中心工作人员. 可以直接或借调预约.
规 11 就业条件
- 中心职员的服务条件应与世界银行职员的服务条件相同.
- 秘书长应与世行安排, 在行政理事会根据本条批准的一般行政安排的框架内 6(1)(d) 公约的, 秘书处成员参加世行工作人员退休计划以及为世行工作人员建立的其他便利和合同安排.
规 12
秘书长的权力
- 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 无论是直接任命还是借调, 只能在秘书长的指示下行事.
- 秘书长有权解散秘书处成员并采取纪律措施. 在副秘书长的情况下,只有在行政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雇.
规 13 功能不兼容
秘书长, 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调解人或仲裁员小组中任职, 或作为任何委员会或法庭的成员.
第三章财务规定
规 14 个人诉讼的直接费用
- 除非根据条款另有约定 60(2) 公约的, 并且除了获得合理产生的任何直接费用的报销之外,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 根据条款由仲裁员小组任命的仲裁庭或特设委员会 52(3) 公约的 (以下简称“委员会”) 将收到:
- 他参加其参加的身体会议的每一天的费用;收取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其他每八小时工作日的费用;
- 代替他在正常居住地时的生活费报销, 基于不时为银行执行董事确定的津贴的每日津贴;
- 根据本行不时为银行执行董事制定的准则而发生的与他所属的机构的会议有关的差旅费用。 (一种) 和 (b) 以上应由秘书长不时决定, 经主席批准. 要求更高数额的要求应通过秘书长提出.
- 所有付款, 包括费用报销, 在任何情况下,以下内容均应由中心做出,而不是由程序的任何一方或通过任何一方做出:
- 委员会成员, 法庭和委员会;
- 委员会倡议召集证人和专家, 法庭或委员会, 而不是任何一方;
- 中心秘书处成员, 包括人 (例如口译员, 译者, 记者或秘书) 特别是由中心参与特定程序;
- 根据本条在中心所在地以外举行的任何程序的主持人 63 公约的.
- 为了使中心能够支付本段规定的付款 (2), 以及与程序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除法规涵盖的费用外 15):
- 各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中心预付款:
- 最初在委员会或法庭组成后, 秘书长应, 与有关机构主席协商后, 越远越好,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估算中心在未来三到六个月内将要发生的费用,并要求当事方预付款;
- 行政和
- 财务条例
- 秘书长在任何时候决定, 与有关机构的主席以及各当事方协商后, 订约方的垫款将不涵盖该期间或以后任何期间的订正费用估计数, 他应要求当事方支付补充预付款.
- 不得要求中心提供与程序有关的任何服务或支付费用, 任何委员会成员的津贴或支出, 法庭或委员会, 除非事先已支付足够的预付款;
- 如果初始预付款不足以支付估计的未来费用, 在要求当事方支付额外的预付款之前, 秘书长应确定中心在每一程序上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作出的承诺,并应适当地向当事方收取或记入贷方;
- 与每个调解程序有关, 且与每项仲裁程序有关,除非《仲裁规则》有不同的划分或由当事方或仲裁庭决定, 各方应支付每笔预付款或附加费的一半, 在不损害仲裁庭根据本条作出的关于支付仲裁程序费用的最终决定的前提下 61(2) 公约的. 应支付所有预付款和费用, 以秘书长指定的地点和货币, 他提出付款请求后. 如果要求的金额未在以下时间内全额支付 30 天, 然后秘书长应将违约情况通知双方,并给双方任何一个机会按要求付款. 随时 15 秘书长发出此类信息后的几天, 他可动议委员会或审裁处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在该动议日期之前,所需付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 如果有任何程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付款而被搁置, 秘书长可, 通知双方后并尽可能与双方协商, 要求主管机构中止诉讼程序;
- 如果登记了取消裁决的申请, 本规则的以上规定比照适用, 除非申请人应全权负责秘书长要求的预付款,以支付委员会组成后的费用, 且不影响委员会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 52(4) 决定如何和由谁支付与废止程序有关的费用.
规 15 缔约方特别服务
- 中心仅应为与诉讼有关的当事方提供任何特殊服务 (例如, 提供翻译或副本) 如果该当事方应预先存入足以支付该服务费用的金额.
- 特殊服务费用通常应以秘书长不时公布的费用表为基础,并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以及所有未决程序的当事方.
规 16 住宿申请费
一方或多方 (如果共同提出要求) 希望提起调解或仲裁程序, 请求补充决定, 或整改, 解释, 修改或取消仲裁裁决, 或取消仲裁裁决后要求将争议重新提交新的法庭, 应向中心支付秘书长不时确定的不予退还的费用.
规 17 预算
- 中心的财政年度从七月开始 1 每年的六月 30 次年的.
- 秘书长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准备并提交, 由行政理事会在其下一次年度会议上通过,并根据 6(1)(F) 公约的, 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 该预算是为了表明中心的预期支出 (除外,以可偿还的方式发生) 和预期的收入 (报销除外).
- 如果,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秘书长确定预期支出将超过预算中授权的支出, 或者他是否希望发生未经授权的支出, 他将, 与主席协商, 编制补充预算, 他应提交行政理事会通过, 在年会或其他任何会议上, 或按照规定 7(3).
- 预算的通过是秘书长授权为预算目的和在预算规定的限额内支出和承担义务的权力. 除非行政会议另有规定, 秘书长可以超过任何给定预算项目所指定的数额, 前提是不超过预算总额.
- 在行政理事会通过预算之前, 秘书长可在他提交理事会的预算中指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支出开支,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授权支出金额的四分之一,但决不超过世界银行同意在本会计年度提供的金额.
规 18 会费评估
- 预期支出超过预期收入的任何盈余,应由缔约国分摊。. 非世界银行成员国的每个国家应被分摊的总分摊款的一部分,等于该国际预算仅在各缔约国之间按比例分摊时应承担的国际法院预算的一部分。当时适用于法院预算的分摊比额表; 总摊款的余额应按其各自对本行股本的认缴比例,在本行成员各缔约国之间进行分配. 摊款应由秘书长在通过年度预算后立即计算, 根据当时的中心成员资格, 并应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 摊款一经通知,应立即付款.
- 通过补充预算, 秘书长应立即计算补充摊款, 通知缔约国时应立即支付.
- 在一个财政年度的任何部分中加入公约的国家应在整个财政年度进行评估. 在计算了给定财政年度的分摊额之后,如果一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其评估应采用与计算原始评估时相同的适当因子来计算, 不得重新计算其他缔约国的会费.
- 如果, 会计年度结束后, 确定存在现金盈余, 该盈余应, 除非行政会议另有决定, 按照其当年缴纳的分摊会费比例记入缔约国贷方. 这些抵免应针对与盈余有关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两年开始的会计年度的分摊.
规 19 审核
秘书长应每年对中心的帐目进行一次审计,并在此审计基础上向行政理事会提交一份财务报表,供年会审议。.
第四章秘书处的一般职能
规 20 缔约国名单
秘书长应保留一份清单, 他应不时将其转交所有缔约国,并应要求转交任何国家或个人, 缔约国 (包括前缔约国, 显示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的日期), 指示每个:
- 《公约》对其生效的日期;
- 根据本条排除在外的任何领土 70 公约的规定以及保存人收到排除通知和对该通知的任何修改的日期;
- 任何指定, 根据条款 25(1) 公约的, 对其投资争议有争议的中心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 任何通知, 根据条款 25(3) 公约的, 组成子部门或机构同意中心管辖权的情况下,无需国家批准;
- 任何通知, 根据条款 25(4) 公约的, 国家将考虑或不考虑将其提交中心管辖权的一类或多类争议;
- 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条款指定 54(2) 公约的;
- 采取的任何立法或其他措施, 根据条款 69 公约的, 使其规定在国家领土内有效并由国家告知中心.
规 21 成立小组
- 缔约国有权向调解人小组或仲裁员小组作出一个或多个任命, 秘书长应邀请该国指定.
- 缔约国或主席所作的每项指定均应注明名称, 代理人的地址和国籍, 并附上他的资格证明, 特别提到他在法律领域的能力, 商业, 工业和金融.
- 秘书长一接到通知即获通知, 他应将其通知指定人, 向他表明指定机构和指定期限的终止日期, 并要求确认指定人愿意提供服务.
