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经济中断预计将导致许多公司破产, 并触发了 商业纠纷. 所以, 这有可能 企业将不得不面对更多的仲裁 破产实体, 或破产受托人提起的仲裁, 当维持和处置破产财产资产的权利完全属于破产受托人时.
破产和仲裁有冲突的目的, 所以当两个政权相交时, 通常会出现几个问题. 下面, 我们解决了企业在破产对仲裁的影响方面的一些常见问题和担忧.
两者之间的内在张力 破产与仲裁
破产和仲裁之间的关系通常被描述为“近极极端之间的冲突.”
这句话恰当地概括了两个政权之间的内在张力.
简而言之, 那是因为:
- 破产 是集中和透明的法院监管程序, 受强制性国家法律约束,并产生影响多方的结果; 而
- 仲裁 是自治的, 私人的 (有时是机密的) 和程序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 由商业方之间的简单合同创建,并产生仅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破产与仲裁冲突时产生的冲突归结为以下问题:
当商务方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后,双方之间的某些争议将通过仲裁私下解决。, 但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发现其中一个无法偿还债务, 因此,国家本身有义务进行干预以维护公共秩序, 破产方最初和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将通过仲裁解决其争端的情况将如何??
什么时候会出现什么问题 破产与仲裁相交?
首先, 在考虑破产对仲裁的实际影响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 其中包括:
- 破产程序的阶段;
- 仲裁程序的阶段 (仲裁前, 进行中, 授予后阶段);
- 破产是否涉及原告或被申请人; 和
- 破产是强制性的还是陷入困境的公司正在自愿清盘.
此外, 破产程序可能会影响:[1]
- 仲裁协议的效力;
- 无力偿债方的争议解决能力;
- 争议标的的可仲裁性;
- 仲裁程序的进行;
- 奖项内容; 以及
- 随后由国家法院认可和执行该裁决.
在研究仲裁员和国内法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之前, 重要的是要概述管理破产程序的监管框架.
国家破产法: Common Objectives and Territorial Scope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破产法, 名称不同,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因为当企业变得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共政策利益受到威胁,并且多个私人当事方通常会受到影响.
重要的是要牢记, 然而, 此类法律的效力通常仅限于相关司法管辖区 (国家破产法的领土范围).
尽管各种国内破产制度之间存在分歧, 可以确定某些共同目标, 其中包括:
- 通过重组拯救可行的企业;
- 以这种方式分配清算财产,以最大程度地向债权人付款;
- 确保同等债权人得到平等对待.
这些目标是通过强制性国内法实现的, 通常通过暂时限制债务人为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自由来改变一般合同法原则, 效果是:[2]
- 债务人通常被剥夺管理和处置其破产财产的权利, 以及其在仲裁中被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利;
- 通常任命一名中立的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行事, 谁有可能发起仲裁以管理遗产;
- 全部“核心破产问题 (例如, 受托人的提名, 债权人债权证明, 等等) 不可任意裁定,仅委托给国家法院;
- 所有国内法律程序, 包括国内仲裁, 通常被终止以对无力偿债的实体 (所以, 如果待定, 他们被暂停或留下来,, 如果是新的, 他们无法开始), 除非主管法院给予特定许可和/或受托人给予同意.
这个通用框架有一些变化, 然而, 例如关于 2015 欧盟重整破产程序条例.
欧盟重铸 资不抵债 规: 治外法权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 企业破产的确在一个以上的国家中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这是监管机构不可忽视的现实.
的 欧盟重整破产程序法规No. 848/2015 (取代了 欧盟法规编号. 1346/2000) 规范欧盟内部破产程序的跨国影响. 根据规定, 一旦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内开始破产程序,便在所有其他成员国内得到承认.
《条文》中的法律冲突规则 7 该条例的规定对开始破产程序的国家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文章 7 (适用法律):
1.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 适用于破产程序的法律及其效力应是在其开启程序的领土内的成员国的法律 (“程序开始的状态”). 2. […]
该条规定了此规则的重要例外 18 该法规的规定,仲裁地的法律应管辖破产对 待定 仲裁.
