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发现的根源可以追溯到 1789 司法法, 法律历史学家通常认为这是一部草拟不当的立法.
美国最糟糕的方面之一. 诉讼, 而且有很多, 是其荒谬的发现规则, 这可能比给定争执令中的根本问题导致更多的工作, 以及太多的相关费用, 降低美国效率. 解决争端, 并导致毫无意义的捕鱼探险,几乎从未发现 “吸烟枪” 缔约方正在寻求的. 美国. 作为程序性俱乐部击败对方以服从或解决的发现,发现要有用得多, 而不是作为确定基本事实的工具, 而且很少符合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尽管它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带来巨大价值.
之所以认为国际仲裁比诉讼更快速,更便宜的主要原因之一,恰恰是因为与某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国际仲裁的发现范围要小得多. 由于美国,这种情况正日益被削弱. 司法部门对本节的解释可能存在缺陷 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