- 秘书长应保存清单, 他应不时将其转交所有缔约国,并应要求转交任何国家或个人, 调解员和仲裁员小组成员, 指示每个成员:
- 他的地址;
- 他的国籍;
- 当前名称的终止日期;
- 指定机构;
- 他的资格.
规 22 出版物
- 秘书长应适当发布有关中心运作的信息, 包括所有调解或仲裁请求的注册,并在适当时候说明终止每个程序的日期和方法.
- 如果诉讼双方均同意发布:
- 调解委员会的报告;
- 仲裁裁决; 要么
- 会议记录和其他记录,
秘书长应安排将其出版, 以适当的形式,以促进与投资有关的国际法的发展.
第五章关于个别程序的职能
规 23 寄存器
- 秘书长应维持, 按照他要颁布的规则, 单独的调解书和仲裁书. 他应在其中输入有关机构的所有重要数据, 进行和处置每个程序, 特别包括组成委员会的方法和每个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法庭及委员会. 他还应在仲裁登记簿上输入, 关于每个奖项, 有关补充要求的所有重要数据, 整改, 解释, 裁决的修改或废除, 以及任何中止执行.
- 登记册应开放供任何人检查. 秘书长应颁布有关使用登记册的规则, 以及从中提供经过认证和未经认证的摘录的收费表.
规 24 通讯方式
- 待决期间,秘书长应为当事各方之间书面通讯的正式渠道, 委员会, 法庭或委员会, 和行政会议主席, 除了那个:
- 双方可以直接相互交流,除非该交流是《公约》或该机构所要求的, 调解或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任何委员会的成员, 法庭或委员会应彼此直接沟通.
- 文书和文件应转交秘书长,以引入程序, 谁应保留中心文件的原件并安排适当分发副本. 如果文书或文件不符合适用要求, 秘书长:
- 应当将不足之处通知提出该要求的一方, 以及秘书长正在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
- 可以, 如果缺陷仅仅是正式的缺陷, 接受它,然后进行更正;
- 可以, 如果不足仅是由于副本数量不足或缺少所需翻译, 提供必要的副本或翻译,相关方需付费.
规 25 秘书
秘书长应任命每个委员会的秘书, 法庭及委员会. 秘书可从中心秘书处中抽调,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 同时以这种身份任职, 被视为其工作人员. 他将:
- 代表秘书长,并可执行本条例或规则就个别程序或由《公约》赋予秘书长的所有职能, 由他委托给秘书;
- 是各方可以从中心请求特定服务的渠道;
- 保持听证会摘要, 除非双方同意委员会, 法庭或委员会以其他方式保存听证会记录; 和
- 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履行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职能, 法庭或委员会, 或在秘书长的指示下.
规 26 诉讼地点
- 秘书长应安排在中心所在地举行调解和仲裁程序,或, 应当事方的要求并按第条的规定 63 公约的, 如在其他地方进行法律程序,则作出或监督安排.
- 秘书长应协助委员会或法庭, 应其要求, 在访问任何与争端有关的地方或进行查询时.
规 27 其他协助
- 秘书长应提供与委员会所有会议有关的其他协助, 法庭和委员会, 特别是将中心的一种正式语种翻译和口译成另一种.
- 秘书长还可提供, 通过使用中心的人员和设备或短期雇用的人员和获得的设备, 进行法律程序所需的其他服务, 例如文件的复制和翻译, 或来自中心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的解释.
规 28 保管人职能
- 秘书长应将其存放在中心档案中,并应安排永久保留原文:
- 该请求以及与任何程序相关的归档或准备的所有文书和文件, 包括听证会的记录;
- 委员会的任何报告或法庭或委员会的任何裁决或决定.
- 在遵守规则和特定法律程序的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 并按照秘书长公布的时间表支付任何费用后, 他应向当事方提供报告和裁决的经认证的副本 (在其上反映任何补充决定, 整改, 解释, 适当修改或废除, 以及在生效期间的任何中止执行), 以及其他工具, 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六章诉讼特别规定
规 29 时间限制
- 所有时间限制, 在《公约》或《规则》中规定或由委员会确定, 法庭, 委员会或秘书长, 应从当事方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宣布限额或秘书长发出有关通知或文书之日起计算 (应在日期上标明). 公告或发送之日不计入.
- 当事人发送的通知书或文书在中心所在地交付的,应当遵守时限, 或致主管委员会秘书, 不在中心所在地开会的法庭或委员会, 在指定日期营业结束之前或, 如果那天是星期六, 一个星期天, 在送达地点或因任何原因而限制常规邮件送达的日期的公共假日, 然后在下一个正常营业的下一天营业时间关闭之前.
规 30 支持文档
- 归档以支持任何请求, 恳求, 应用, 引入程序的书面意见或其他文书,应包括一份正本和本款规定的其他副本的数量。 (2). 原件应,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或主管委员会下令, 法庭或委员会, 由完整文件或经适当认证的副本或摘录组成, 除非当事人无法获得该文件或经认证的副本或摘录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说明这种无能的原因).
- 任何文件的额外副本的数量应等于该文件所涉及的文书所要求的额外副本的数量, 除非该文件已经发布且随时可用,否则不需要此类副本. 每增加一份副本,都应由提出该文件的当事方证明其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 除非文件冗长且仅部分相关, 只要证明它是相关部分的真实完整的摘录就足够了, 必须精确指定.
- 文件的每一份正本和其他副本,其使用的语言均不符合所涉程序的规定, 应, 除非主管委员会另有命令, 法庭或委员会, 附有经过认证的翻译成这种语言. 然而, 如果文件冗长且仅部分相关, 只要相关部分就足够了, 必须精确指定, 被翻译, 前提是主管机构可能需要完整或完整的翻译.
- 每当根据第(1)款提出原始文件摘录时 (1) 或根据段落的部分副本或翻译 (2) 要么 (3), 每个这样的提取物, 复制和翻译应附有声明,省略文本的其余部分不会使所呈现的部分产生误导.
第七章豁免与特权
规 31 公务旅行证
秘书长可向各委员会成员颁发证书, 法庭或委员会, 秘书处官员和雇员以及双方, 代理商, 法律顾问, 拥护者, 诉讼中的证人和专家, 表明他们正在根据《公约》的程序进行旅行.
规 32 豁免豁免
- 秘书长可放弃豁免:
- 中心;
- 中心工作人员.
- 理事会主席可放弃对:
- 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
- 委员会成员, 法庭或委员会;
-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代理商, 法律顾问, 拥护者, 诉讼程序中的证人或专家, 如果委员会提出了有关弃权的建议, 有关的法庭或委员会.
- 行政会议可放弃豁免:
- 理事会主席和成员;
-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代理商, 法律顾问, 拥护者, 诉讼程序中的证人或专家, 即使委员会没有建议放弃此类建议, 有关的法庭或委员会;
- 中心或本段所述的任何人 (1) 要么 (2).
第八章杂项
规 33 与缔约国的联系
除非有关国家指定了另一种通信渠道, 将《公约》或本《条例》要求发送给缔约国的所有通信,均应寄给行政理事会的国家代表。.
规 34 官方语言
- 中心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法语和西班牙语.
- 本规章以每种正式语文提供的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设立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机构规则)
设立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机构规则)
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机构规则) ICSID的条款已由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 6(1)(b) ICSID公约.
机构规则由中心的《行政和财务条例》补充, 尤其是法规 16, 22(1), 23, 24, 30 和 34(1).
《机构规则》的范围仅限于从提出请求到发出注册通知的时间段. 此后的所有交易均应根据调解书和仲裁规则进行管理.
机构规则
规则 1 要求
机构规则
- 希望根据《公约》提起调解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均应书面向中心所在地的秘书长提出有关请求。. 该请求应表明它与调解还是仲裁程序有关. 应以中心的正式语文编写, 应标明日期, 并应由请求方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 争端各方可以共同提出请求.
