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始 2012, 印度对印度投资仲裁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 新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比特”) 被批准 2015 并将用于重新谈判印度签署的所有未来BIT. 在 2016, 印度还终止了其现有的BIT 57 国家, 表明印度有意退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安全数据表”) 构架. 尽管印度不是ICSID公约的缔约国, 印度的行为是对BIT协议中对ISDS框架的反应, 而不是BIT本身.
这种趋势源于以下观点:ISDS系统不公平,对国家有偏见,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 例如, 在这种情况下 澳大利亚白色工业有限公司v. 印度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30 十一月 2011), 仲裁庭以印度未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在国内框架下寻求补救的有效手段为由,对印度作出裁决,并下令赔偿损失 (违反文章 4(2) BIT的). 该决定如下.
许多新兴国家对ISDS持负面看法, 例如印度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 他们担心BIT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会影响该国作为其经济主权的一部分的监管自由.[2] 因此, 发展中国家建立了中心 (即, 金砖国家仲裁中心) 并聚集在一起创造适应, 单独的协议据称将考虑该国的情况, 需求和要求, 在更大程度上. 印度甚至似乎强化了卡尔沃主义背后的思想, 仅在国内企业可以使用的范围内保护外国投资者.
此外, 一些国家, 例如厄瓜多尔或玻利维亚, 采取了严厉措施. 这些国家都已辞职,成为《 ICSID公约》的缔约国。 (在5月 2, 2007 玻利维亚, 而在七月 6, 2009 厄瓜多尔), 并修改了其宪法,纳入了使国际仲裁很难执行的规定.[3]
这些变化会真正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吗?, 还是只会吓跑外国投资者? 只有时间会给出答案.
- AurélieAscoli, Aceris Law SARL公司
[1] 澳大利亚白色工业有限公司v. 印度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30 十一月 2011), 最好. 11.4.19-11.4.20.
[2]http://swarajyamag.com/world/india-pursues-a-new-investment-arbitration-regime-to-protect-itself
[3] 例如, 文章 366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与该国碳氢化合物生产有关的所有外国实体必须提交玻利维亚法律和法庭审理, 但也明确指出,国际仲裁庭对此事项的管辖权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