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A是否对与伊斯兰教法的国际仲裁冲突中的证据取证做出规定?
至少在伊斯兰教法学的汉巴里学派下, 这是官方的 菲克 沙特阿拉伯认可, 文章 4(2) Hanbali法理学理解,IBA国际仲裁证据规则与伊斯兰教法显然冲突. 本文读:
“文章 4 事实见证
(…)
2. 任何人均可作为证人出示证据, 包括一个政党或政党的官员, 员工或其他代表。”
关于本文的问题是经典的汉巴里法学确实 不 允许自私的证词, 因为员工的证词是 (相当合理, 一个可以添加) 被认为是不可信的.
正如法律学者Frank E总结的那样. 沃格尔在伊斯兰法律和法律体系中: 沙特阿拉伯的研究, “[一种] 证人不得因与当事方的关系或诉讼利益有任何偏见。”
如Al-Mughni中所述, 汉巴利教科书中最著名的一部解释伊斯兰教法的书, 数量上 12, “[Ť]如果证人为其自己谋取利益或避免伤害自己,则对证人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 Al-Mughni还非常清楚地指出,工人的证词是不允许的: “基地”组织 [汉巴利伊斯兰教法学校的先驱] 说工人对雇主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 并说这就是艾哈迈德·“伊本·汉巴尔”所说的话。”
Al-Bahuti的Sharh Muntaha al-Iradat解释了关于伊斯兰教法中证人证词的相同规则. Al-Bahuti指出,关于证人证词有七个基本的预防规则. 表示“[Ť]他第二预防 [规则] 就是证人凭自己的证言获得利益。”在解释这个规则, 此外,Al-Bahuti特别列举了不允许他人为员工工作的例子: “[Ť]工人为雇主所作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第三预防规则, 正如Al-Bahuti所说, 再次关注自私的证人证词, 但这只是针对自私自利的证人的同一原则的否定形式. 这个规则, 如Al-Bahuti的教科书所述, 就是它 ”[Ť]他第三预防 [规则] 就是证人通过提供证词来避免伤害自己。”
在他的书中, Shaikh Mansour Al Bahotti Al Hanbali的Sharh Montah Al Eradat, 本章 “证词异议” 还表明不应允许员工作证:
“的 (第二) 阻止法院接受雇员的证词的原因是,如果证人的证词 (雇员) 会导致自利或 (雇员) 为了他的利益 (雇主) 例如某人在与裁缝同意为他缝制或染上衣服的衣服上有争议 (服装) 或简短, 在这种情况下, (工人) 赞成 (雇主) 不会因为怀疑而被接受。”
在他的《 Al Rawdh Al Morie》一书中,《 Sharh Zad Al Mostankie的解释》, 在“预防证明”一章中 & 证人人数” Shaikh Mansour Al Bahouti Al Hanbali也清楚地指出:
“该人将利益拖到自己身上的证词将不被接受。”
书中也提到了 “Al Imam Al Mobajal Ahmed Ibn Hanbal Fiqh中的Al kafi” Shaikh Abdullah Ibn Qodama Al Magdisi, 章节 “证人”, 工人为雇主的利益所作的证词不被接受.
简而言之, 毫无疑问,汉巴里不应该允许员工作证。 菲克, IBA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与伊斯兰法学原理直接冲突.
为什么如此重要?
首先, 这很重要, 因为IBA取证规则旨在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这表明起草者可能没有得到伊斯兰法学学者的足够投入.
进一步来说, 然而, 在沙特阿拉伯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或依赖汉巴里语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菲克, 遵循IBA规则时. 新的 (2012) 沙特阿拉伯仲裁法规定, 例如, 特别明确的是,议事规则不得与《伊斯兰教义》中的条款冲突 25:
“1- 仲裁各方可以就仲裁庭采取的行动达成协议, 包括他们有权将这些行为置于有效的 任何组织的规则, 或权威, 王国或国外的仲裁中心, 只要他们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规定。”
由于允许员工证人证词违反了汉巴里语 菲克, 严格遵守规则的仲裁庭可能会做出毫无价值的决定,当沙特阿拉伯等国家成为仲裁所在地或执行地时,该决定将无法执行. 授予的奖项也可能被推翻, 导致争端各方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 就像 鱼 (利益)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应授予, 所在地或执行地为沙特阿拉伯的仲裁庭不应依靠雇员证人的证词.
随着国际仲裁变得更加普遍, 较少以普通法和民法为基础, 对于IBA规则的下一次迭代考虑伊斯兰教法学也将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