规则 2 请求内容
- 要求应:
- 准确指定争端的每一方并说明每一方的地址;
- 州, 如果当事方之一是缔约国的组成分支或机构,, 该国已根据该条将其指定给该中心 25(1) 公约的;
- 表示同意日期和记录同意书的工具, 包含, 如果一方是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 除非该国已通知中心不需要此类批准,否则应提供该国批准此类同意的类似数据。;
- 指明一方是缔约国国民:
- 同意之日的国籍; 和
- 如果聚会是自然人:
- 要求之日的国籍; 和
- 在同意之日或请求之日,他不具有争端缔约国的国籍; 要么
- 如果当事方是法人,则在同意之日具有该争端缔约国的国籍, 缔约方的协定,就《公约》而言,应将其视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 包含有关争议问题的信息,表明存在, 双方之间, 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纠纷; 和
- 州, 如果请求方是法人, 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内部措施来授权请求.
- 各分段所需的资料 (1)(C), (1)(d)(三) 和 (1)(F) 应有文件证明.
- “同意日期”是指争端各方书面同意将其提交给中心的日期; 如果双方没有在同一天采取行动, 它表示第二方采取行动的日期.
规则 3 请求中的可选信息
该请求还可以规定当事各方就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数及其任命方法达成的任何规定。, 以及商定的有关解决争端的任何其他规定.
规则 4 请求副本
- 该请求应附有五份附加的签字副本. 秘书长可要求他认为必要的其他副本.
- 随请求提交的任何文件应符合《行政和财务条例》的要求 30.
规则 5 确认请求
- 收到请求后,秘书长应:
- 向请求方发送确认;
- 在他收到规定费用的付款之前,不对请求采取其他任何行动.
- 他收到提出要求的费用后,, 秘书长应将请求书及其随附文件的副本转交给另一方.
规则 6 登记请求
- 秘书长应, 服从规则 5(1)(b), 尽早, 要么:
- 在调解书或仲裁记录簿中注册请求,并在当天将注册通知当事人; 要么
- 如果他发现, 根据请求中包含的信息, 争议显然不在中心管辖范围之内, 通知当事方拒绝注册该请求及其原因.
- 根据《公约》进行的程序应被视为在请求注册之日提起.
规则 7 注册通知书
请求登记通知书应:
- 记录请求已注册,并指出注册日期和该通知的发送日期;
- 通知各方,与该程序有关的所有通信和通知将发送至请求中所述的地址, 除非向中心指示其他地址;
- 除非已经提供了此类信息, 邀请当事各方将其商定的关于调解人或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方法的任何规定通知秘书长;
- 邀请双方进行, 尽早, 根据条款组成调解委员会 29 至 31 公约的, 或根据条款的仲裁庭 37 至 40;
- 提醒双方,请求的注册不影响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在管辖权方面的权力和职能, 能力和优点; 和
- 随附中心调解人小组或中心仲裁员名单.
规则 8 撤回要求
请求方可以, 通过书面通知秘书长, 在注册之前撤回请求. 秘书长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除非, 根据规则 5(1)(b), 该请求尚未发送给它.
规则 9 最后条款
- 中心每种正式语言的本规则的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 这些规则可能被引用为中心的“机构规则”.
调解程序的程序规则 (调解规则)
调解程序的程序规则 (调解规则)
调解程序议事规则 (调解规则) ICSID的条款已由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 6(1)(C) ICSID公约.
调解规则由中心的《行政和财务条例》补充, 尤其是法规 14-16, 22-31 和 34(1).
《调解规则》涵盖自发出调解请求注册通知起至撰写报告为止的时间. 之前的交易应按照机构规则进行管理.
第一章委员会的设立
规则 1 一般义务
- 通知调解请求登记后, 各方应, 与所有可能的派遣, 继续组成委员会, 适当考虑 2 公约第三章之和解规则
- 除非请求中提供了此类信息, 当事各方应尽快将其商定的调解员人数及其任命方法的任何规定通知秘书长。.
规则 2 在没有先前协议的情况下成立委员会的方法
- 如果各方, 在调解请求登记时, 未就调解员的人数及其任命方法达成协议, 他们应该, 除非他们另外同意, 请遵循以下步骤:
- 请求方应, 中 10 请求注册后的天数, 向另一方建议任命一名单独的调解人或指定数量不等的调解人,并指定提议的任命方式;
- 中 20 收到请求方提出的建议后的几天, 另一方应:
- 接受这样的建议; 要么
- 就调解员的人数及其任命方法提出其他建议;
- 中 20 收到包含任何其他建议的答复后的几天, 请求方应通知对方接受还是拒绝该提议.
- 本段规定的来文 (1) 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迅速确认,并应通过秘书长或在当事双方之间直接转送,并抄送秘书长. 各方应将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内容立即通知秘书长.
- 随时 60 请求注册后的天数, 如果未就其他程序达成协议, 任何一方均可通知秘书长,它选择了本条规定的方案 29(2)(b) 公约的. 秘书长应随即立即通知另一方,该委员会应根据该条设立.
规则 3 任命调解人为根据公约条款设立的委员会 29(2)(b)
- 如果委员会将根据本条组成 29(2)(b) 公约的:
- 任何一方均应, 在与对方的交流中:
- 命名两个人, 确定其中一位为由其任命的调解人,另一位为提议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调解人; 和
- 邀请另一方同意任命拟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调解人,并任命另一名调解人;
- 对方收到通知后应立即, 在其回复中:
- 指定一个人作为其任命的调解人; 和
- 同意任命拟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调解人,或任命另一人担任拟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调解人;
- 收到包含此类建议的答复后立即, 发起方应通知另一方是否同意任命该方提议的调解人担任委员会主席.
- 任何一方均应, 在与对方的交流中:
- 本条规定的来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迅速予以确认,并应通过秘书长或在当事各方之间直接传送,并抄送秘书长.
规则 4 行政会议主席任命调解人
- 如果委员会不是在 90 秘书长发出登记通知后的几天, 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 任何一方均可, 通过秘书长, 向行政理事会主席提出书面要求,要求任命一个或多个尚未任命的调解人,并指定一名调解人担任委员会主席.
- 款的规定 (1) 如果当事各方已同意调解人应选举委员会主席而他们没有这样做,则应比照适用.
- 秘书长应立即将请求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
- 主席应尽最大努力在内部遵守该要求 30 收到后几天. 在他进行任命或任命之前, 适当考虑条款 31(1) 公约的, 他应尽可能咨询双方.
- 秘书长应将主席作出的任何任命或任命立即通知当事各方.
规则 5 接受任命
- 有关当事方应将每名调解人的任命通知秘书长,并说明其任命方式.
- 政党或行政理事会主席已将任命调解人一事通知秘书长, 他须寻求被委任人的接纳.
- 如果调解人未能在以下时间内接受任命 15 天, 秘书长应立即通知当事各方, 以及主席(如适用), 并邀请他们按照先前任命的方法继续任命另一名调解人.
规则 6 委员会的组成
- 在秘书长通知当事方所有调解人均已接受其任命之日,应认为委员会已组成,程序已开始.
-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之前或之前, 每名调解人均应以以下形式签署声明::
“据我所知,没有理由我不应该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任职,涉及和之间的争端。 .
“由于我参与此程序,我将对我所知的所有信息保密。, 以及委员会草拟的任何报告的内容.
“我不会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有关程序的任何指示或赔偿,除非《解决国家间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以及根据该《公约》制定的条例和细则另有规定.
“我过去和现在的专业人士的声明, 业务和其他关系 (如果有的话) 随函附上。”
任何调解人如果在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结束前未签署该声明,应视为已辞职。.
规则 7 更换调解器
在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任何时候, 各方均可替换其任命的任何调解人,并且各方可以在共同同意下同意替换任何调解人. 更换程序应符合规则 1, 5 和 6.
规则 8 调解人无能或辞职
- 如果调解人无能为力或无法履行其职责, 《规则》规定的取消调解员资格的程序 9 适用.
- 调解人可以通过向委员会其他成员和秘书长提出辞职来辞职。. 如果调解人由当事方之一任命, 委员会应立即考虑辞职的原因,并决定是否同意. 委员会应将其决定立即通知秘书长.
规则 9 调解人的取消资格
- 提出根据本条取消调解人资格的一方 57 公约》应迅速,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在委员会首先向当事方建议解决争端的条件之前,或者在诉讼结束时 (较早发生), 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说明其原因.
- 秘书长应立即:
- 将提案转交给委员会成员,并, 与独任调解人或委员会多数成员有关, 致行政会议主席; 和
- 将该提案通知另一方.
- 与提案有关的调解人可以, 不延误, 向委员会或主席提供解释, 视情况可以是.