文章 18 (破产程序对未决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影响) (重点已添加):
破产程序对破产程序的影响 未决诉讼或 未决的仲裁程序 关于构成债务人破产财产一部分的资产或权利 应仅受成员国法律管辖 该诉讼未决或 仲裁庭所在地.
演奏会 73 该规例重复了该条的措词 18, 其次是“该规则不应影响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规则.”
仲裁员和法院如何处理国际仲裁当事方的破产
有, 不幸, 仲裁员和法院处理方式不一致 (在如何处理方面也未达成共识) 破产和国际仲裁冲突时出现的各种问题.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国际仲裁中, 通常还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并且要求决策者做出重要的政策考虑,以便做出可强制执行的裁决.
那是因为仲裁员没有加入任何论坛 (在法律上, 他们没有 法院, 就像国家法院一样) 从而, 所有国家法律, 包括此处讨论的强制性国家破产法, 被考虑, 至少在概念上, 对他们来说陌生. 事实上, 然而, 为了确保将颁发可执行的裁决, 仲裁员确实需要遵守仲裁地的强制性规则, 特别是当陷入困境的政党是 (或即将) 在那宣布破产. 除此以外, 他们冒着撤销该裁决的风险,并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在仲裁地承认和执行裁决.
下 的 1958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市”), 这是确保任何国际仲裁成功的主要参考指南, 可以提出两方面的公共政策依据来阻止对违反破产法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即:
- 争议标的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第五条(2)(一种) 纽约市); 和
- 该裁决的实际执行将与该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第五条(2)(b) 纽约市).
来自纽约市的总体促执法偏见, 然而, 要求对这两个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 国内法院在决定承认和执行在与外国破产冲突的国际仲裁中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应牢记这一点.
进一步, 实践表明,国际法庭通常承认并行的破产程序,并试图将其纳入仲裁程序.[3]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一定会妨碍当事方就其争端进行仲裁的协议. 也不会使争议的主题必然不可仲裁, 考虑到通常只有非常“核心”的问题, 例如破产程序本身, 被排除在仲裁领域之外,仅交托国内法院处理. 奖励的内容也可能会被修改 (从金钱到宣言) 确保破产的目的 (例如, 保护债权人平等) 不败.
调和两种制度, 通常有必要对诉讼进行某些修改, 例如准予合理延长时间, 考虑到破产方的每项决定都可能需要一系列授权. 尽管可能需要延迟一些时间才能尊重正当程序, 资不抵债的当事方真正难以参与仲裁程序与旨在挫败它们的扩张性策略之间也存在很细的界限.
进一步, 如果破产程序仍在进行中, 陷入困境的政党可以说没有被剥夺在法庭上出庭的能力 (和法院). 代替, 其这样做的能力仅由受托人转移并维持. 仅实体, 在清算和分配财产后, 不复存在 (并从商业注册处删除) 可以说完全丧失了法律能力.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 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论点,但这些论点表明破产和仲裁程序可以 (并应) 和解, 的确,企业通常不愿进行仲裁。, 预计破产方将几乎没有资产, 特别是当索赔人在有关破产框架下将是低优先级债权人时. 破产受托人可能有更大的动机对破产财产的债务人提起仲裁程序, 假设破产财产实际上可以支付仲裁程序费用或担保 第三方资金 为合法索赔提供资金.
结论
破产和仲裁的性质不同, 因此当他们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时,. 实践表明,两种制度之间的和解是可能的. 法庭和法院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不一致, 然而.
[1] 小号. 纳多塞金, 破产与仲裁相遇时: 看一下最近的ICC实践, 5 可用. 雷索尔. 国际 79 (2011), p. 80.
[2] 小号. 中号. 克罗尔, 仲裁和破产程序-某些问题 在L. 一个. 槲寄生, Ĵ. d. 中号. 露 (eds。), 国际仲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006), p. 359.
[3] 小号. 纳多塞金, 破产与仲裁相遇时: 看一下最近的ICC实践, 5 可用. 雷索尔. 国际 79 (2011), p.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