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1975 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也称为“巴拿马公约”, 是一项重要的多边协议,并非仲裁界的所有人都知道.
该公约开放给所有人签字 35 美洲国家组织成员 (绿洲) 并于生效 16 六月 1976.
该多边协议规范了国际商事仲裁的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9 各国迄今已签署并批准了《公约》, 并在下面提供了缔约国的完整列表.
有趣的是,签署国之一是美国, 在哪签署了公约 1978 并批准了三项保留的公约 1986.
《美洲国际商业公约》特别有趣的是执法问题及其与之的关系。 1958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两项公约都涉及相同的问题,并且都已经由美洲的许多国家签署和批准。. 尽管针对某些问题提供了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案, 例如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对于这两个国际协定中的哪一个优先,以及如何解决潜在的冲突,已经提出了一个合理的问题.
解决潜在冲突的一种方法可能是众所周知的原则 该法律减损阅读先验, 意味着后来的法律废除了前者, 或者 特别法原则, 这意味着管辖特定主题的法律优先于管辖一般主题的法律.
然而, 这些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不足以解决冲突, 这就是为什么某些国家/地区决定在其国家仲裁法律中指定哪种执法制度更有利. 一个例子是巴拿马的《仲裁法》 131 的 2013.
巴拿马公约在美国造成了一些混乱. 美国联邦法院和国会均已确定《巴拿马公约》优先于《纽约公约》, 然而, 法院经常避开《公约》,而倾向于《纽约公约》或《联邦仲裁法》 (美国联邦航空局) 解决执法问题.
这种趋势似乎表明,美国法院将继续将《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仅作为《纽约公约》的延伸。, 尽管差异很小.
以下是《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全文。.
- 妮娜·A. 扬科维奇,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