- 除非该提案涉及委员会多数成员, 其他成员应在有关调解人缺席的情况下迅速考虑该提案并对其进行表决. 如果这些成员均分, 他们应该, 通过秘书长, 迅速将提案通知主席, 有关调解人的任何解释以及他们未能作出决定的情况.
- 每当主席必须决定取消调解员资格的提案时, 他将尽最大的努力在此范围内做出决定 30 他收到提案后的几天.
- 该程序应暂停,直到对该提案做出决定为止.
规则 10 委员会空缺期间的程序
- 秘书长应立即通知双方,并, 如果有必要, 取消资格行政会议主席, 死亡, 调解人或同意书无能为力或辞职, 如果有的话, 委员会辞职.
- 在秘书长通知委员会空缺后, 在填补空缺之前,该程序应被暂停或保持暂停状态.
规则 11 填补委员会的空缺
-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 (2), 取消资格导致的空缺, 死亡, 调解人无行为能力或辞职应立即以与其任命时相同的方法填补.
- 除了填补与他任命的调解人有关的空缺, 行政理事会主席应任命调解人小组成员:
- 填补因辞职而引起的空缺, 未经委员会同意, 由当事方任命的调解人; 要么
-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填补其他空缺, 如果没有新的任命被接受 45 秘书长通知空缺的天数.
- 填补空缺的程序应符合规则 1, 4(4), 4(5), 5 和, 比照, 6(2).
规则 12 填补空缺后继续进行程序
委员会填补空缺后,, 该程序应从发生空缺时起已达到的点继续进行. 新任命的调解人可, 然而, 要求任何听证会全部或部分重复.
第二章委员会的工作
规则 13 委员会届会
- 委员会应在其内举行第一届会议 60 宪法规定的日期或当事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 该届会议的日期应由委员会主席与委员会成员和秘书长协商后确定. 如果委员会在其宪法上没有主席,因为当事各方已同意主席应由其成员选出, 秘书长应确定该届会议的日期. 在两种情况下, 应尽可能与各方协商.
- 下届会议的日期应由委员会确定, 与秘书长和各方协商之后.
- 委员会应在中心所在地或当事各方根据本条商定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63 公约的. 如果当事各方同意,诉讼程序应在中心或中心作出必要安排的机构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 他们应与秘书长协商并请求委员会批准. 未能获得批准, 委员会应在中心所在地开会.
- 秘书长应及时将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委员会成员和当事各方.
规则 14 委员会会议
- 委员会主席应主持听证会并主持审议.
-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委员会开会时,应要求委员会多数成员出席.
- 委员会主席应确定开会日期和时间.
规则 15 委员会的审议
- 委员会的审议应秘密进行,并应保密.
- 只有委员会成员才能参加其审议.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不得接纳任何其他人.
规则 16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的决定应以其所有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弃权应视为反对票.
-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委员会决定, 它可以通过其成员之间的通信来做出任何决定, 只要咨询所有这些. 如此作出的决定应由委员会主席证明.
规则 17 总统无能
如果委员会主席在任何时候都无法采取行动, 其职能应由委员会其他成员之一执行, 按照秘书长收到接受其任命的通知的顺序行事.
规则 18 缔约方代表
- 各方可以由代理商代表或协助, 顾问或辩护人,其名称和权限应由该当事方通知秘书长, 谁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另一方.
- 就本规则而言, “当事人”一词包括, 上下文允许的地方, 一个代理, 授权代表该方的律师或辩护律师.
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
规则 19 程序命令
委员会应作出进行该程序所需的命令.
初步程序咨询
- 委员会成立后尽早, 其主席应努力确定当事各方对程序问题的看法. 为此,他可以要求当事方见他. 他将, 特别是, 就以下事项征询他们的意见:
- 构成会议法定人数所需的委员会成员人数;
- 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 证据, 口头或书面, 各方打算制作或要求委员会要求的, 以及各方打算提交的书面声明, 以及应产生此类证据和提交此类陈述的期限;
- 对方要求对方提交的文书的份数; 和
- 听证记录的保存方式.
- 在进行程序时,委员会应适用当事各方之间在程序问题上的任何协议, 除《公约》或《行政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外.
规则 21 程序语言
- 当事人可以就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两种语言达成协议, 规定, 如果他们同意不是中心官方语言的任何语言, 委员会, 与秘书长协商后, 给予批准. 如果双方不同意任何程序语言, 他们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一种官方语言 (即, 英语, 法语和西班牙语) 以此目的.
-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两种程序语言, 任何文书均可以任何一种语言提交. 听证会可以使用两种语言, 学科, 如果委员会有此要求, 翻译和口译. 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应以两种程序性语言提出并保留记录, 两种版本都同样地道.
第四章和解程序
规则 22 委员会的职能
- 为了澄清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 委员会应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并应努力获得可能有助于此目的的任何信息. 各方应与其工作尽可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 为了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 委员会可,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不时, 向双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 它可能建议当事方接受特定的和解条款,或者他们避免, 它试图在他们之间达成协议, 可能加剧争议的特定行为; 它应向当事各方指出赞成其建议的论点. 它可以确定时限,各方应在该时限内将其关于所提建议的决定通知委员会。.
- 委员会, 为了获得可能使它履行职能的信息, 可能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 任何一方的口头解释要求, 文件及其他资料;
- 向其他人索取证据; 和解规则
- 经有关方面同意, 前往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地方或在那里进行查询, 前提是当事各方可以参加任何此类访问和询问.
规则 23 双方合作
- 各方应与委员会真诚合作,并, 特别是, 根据要求提供所有相关文件, 信息和解释,以及使用可供使用的手段,使委员会能够听取其希望致电的证人和专家的意见. 双方还应便利在委员会希望进行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地方进行访问和查询.
- 各方应遵守委员会同意或确定的任何时限.
规则 24 传输请求
委员会成立后, 秘书长应将提出该程序的请求的副本送交各成员, 支持文档, 注册通知书以及任何一方从中收到的任何来文的回应.
规则 25 书面陈述
- 根据委员会的组成, 其主席应邀请各方提交, 中 30 天或他可能会解决的更长的时间限制, 书面陈述其立场. 如果, 根据其宪法, 委员会没有主席, 发出此种邀请,并由秘书长确定任何较长的时限.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其认为有用且相关的其他书面声明.
- 除非委员会与当事各方和秘书长协商后另有规定, 每份书面声明或其他文书均应以经签署的原件形式提交,并附上副本,副本的数量应比委员会委员人数多两倍。.
规则 26 支持文档
- 一方提交的每份书面声明或其他文书可能附带证明文件, 按照《行政和财务条例》要求的格式和副本数 30.
- 辅助文件通常应与有关文件一起归档, 在任何情况下,在规定该文书提交的期限内.
规则 27 听证会
- 委员会的听证会应以非公开方式进行,,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应当保密.
- 委员会应决定, 经双方同意, 除当事方以外的其他人, 他们的代理商, 律师和辩护律师, 证人和专家在作证时, 委员会的官员可以参加听证会.
规则 28 证人和专家
- 各方均可,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要求委员会听取当事方认为相关证据的证人和专家. 委员会应规定进行听证的期限.
- 证人和专家应, 通常, 在主席的控制下,由当事各方在委员会面前进行审查.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也可以向他们提出问题.
- 如果证人或专家无法出现在面前, 委员会, 经双方同意, 可以适当安排安排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或在其他地方通过审查取得证据. 双方均可参加任何此类审查.
第五章程序的终止
规则 29 反对管辖权
- 任何关于争议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异议, 由于其他原因, 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之内. 当事人应在其第一份书面陈述中或在第一听证会中提早提出异议,如果提早发生,, 除非反对党当时不了解反对的事实.
- 委员会可主动考虑,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争端是否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和其职权范围内.
- 正式提出异议后, 案情实质的诉讼应暂停. 委员会应就反对意见征求当事方的意见.
- 委员会可以将异议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进行处理,或者将其与争议的实质相结合。. 如果委员会否决异议或将其纳入案情, 它应立即恢复对后者的审议.
- 如果委员会认为争议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或不在其职权范围内, 它将关闭程序并为此起草报告, 在其中应说明其理由.
规则 30 诉讼结束
- 如果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 委员会应结束诉讼程序,并起草报告,记录争议事项,并记录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 应各方要求, 报告应记录其协议的详细条款和条件.
