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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协议和胜任能力: 美国和法国的比较视角

09/08/2019 通过 国际仲裁

Kompetenz-Kompetenz学说假定国际仲裁庭有权评估和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 法律制度对Kompetenz-Kompetenz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关于所采用的Kompetenz-Kompetenz原则的版本,国家仲裁法律有所不同。[1]

该原理涉及两种类型的效应. Kompetenz-Kompetenz的积极作用是仲裁庭有权考虑和裁定管辖权异议. 该原则的消极影响等于至少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司法机构没有权力确定管辖权异议。[2]

法国

文章 1465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承认Kompetenz-Kompetenz原则:

“仲裁庭具有专属管辖权,可裁定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3]

通过本文, 法国采取了科佩滕茨-科佩滕茨的积极影响, 仲裁庭有权决定所有管辖权争议, 接受司法审查. 此外, 它反映了在法国, 当事人无需通过协议将权力授予仲裁庭.

文章 1448 (1)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规定:

“当涉及仲裁协议的争议提交法院时, 该法院应拒绝管辖, 除非尚未解决争议的仲裁庭以及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显然不适用。”[4]

该文章表明,Kompetenz-Kompetenz原则的负面影响在法国也有效, 因为国家法院可能不会出于中间目的考虑管辖权异议。[5] 法院不得询问争端的实质,也不得询问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或范围。[6] 法院的权力仅限于进行 表面相 查询仲裁条款的有效性。[7]

美国

美国联邦仲裁法未规定Kompetenz-Kompetenz原则. 没有等效的条款 1448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然而, 美国法院承认Kompetenz-Kompetenz的积极作用, 接受司法审查。[8]

解决该原则的主要案例是 芝加哥公司的首选. 卡普兰,[9] 这提供了, 通过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以授予仲裁员Kompetenz-Kompetenz或将管辖权决定保留给国家法院。[10] 双方未达成相反协议, 美国法院推定,仲裁员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有待后续司法审查。[11]

美国承认积极的科姆佩滕茨-科姆佩滕茨,但允许在司法对话中对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司法审议, 在某些情况下, 与完全接受或拒绝Kompetenz-Kompetenz负面影响的国家相比,这是一个中间立场。[12]

克里斯蒂·基迪亚克(Christy Chidiac), Aceris Law LLC

[1]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048

[2]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p. 1069 – 1071

[3] 文章 1465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4] 文章 1448 (1)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5]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049

[6]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113

[7]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114

[8]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061

[9] 芝加哥的首选, 公司. v. 卡普兰 (1995) 没有. 94-560; 也可以看看 芝加哥公司的首选. v. 卡普兰: 仲裁美国最高法院的可仲裁性问题

[10]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p. 1061 – 1062

[11]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062

[12]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章节 7: 国际仲裁协议与能力, p.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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