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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国际仲裁

07/08/2018 通过 国际仲裁

安哥拉, 该国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最近对其立法进行了现代化,并作为更广泛的法律改革的一部分向国际仲裁开放.

安哥拉国际仲裁安哥拉的仲裁由 法律编号. 16/03 的 25 七月 2003 也称为“自愿仲裁法“ 或者 ”VAL值”. VAL主要基于 葡萄牙仲裁法 1986 并规范国际和国内仲裁, 大部分规定都相同. 虽然许多解决方案都与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一些偏离也很重要.

文章 1 VAL的规定规定,由当事方酌情权行使的与权利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仲裁, 除非法律保留只能在法院或其他类型的程序中行使. 相应地, 几乎所有商业纠纷都可以仲裁. 一个有趣的限制, 然而, 在某些情况下是, 的 法律判决 必须是安哥拉法律,葡萄牙语必须是诉讼程序的语言.

文章 3 VAL的规定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 其中包括交换直接涉及仲裁的任何形式的书面信函或包含仲裁协议的其他文件. 这符合《公约》第二条的规定。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尽管VAL是在安哥拉成为成员国之前制定的.

当事人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商定任何仲裁程序规则, 直接或参考机构. 没有这样的协议, 根据条款 16 VAL的, 仲裁庭有权决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双方通常也可以自由地就任何仲裁地点达成协议. 如果他们在第一名仲裁员接受之前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条款 17 VAL的席位必须由仲裁员确定.

涉及安哥拉案件的外国从业人员最担心的VAL条款可能涉及 19 和各方代表. 文章 19 VAL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由律师协助或代表, 灵感来自古老的葡萄牙法律. 然而, 它被解释为意思是如果当事各方决定任命律师, 必须是被允许在安哥拉执业的律师. 由于安哥拉律师协会的成员仅限于安哥拉律师, 该规定对国际从业者的实际后果是重大的. 虽然这种解释的后果仍不清楚,并且是辩论的主题, 对于涉及安哥拉案件的从业人员,建议与安哥拉当地律师合作.

VAL还包含有关裁决的许多详细规定, 其准备, 形式和内容, 如文章中所述 24 至 33.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裁决必须在 6 自最后一位仲裁员接受之日起, 如文章所述 25. 有趣的是,任何延长时间都必须由当事双方共同商定,不能由仲裁员单方面决定. 根据条款 27 VAL的, 仲裁裁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以下内容:: 各方名称, 参考仲裁协议, 仲裁标的, 仲裁地, 授予奖项的地点和日期, 决定和决定的理由, 仲裁员的决定,并最终指明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费用.

安哥拉仲裁法的另一个有趣特征是挑战裁决的两种不同可能性. 第一, 因为不成功的当事方可以基于以下理由之一申请撤销裁决:

  • 通过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
  • 仲裁庭无权审理此案时;
  • 仲裁协议到期并失去效力时;
  • 法庭的组成不正常时;
  • 当裁决书没有提供正当理由和理由时;
  • 当裁决违反当事方平等原则,对案件结果有影响时;
  • 仲裁庭行使职权后;
  • 当法庭, 在基于公平和惯例原则做出决定的情况下, 不符合安哥拉公共政策;

第二, 文章 36 规定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同意也可以放弃上诉,而废止则不可以.

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上 6 游行 2017 安哥拉将其加入书交存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与联合国秘书长. 《纽约公约》的规定于 4 六月 2017, 根据《纽约公约》第十二条,该规定生效 90 加入书交存后的几天.

加入《纽约公约》对安哥拉无疑是一项重要而积极的发展. 然而, 为了使VAL的某些规定与《安哥拉民事诉讼法》与新接受的常规义务相一致,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阿西里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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