- 如果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可能达成协议, 委员会应, 通知当事人后, 结束诉讼程序并起草报告,指出将争端提交调解并记录当事各方未能达成协议.
- 如果一方未能出席或参加程序, 委员会应, 通知当事人后, 结束诉讼程序并起草报告,注明将争议提交调解,并记录该当事方未出庭或参加的情况.
规则 31 准备报告
委员会的报告应在内部起草并签署 60 程序结束后的几天.
规则 32 那个报告
- 该报告应为书面形式,并应载有, 除本段规定的材料外 (2) 并在规则 30:
- 各方的精确指定;
- 声明委员会是根据《公约》设立的, 及其构成方法的说明;
- 委员会成员的名字, 以及每个人的任命权限的标识;
- 代理商的名字, 双方的律师和辩护律师;
- 委员会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和 (F) 程序摘要.
- 报告还应记录双方的任何协议, 根据条款 35 公约的, 关于在其他程序中使用在委员会面前的程序中所表达的观点,陈述,承认或解决方案或委员会的报告或委员会的任何建议的使用.
- 该报告应由委员会成员签署; 应注明每个签名的日期. 成员拒绝签署报告的事实应记录在其中.
规则 33 报告沟通
- 由最后一位调解人签字后签字, 秘书长应迅速:
- 对报告的原始文本进行身份验证,并将其保存在中心的档案中; 和
- 向各方发送认证副本, 在原始文本和所有副本上指示发货日期.
- 秘书长应, 根据要求, 向当事方提供报告的其他认证副本.
- 未经双方同意,中心不得发布报告.
第六章总则
规则 34 最后条款
- 中心每种正式语言的本规则的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 这些规则可能被称为中心的“调解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规则) ICSID的条款已由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 6(1)(C) ICSID公约.
仲裁规则由中心的《行政和财务条例》补充, 尤其是法规 14-16, 22-31 和 34(1).
仲裁规则涵盖了从发出仲裁请求书的注册通知起至作出裁决为止的期间,并且根据《公约》可能面临的所有挑战已被穷尽。. 之前的交易应按照机构规则进行管理.
仲裁规则
第一章法庭的设立
规则 1 一般义务
- 通知仲裁请求已注册, 各方应, 与所有可能的派遣, 继续组成一个法庭, 适当考虑 2 公约第四章.
- 除非请求中提供了此类信息, 各方应尽快将其商定的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任命方法的任何规定通知秘书长。.
- 多数仲裁员应为争端缔约国以外的国家的国民和其争端当事国的国民, 除非法庭的独任仲裁员或每个个人由双方协议任命. 法庭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地方, 未经争端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任命这两个国家的国民为仲裁员. 法庭由五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的地方, 如果另一方任命这些国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相同数量的仲裁员会导致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仲裁员被另一方任命,则一方不能任命该国家的国民作为仲裁员。.
- 以前在解决争端的任何程序中曾担任调解人或仲裁人的人不得被任命为法庭成员.
规则 2 在没有先前协议的情况下组成法庭的方法
- 如果各方, 在注册仲裁请求时, 尚未就仲裁员人数及其任命方法达成一致, 他们应该, 除非他们另外同意, 请遵循以下步骤:
- 请求方应, 中 10 请求注册后的天数, 向另一方提议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指定数量不等的仲裁员,并指定提议的任命方法;
- 中 20 收到请求方提出的建议后的几天, 另一方应:
- 接受这样的建议; 要么
- 就仲裁员的人数及其任命方法提出其他建议。;
- 中 20 收到包含任何其他建议的答复后的几天, 请求方应通知对方接受还是拒绝该提议.
- 本段规定的来文 (1) 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迅速确认,并应通过秘书长或在当事双方之间直接转送,并抄送秘书长. 各方应将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内容立即通知秘书长.
- 随时 60 请求注册后的天数, 如果未就其他程序达成协议, 任何一方均可通知秘书长,它选择了本条规定的方案 37(2)(b) 公约的. 秘书长应随即立即通知另一方,该法庭将根据该条组成。.
规则 3 任命根据《公约》条款设立的法庭仲裁员 37(2)(b)
- 如果要按照本条组成法庭 37(2)(b) 公约的:
- 任何一方均应与另一方通讯:
- 命名两个人, 识别其中之一, 与任何一方的国籍都不相同,也不是任何一方的国民, 作为它任命的仲裁员, 另一位作为仲裁员提议担任仲裁庭庭长; 和
- 邀请另一方同意提议的仲裁员的任命,并任命另一位仲裁员;
- 对方收到通知后应立即, 在其回复中:
- 指定一个人为其任命的仲裁员, 与任何一方的国籍都不相同,也不是任何一方的国民; 和
- 同意任命拟担任仲裁庭庭长的仲裁员,或任命另一人为拟担任仲裁庭庭长的仲裁员;
- 收到包含此类建议的答复后立即, 启动方应通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另一方提议的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
- 任何一方均应与另一方通讯:
- 本条规定的来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迅速予以确认,并应通过秘书长或在当事各方之间直接传送,并抄送秘书长.
规则 4 行政会议主席任命仲裁员
- 如果法庭不是在 90 秘书长发出登记通知后的几天, 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 任何一方均可, 通过秘书长, 向行政会议主席致函,以书面形式要求任命一名或多名尚未任命的仲裁员,并指定一名仲裁员为法庭庭长.
- 款的规定 (1) 如果当事各方已同意由仲裁员选出法庭庭长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则应比照适用。.
- 秘书长应立即将请求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
- 主席应尽最大努力在内部遵守该要求 30 收到后几天. 在他进行任命或任命之前, 适当考虑条款 38 和 40(1) 公约的, 他应尽可能咨询双方.
- 秘书长应将主席作出的任何任命或任命立即通知当事各方.
规则 5 接受任命
- 有关当事方应将每名仲裁员的任命通知秘书长,并说明其任命方法.
- 当事一方或行政理事会主席将秘书长的任命通知秘书长后, 他须寻求被委任人的接纳.
- 如果仲裁员不接受其任命 15 天, 秘书长应立即通知当事各方, 以及主席(如适用), 并邀请他们按照之前的任命方法继续任命另一名仲裁员.
规则 6 法庭的组成
- 在秘书长通知当事方所有仲裁员均已接受其任命之日,该法庭应视为已组成并已开始诉讼。.
- 法庭第一届会议之前或之前, 每位仲裁员均应采用以下格式签署声明::
“据我所知,没有理由我不应该就与__________之间的争端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成的仲裁庭服务。 .
“由于我参与此程序,我将对我所知的所有信息保密。, 以及法庭作出的任何裁决的内容.
“我将公平地判断当事双方之间, 根据适用法律, 并且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有关该程序的任何指示或赔偿,除非《解决国家间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以及根据该《公约》制定的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
“附上是对 (一种) 我过去和现在的专业, 业务和其他关系 (如果有的话) 与各方和 (b) 任何可能导致我对独立判断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的其他情况. 我承认签署这份声明, 我承担持续的义务,即在此程序中随后发生的任何这种关系或情况立即通知中心秘书长。”
未能在法庭第一届会议结束前签署声明的任何仲裁员应视为已辞职。.
规则 7 更换仲裁员
在法庭成立之前的任何时候, 每一方均可替代其任命的任何仲裁员,并且经双方同意,各方可同意替代任何仲裁员. 更换程序应符合规则 1, 5 和 6.
规则 8 仲裁员无能力或辞职
- 如果仲裁员无能为力或无法履行其职责, 《规则》规定的取消仲裁员资格的程序 9 适用.
- 仲裁员可以向法庭其他成员和秘书长提交辞呈,以辞职。. 如果仲裁员是由当事方之一任命的, 法庭应立即考虑辞职的原因,并决定是否同意. 法庭应将其决定立即通知秘书长.
规则 9 取消仲裁员资格
- 一方提议根据本条取消仲裁员的资格 57 公约》应迅速, 并且无论如何在该程序被宣布为关闭之前, 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说明其原因.
- 秘书长应立即:
- 将提案转交法庭成员,并, 如果涉及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法庭多数成员, 致行政会议主席; 和
- 将该提案通知另一方.
- 与该建议有关的仲裁员可以, 不延误, 向法庭或主席提供解释, 视情况可以是.
