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不仅受当事双方的私下协议管辖,而且受独立于当事双方协议适用的许多国际仲裁公约的管辖.
这些公约和条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仲裁并帮助执行仲裁裁决。, 如那个 1923 日内瓦议定书和 1927 日内瓦公约. 这两项国际文书确立了新的国际文书,是发展和促进国际仲裁的关键, 仲裁标准.
这些约定之后是 纽约公约, 或《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在 1958. 该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重要的公约. 其主要重点如标题中所述, 即,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它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署并批准.
另一个重要的约定是 1961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这是最重要的地区工具. 该公约主要是为欧洲国家当事方之间的仲裁而起草的. 它已签署 21 四月 1961 并在生效 1964. 今天, 31 各国已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 它涉及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此外, 的 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或“巴拿马公约” 在 1975 在美国和大多数南美国家之间. 该公约类似于《纽约公约》, 因为它提供了例如仲裁协议和裁决的可执行性的推定.
此外, 关于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ICSID”) 公约或“华盛顿公约”签署 1965 并得到了几乎 150 国家. 该公约着重于投资纠纷, 定义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 它规定了仲裁庭的程序以及调解机制.
最后, 国际仲裁受双边和多边条约管辖, 包括双边投资条约或投资保护协议, 为投资提供保护,以防止例如被没收, 和双边友谊, 商业和导航条约, 只是偶然地涉及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