- 除非该建议涉及法庭多数成员, 其他成员应在有关仲裁员缺席的情况下迅速考虑该提案并对其进行表决. 如果这些成员均分, 他们应该, 通过秘书长, 迅速将提案通知主席, 有关仲裁员的任何解释以及他们未作出决定的情况.
- 每当主席必须决定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提议时, 他将尽最大的努力在此范围内做出决定 30 他收到提案后的几天.
- 该程序应暂停,直到对该提案做出决定为止.
规则 10 法庭空缺期间的程序
- 秘书长应立即通知双方,并, 如果有必要, 取消资格行政会议主席, 死亡, 仲裁员和同意书无能或辞职, 如果有的话, 法庭辞职.
- 在秘书长通知法庭空缺之后, 在填补空缺之前,该程序应被暂停或保持暂停状态.
规则 11 填补法庭空缺
-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 (2), 取消资格导致的空缺, 死亡, 仲裁员无能力或辞职应立即以与其任命相同的方法填补。.
- 除了填补与他任命的仲裁员有关的空缺, 行政理事会主席应从仲裁员小组中任命一个人:
- 填补因辞职而引起的空缺, 未经法庭同意, 由当事方任命的仲裁员; 要么
-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填补其他空缺, 如果没有新的任命被接受 45 秘书长通知空缺的天数.
- 填补空缺的程序应符合规则 1, 4(4), 4(5), 5 和, 比照, 6(2).
规则 12 填补空缺后继续进行程序
法庭的空缺一经填补, 该程序应从发生空缺时起已达到的点继续进行. 新任命的仲裁员可以, 然而, 要求重新开始口头程序, 如果已经开始.
第二章法庭的工作
规则 13 法庭会议
- 法庭应在其内举行第一届会议。 60 宪法规定的日期或当事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 该届会议的日期应由法庭庭长与法庭成员和秘书长协商后确定. 如果法庭在其宪法上没有庭长,因为当事各方已同意庭长应由其成员选出, 秘书长应确定该届会议的日期. 在两种情况下, 应尽可能与各方协商.
- 下届会议的日期应由法庭决定, 与秘书长和各方协商之后.
- 法庭应在中心所在地或当事各方根据《公约》约定的其他地点开会 63 公约的. 如果当事各方同意,诉讼程序应在中心或中心作出必要安排的机构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 他们应与秘书长协商并请求法庭批准. 未能获得批准, 法庭应在中心所在地开会.
- 秘书长应及时将法庭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法庭成员和当事各方。.
规则 14 法庭开庭
- 法庭庭长应进行听证并主持审议.
-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法庭席位应有多数成员出席.
- 法庭庭长应确定开庭日期和时间.
规则 15 法庭的审议
- 法庭的审议应秘密进行,并保持秘密.
- 只有法庭成员可以参加其审议. 除非法庭另有决定,否则不得接纳任何其他人.
规则 16 法庭的决定
- 法庭的决定应以其所有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弃权应视为反对票.
-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或法庭决定外, 它可以通过其成员之间的通信来做出任何决定, 只要咨询所有这些. 如此作出的决定应由法庭庭长证明。.
规则 17 总统无能
如果在任何时候法庭庭长不能采取行动, 其职能应由法庭其他成员之一执行, 按照秘书长收到接受其任命的通知的顺序行事.
规则 18 缔约方代表
- 各方可以由代理商代表或协助, 顾问或辩护人,其名称和权限应由该当事方通知秘书长, 谁应立即通知法庭和另一方.
- 就本规则而言, “当事人”一词包括, 上下文允许的地方, 一个代理, 授权代表该方的律师或辩护律师.
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
规则 19 程序命令
法庭应作出进行该程序所需的命令.
规则 20 初步程序咨询
- 法庭成立后尽早, 其主席应努力确定当事各方对程序问题的看法. 为此,他可以要求当事方见他. 他将, 特别是, 就以下事项征询他们的意见:
- 组成法庭法定人数所需的法庭成员人数;
- 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 状书的数量和顺序以及提交状书的时限;
- 对方要求对方提交的文书的份数;
- 放弃书面或口头程序;
- 诉讼费用的分摊方式; 和
- 听证记录的保存方式.
- 仲裁庭在进行诉讼时,应适用当事双方之间在程序问题上的任何协议, 除《公约》或《行政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外.
规则 21 听证会
- 应秘书长的要求或法庭庭长酌情决定, 可以举行法庭与当事方之间的听证会,以安排信息交流和规定无争议事实的规定,以加快诉讼程序.
- 应各方要求, 法庭与当事方之间的听证会, 由其授权代表适当代表, 可以考虑审议有争议的问题,以达成友好解决.
规则 22 程序语言
- 当事人可以就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两种语言达成协议, 提供, 那, 如果他们同意不是中心官方语言的任何语言, 法庭, 与秘书长协商后, 给予批准. 如果双方不同意任何程序语言, 他们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一种官方语言 (即, 英语, 法语和西班牙语) 以此目的.
-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两种程序语言, 任何文书均可以任何一种语言提交. 听证会可以使用两种语言, 学科, 如果法庭有此要求, 翻译和口译. 法庭的命令和裁决应以两种程序语言作出并保留记录, 两种版本都同样地道.
规则 23 文书副本
法庭与当事各方和秘书长协商后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一个要求, 恳求, 应用, 书面观察, 支持文档, 如果有的话, 或其他文书,应以签名原件的形式提交,并附上以下数量的附加副本:
- 在确定法庭成员人数之前: 五;
- 在确定法庭成员人数之后: 比其成员人数多两个.
规则 24 支持文档
辅助文件通常应与有关文件一起归档, 在任何情况下,在规定该文书提交的期限内.
规则 25 纠正错误
任何仪器或证明文件中的意外错误都可能, 经另一方同意或经法庭许可, 在授予奖项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更正.
规则 26 时间限制
- 在需要的地方, 时限应由法庭确定,指定完成程序中各个步骤的日期. 法庭可将此权力下放给庭长.
- 法庭可延长其已确定的任何时限. 如果法庭不在开庭, 该权力应由其总统行使.
- 适用期限届满后采取的任何步骤均不予理会,除非法庭, 在特殊情况下,并给另一方陈述其观点的机会后, 另有决定.
规则 27 放弃
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和财务条例》规定的当事方, 这些规则, 适用于该程序的任何其他规则或协议, 或法庭的命令尚未得到遵守,并且未能及时说明其反对意见, 应视为-根据第 45 公约-放弃其反对权.
规则 28 诉讼费用
- 在不影响支付诉讼费用的最终决定的情况下, 审裁处可,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决定:
-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各方应支付的部分, 根据行政和财务条例 14, 法庭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使用中心设施的费用;
- 关于程序的任何部分, 那相关的费用 (由秘书长决定) 应当由当事方之一全部或部分分担.
- 程序结束后立即, 每一当事方均应向法庭提交一份其在诉讼中合理发生或承担的费用的说明,而秘书长应向法庭提交每一方向中心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该中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账目对于程序. 审裁处可, 在授予奖项之前, 要求当事各方和秘书长提供有关诉讼费用的补充信息.
第四章书面和口头程序
规则 29 正常程序s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程序应包括两个不同的阶段: 书面程序,然后口头程序.
规则 30 传输请求
法庭一经组成, 秘书长应将提出该程序的请求的副本送交各成员, 支持文档, 注册通知书以及任何一方从中收到的任何来文的回应.
规则 31 书面程序
- 除了仲裁请求, 书面程序应包括以下诉状, 在法庭设定的时限内提交:
- 请求方的诉状;
- 对方的辩诉状;和, 如果当事方如此同意或法庭认为有必要:
- 请求方的回复; 和
- 另一方的拒绝.
- 如果共同提出要求, 各方应, 在法庭确定的同一时限内, 提交其纪念馆并, 如果当事方如此同意或法庭认为有必要, 它的答复; 然而, 各方可改为同意其中之一应, 就本款而言 (1), 被视为请求方.
- 纪念物应包含: 有关事实的陈述; 法律声明; 和提交. 辩诉状, 答复或拒绝加入应承认或否认上次请求书中陈述的事实; 任何其他事实, 如果有必要; 上一次诉状中有关法律声明的意见; 回答法律声明; 和提交.
规则 32 口头程序
- 口头程序应由当事法庭进行的听证会组成, 他们的代理商, 律师和辩护律师, 以及证人和专家.
- 除非任何一方反对, 法庭, 与秘书长协商后, 可能允许其他人, 除了各方, 他们的代理商, 律师和辩护律师, 证人和专家在作证时, 和法庭人员, 参加或观察全部或部分听证会, 遵守适当的后勤安排. 对于这种情况,法庭应建立保护专有或特权信息的程序.
- 法庭成员可, 在听证期间, 向各方提出问题, 他们的代理商, 律师和辩护律师, 并请他们解释.
规则 33 证据整理
在不影响有关出示文件的规则的情况下, 各方应, 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 与秘书长沟通, 传送给法庭和另一方, 关于打算提供的证据以及打算请法庭要求提供的证据的准确信息, 以及这些证据将要指向的点的指示.
规则 34 证据: 一般原则
- 法庭应作为所引证的可采性及其证明价值的法官.
- 审裁处可, 如果它认为有必要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 呼吁双方出示文件, 证人和专家; 和
- 前往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地方或在那里进行查询.
- 当事人应与法庭合作,提供证据和本款规定的其他措施 (2). 仲裁庭应正式记录当事方未履行其在本款下的义务以及为此而给出的任何理由.
- 按照本款规定提供证据和采取其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2) 应视为构成当事方在本条含义内产生的费用的一部分 61(2) 公约的.
规则 35 证人和专家的考试
- 证人和专家应在法庭庭长的控制下,由当事各方在法庭进行审查. 法庭任何成员也可以向他们提出问题.
- 每名证人在作证前应作以下声明:“我谨以我的荣幸和良心宣布我将讲真话。, 整个事实,只有事实。”
- 每位专家在发表声明之前均应发表以下声明:“我谨以此荣誉和良心郑重宣布,我的发言将符合我的真诚信念。”
规则 36 证人和专家: 特别规则
尽管有规则 35 审裁处可:
- 接受证人或专家在书面陈述中提供的证据; 和
- 经双方同意, 安排在法庭本身之外的其他方式对证人或专家进行检查. 仲裁庭应确定审查的主题, 时间限制, 须遵循的程序及其他详情. 双方均可参加考试.
规则 37 参观和查询; 无争议各方的意见书
- 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访问与争端有关的任何地方或在那里进行调查, 它应为此命令. 该命令应确定访问范围或查询主题, 时间限制, 须遵循的程序及其他详情. 双方均可参加任何探访或询问.
- 经过双方协商, 法庭可允许非争议当事方的个人或实体 (在本规则中称为“无争议的一方”) 就争议范围内的问题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在确定是否允许这种备案, 审裁处须考虑, 除其他事项外, 在何种程度上:
- 非争端方的意见书将通过提供一种观点来协助法庭确定与该程序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与争议方不同的特定知识或见解;
- 非争议方提交的意见书将解决争议范围内的问题;
- 非争议方在诉讼中具有重大利益.
仲裁庭应确保无争议方的陈述不会干扰任何一方的诉讼程序或不当负担或不公平偏见, 并让双方都有机会就无争议方提交的意见发表意见.
规则 38 诉讼结束
- 当事方对案件的陈述完成后, 程序应宣布结束.
- 非常好, 审裁处可, 在授予奖项之前, 以新证据即将到来为决定因素的理由重新开始诉讼程序, 或者迫切需要对某些特定点进行澄清.
第五章特殊程序
规则 39 临时措施
- 提起诉讼程序后的任何时间, 一方可要求法庭提出维护其权利的临时措施. 请求中应指定要保留的权利, 需要建议的措施, 以及需要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
- 仲裁庭应优先考虑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 (1).
- 仲裁庭还可以主动建议采取临时措施,或提出请求中未指定的措施. 它可以随时修改或撤消其建议.
- 法庭只应建议临时措施, 或修改或撤消其建议, 给每一方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之后.
- 如果一方根据本条提出要求 (1) 在法庭组成之前, 秘书长应, 在任何一方的申请下, 确定各方提出请求意见的时间限制, 这样,法庭就可以在其组成后立即考虑该请求和意见.
- 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当事方, 前提是他们在记录同意书的协议中如此规定, 从要求任何司法或其他当局命令采取临时措施, 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 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
规则 40 辅助索赔
-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一方可以提出直接由争议主题引起的附带或附加的索赔或反索赔, 前提是此类附带要求在各方同意的范围内,并且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
- 附带或额外的索赔不得迟于答复中提出,反诉不得迟于辩诉状中提出。, 除非法庭, 在提出附带要求的一方提出正当理由并考虑另一方的反对意见后, 授权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索赔.
- 仲裁庭应确定一个时限,提出附带要求的当事方可在此时限内提出意见.
规则 41 初步异议
- 任何有关争议或任何附属主张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异议,或, 由于其他原因, 不在法庭权限之内. 当事人应在提出辩诉状规定的时限之前向秘书长提出异议。, 要么, 如果异议与附带要求有关, 提出异议的权利,除非当时异议方不知道异议所基于的事实.
- 法庭可以主动考虑,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争端或任何其他附属主张是否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且在其职权范围内.
- 在正式提出有关争议的反对意见后, 审裁处可根据案情决定中止诉讼. 法庭庭长, 与其他成员协商后, 应设定一个时限,当事方可以在该时限内提出反对意见.
- 仲裁庭应决定是否根据本款提出与反对有关的进一步程序 (1) 应该是口头的. 它可以将异议作为一个初步问题来处理,也可以将其与争议的实质结合起来. 如果法庭否决异议或将其视为是非曲直, 它应再次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时间限制.
- 除非当事方已同意另一项用于做出初步异议的快速程序, 一个聚会可以, 不迟于 30 法庭组成后的几天, 而且无论如何在法庭第一届会议之前, 提出反对,认为索赔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指出反对的依据. 审裁处, 使当事方有机会表达反对意见后, 应, 在第一次会议上或此后迅速, 通知当事方有关异议的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不影响当事一方根据本款提出异议的权利 (1) 或反对, 在诉讼过程中, 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 如果法庭裁定争端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或不在其职权范围内, 或所有索赔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它应为此作出裁决.
规则 42 默认
- 如果聚会 (在本规则中称为“违约方”)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均未出庭或陈述其案件, 另一方可以, 在终止程序之前的任何时间, 要求法庭处理提交给法庭的问题并作出裁决.
- 仲裁庭应立即将此请求通知违约方. 除非确信该方无意在诉讼中出庭或出庭, 它应该, 与此同时, 给予一段宽限期,并为此目的:
- 如果该当事方未能在为此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状或任何其他文书, 设定新的提交期限; 要么
- 如果该当事方未在听证会上出庭或陈述案件, 确定听证会的新日期.
- 宽限期不得, 未经另一方同意, 超过 60 天.
- 宽限期届满后或何时, 按照段落 (2), 没有授予这样的期限, 仲裁庭应恢复对争端的审议. 违约方未出庭或不提出诉讼,不应视为承认另一方的主张.
- 仲裁庭应审查中心的管辖权及其在争端中的权限,以及, 如果满意, 决定所提交的意见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为此, 它可能,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 呼吁似乎提出意见的一方, 出示证据或提出口头解释.
规则 43 结算和中止
- 如果, 在颁奖之前, 双方同意解决争端或以其他方式中止诉讼, 法庭, 或秘书长(如果尚未组成法庭), 应, 应他们的书面要求, 在命令中记下该程序的中止.
- 如果当事方向秘书长提出其和解的完整文本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法庭将裁决中体现这种和解。, 仲裁庭可以其裁决的形式记录和解.
应一方要求中止
如果一方请求中止诉讼程序, 法庭, 或秘书长(如果尚未组成法庭), 在命令中应规定一个时限,另一方可以在该时限内说明是否反对中止. 如果在期限内没有书面反对意见, 另一方应被视为默许中止和仲裁庭, 或在适当情况下秘书长, 在命令中应记下该程序的中止. 如果提出异议, 程序应继续.
规则 45 中止因当事方未能采取行动
如果当事各方在连续六个月或他们可能同意法庭批准的期限内未能在诉讼中采取任何步骤, 或如果尚未设立法庭,则由秘书长, 他们应被视为已中止诉讼程序和法庭, 或在适当情况下秘书长, 应, 通知当事人后, 在订单中记下停产.
第六章奖励
规则 46 准备奖项
奖项 (包括任何个人或反对意见) 应草拟并在 120 程序结束后的几天. 审裁处可, 然而, 进一步延长这一时期 60 天,否则将无法起草该奖项.
规则 47 奖项
- 裁决应为书面形式,并应载有:
- 各方的精确指定;
- 声明法庭是根据《公约》设立的, 及其构成方法的说明;
- 法庭每个成员的名字, 以及每个人的任命权限的标识;
- 代理商的名字, 双方的律师和辩护律师;
- 法庭开庭的日期和地点; (F) 程序摘要;
- 法庭发现的事实陈述;
- 各方的陈述;
- 法庭对提交给它的每个问题的决定, 以及决策依据的原因; 和
- 法庭关于诉讼费用的任何决定.
- 该裁决应由投票赞成该裁决的法庭成员签署; 应注明每个签名的日期.
- 仲裁庭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对裁决给予其个人意见。, 他是否反对多数, 或他的异议声明.
规则 48 颁奖
- 最后一位仲裁员签名后签字, 秘书长应迅速:
- 对奖励的原始文本进行认证,并将其保存在中心的档案中, 连同任何个人意见和反对意见; 和
- 发放裁决书的核证副本 (包括个人意见和反对意见) 给每一方, 在原始文本和所有副本上指示发货日期.
- 裁决应被视为已在发出核证副本之日作出.
- 秘书长应, 根据要求, 向当事方提供该奖项的其他认证副本.
- 未经双方同意,中心不得发布裁决. 中心应, 然而, 迅速在法庭出版物中列入法庭法律依据摘录.
补充决定与纠正
- 中 45 授予奖项之日后的天数,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 根据条款 49(2) 公约的, 关于的补充决定, 或整改, 奖项. 此项要求应书面通知秘书长. 要求应:
- 确定与之相关的奖项;
- 指出请求的日期;
- 缕:
- 任何问题, 在请求方看来, 法庭未裁定裁决; 和
- 请求方寻求纠正的裁决中的任何错误; 和
- 伴随有提出请求的费用.
- 收到请求和住宿费后, 秘书长应立即:
- 注册请求;
- 通知当事各方;
- 将请求和任何随附文件的副本传送给另一方; 和
- 将注册通知书的副本送交法庭各成员, 以及请求和任何随附文件的副本.
- 法庭庭长应就是否有必要召开法庭会议以审议该请求咨询成员. 仲裁庭应确定当事各方对请求提出意见的时限,并应确定其审议程序.
- 规则 46-48 适用, 比照, 法庭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
- 如果秘书长收到的要求超过 45 授予奖项后的几天, 他应拒绝登记请求,并立即通知请求方.
第七章释义, 奖项的修订和废止
规则 50 应用程序
- 解释申请, 裁决的修改或废除应书面通知秘书长,并应书面通知秘书长。:
- 确定与之相关的奖项;
- 注明申请日期;
- 缕:
- 在口译申请中, 确切的争议点;
- 在修订申请中, 根据条款 51(1) 公约的, 奖项寻求的变化, 发现某种决定性影响裁决的事实, 和证据表明,当裁决被授予时,法庭和申请人都不知道该事实, 并且申请人对这一事实的无知不是由于疏忽;
- 在废止申请中, 根据条款 52(1) 公约的, 它基于的理由. 这些理由仅限于以下情况:
- 法庭组成不当;
- 法庭显然已超出其权力;
- 法庭成员有贪污;仲裁规则
- 严重偏离了基本程序规则;
- 该奖项未能说明其依据的原因;
- 随附支付申请费.
- 在不影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 (3), 收到申请和住宿费后, 秘书长应立即:
- 注册申请;
- 通知当事各方; 和
- 传送另一份申请书及任何随附文件的副本给另一方.
- 秘书长应拒绝登记关于:
- 修订版, 如果, 按照条款 51(2) 公约的, 它不是在 90 发现新事实后的几天内,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从授予裁决之日起)三年内 (或任何后续决定或更正);
- 废除, 如果, 按照条款 52(2) 公约的, 它不是制造的:
- 中 120 授予奖项之日后的天数 (或任何后续决定或更正) 如果该申请基于以下任何理由:
- 法庭的组成不当;
- 法庭显然已超出其权力;
- 基本程序规则已严重偏离;
- 该奖项未能说明其依据的原因;
- 如果法庭成员有腐败行为, 中 120 发现后的几天, 无论如何,在授予奖项之日起三年内 (或任何后续决定或更正).
- 中 120 授予奖项之日后的天数 (或任何后续决定或更正) 如果该申请基于以下任何理由:
- 如果秘书长拒绝登记修改申请, 或废止, 他应立即将其拒绝通知请求方.
规则 51 解释或修订: 进一步程序
- 在注册解释或修改裁决的申请时, 秘书长应立即:
- 向原审法庭的每个成员转送注册通知书的副本, 连同申请书及任何随附文件的副本; 和
- 要求法庭每个成员在指定的期限内通知他是否愿意参加对申请的审议.
- 法庭所有成员是否表示愿意参加对申请的审议, 秘书长应将此事通知法庭成员和当事各方. 发出这些通知后,法庭应视为已改组.
- 如果法庭不能按照本款进行重组 (2), 秘书长应如此通知当事各方,并请他们继续, 尽早, 组成一个新的法庭, 包括相同数量的仲裁员, 并用同样的方法任命, 作为原始的.
规则 52 废除: 进一步程序
- 在注册取消裁决的申请时, 秘书长应立即请行政理事会主席根据《联合国宪章》任命特设委员会 52(3) 公约的.
- 秘书长通知当事各方所有成员均已接受任命之日即为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之前或之前, 每个成员应签署符合《规则》规定的声明 6(2).
规则 53 议事规则
本规则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与解释有关的任何程序。, 裁决的修改或废止以及法庭或委员会的决定.
规则 54 裁决的执行中止
- 申请口译的一方, 裁决的修改或废止可在其适用中, 并且任何一方均可在最终处理申请之前的任何时间, 要求中止与申请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裁决的执行. 法庭或委员会应优先考虑这种要求.
- 如果修改或取消裁决的申请中包含中止执行的请求, 秘书长应, 连同注册通知书, 通知双方裁决的暂时中止. 法庭或委员会一经组成,即应, 如果任何一方要求, 统治内 30 是否应继续这种停留的天数; 除非它决定继续住宿, 它应自动终止.
- 如果已根据第(1)款中止执行 (1) 或根据第段继续 (2), 仲裁庭或委员会可随时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修改或终止中止. 所有中止均应在对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之日自动终止, 除了准予部分撤销裁决的委员会可以命令暂时取消执行未撤销部分的规定外,以使任何一方有机会请求根据本条组成的任何新法庭 52(6) 《公约》规定根据规则准予中止 55(3).
- 根据本段提出的要求 (1), (2) (第二句话) 要么
(3) 应说明需要中止或其修改或终止的情况. 只有在法庭或委员会给予当事各方有机会陈述其意见后,才可以请求.
(5) 秘书长应立即将任何裁决的执行以及中止的修改或终止通知中止双方, 该通知自他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规则 55 废止后重新提交争议
- 如果委员会取消部分或全部裁决,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将争议重新提交新的法庭. 此项要求应书面通知秘书长,并应:
- 确定与之相关的奖项;
- 指出请求的日期;
- 详细说明争议的哪一方面要提交给法庭; 和
- 伴随有提出请求的费用.
- 收到请求和住宿费后, 秘书长应立即:
- 在仲裁寄存器中注册;
- 通知双方注册;
- 将请求和任何随附文件的副本传送给另一方; 和
- 邀请双方进行, 尽早, 组成一个新的法庭, 包括相同数量的仲裁员, 并用同样的方法任命, 作为原始的.
- 如果原始裁决仅被部分废除, 新法庭不应重新考虑未作废的裁决的任何部分. 它可能, 然而, 按照规则中规定的程序 54, 中止或继续中止执行裁决中未作废的部分,直至其裁决被授予之日为止.
- 除非段落另有规定 (1)–(3), 本规则适用于重新提交的争议的程序,其处理方式与该争议已根据《机构规则》提交的方式相同.
第八章总则
规则 56 最后条款
- 中心每种正式语言的本规则的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 这些规则可能被引用为中心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