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国际仲裁受 国际仲裁法 1974 (例如)(“国际航空协会”) 经修订 2010, 2015 和 2018. 在过去的十年中,作为旨在促进澳大利亚成为国际仲裁的一个有吸引力的地区所在地的广泛的仲裁改革的一部分,与澳大利亚的仲裁有关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已得到了重大修改。. 澳大利亚联邦当然是联邦, 有六个州和两个领土,[1] 每个州和地区代表一个单独的司法管辖区. 国内仲裁受《商事仲裁法》管辖 (“民航局”) 每个州和地区的. 作为澳大利亚仲裁改革的进一步内容, 所有州和地区都根据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这导致了相当统一, 适用于澳大利亚国际和国内仲裁的和谐现代制度.
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概述
IAA 规范, 在联邦一级,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在澳大利亚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IAA直接纳入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IAA的结构如下:
- 第一部分–初步 – 规定了某些一般性规定;
- 第二部分–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执行 –规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纳入《纽约公约》的规定 (国际航空协会, 部分 8);
- 第三部分–国际商事仲裁 –规范澳大利亚的国际商业仲裁行为, 同时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与其 2006 修正案 (国际航空协会, 部分 16 (1)).[2]
国际vs. 澳大利亚的国内仲裁
根据IAA, 如果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则该仲裁被视为国际仲裁:[3]
(一种)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 达成该协议时, 他们在不同州的营业地点; 要么
(b) 以下地点之一位于当事方营业所在国以外:
(一世) 仲裁地点(如果在, 或根据, 仲裁协议;
(ii) 履行商业关系义务的大部分的任何地方,或与争端的主题最密切相关的地方; 要么
(C) 双方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涉及多个国家.
相应地, 两个澳大利亚实体之间的仲裁也可能受到国际制度的管辖, 他们应该同意吗.
澳大利亚的国内仲裁受每个州和地区的CAA管辖, 哪个是, 然而, 几乎相同的法律, 全部基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如果当事各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在澳大利亚有营业地,并且不是《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所涉及的仲裁,则该仲裁是国内仲裁, 根据IAA的规定, 适用.
澳大利亚的相关州和领地立法包括:[4]
-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商业仲裁法 2017 (行为).
- 新南威尔士州: 商业仲裁法 2010 (新南威尔士州).
- 北方领土: 商业仲裁 (国家统一立法) 法案 2011 (新台币).
- 昆士兰州: 商业仲裁法 2013 (昆士兰州).
- 南澳大利亚: 商业仲裁法 2011 (到).
- 塔斯马尼亚: 商业仲裁法 2011 (那).
- 澳大利亚西部: 商业仲裁法 2012 (西澳)
- 维多利亚州: 商业仲裁法 2011 (维克)
国内仲裁, 当事人还可以同意在法律问题上针对仲裁裁决的上诉权. 在各方缺席的情况下’ 协议, 不存在这种上诉权,对裁决的追索权仅限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规定的事项. 根据IAA,国际仲裁中没有规定上诉权.
IAA的强制性规定
IAA为当事方和仲裁员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使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定制仲裁程序. IAA没有指定, 明确地,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哪些规定是强制性的. 存在普遍共识, 然而, 有一定的, 仍然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原则. 这些包括, 例如:[5]
- 澳大利亚法院有义务中止任何诉讼,并应仲裁协议的一方提出申请将其移交给仲裁, 由IAA提供, 部分 7(2);
- 澳大利亚法院有义务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犹如是由州或地区法院或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下达的命令一样, 受IAA规定的某些例外的约束, 部分 8;
- 各方平等对待, 因为各方应一视同仁,并有合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18, 根据IAA的规定);
- 为了检查货物,必须在听证会和仲裁庭的任何会议上充分提前通知当事各方, 其他财产或文件,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24 (2)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根据IAA的规定).
此外, 澳大利亚法院还要求进行仲裁程序,以符合 “自然正义“,[6] 如举行 卡斯特电子有限公司v TCL空调 (中山) 有限公司 (没有 2) [2012] FCA 1214. 如果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澳大利亚法院也可以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如本节所述 8(7)(b) IAA的. 如果未遵守自然公正原则,则认为外国裁决违反了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 (部分 19(2) IAA的). 然而, 如举行 翡翠粒v. 农业公司 [2014] 314 ALR 299, 尊敬的帕格尼法官J驳回了该申请, 法院必须保持警惕,不允许当事方对案情进行审查,以援引公共政策例外. 正如帕格内法官(J. Pagone J)所持, 法院确保遵守自然正义的作用仅是监督.[7]
澳大利亚仲裁协议
部分 16(2) IAA的, 这使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具有法律效力, 规定“仲裁协议”具有“选项”中给出的含义 1 的文章 7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双方之间就已定义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不论是否签约.“ 选项 1 的文章 7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为了执行外国仲裁协议, IAA还采用了 “仲裁协议” 从 纽约公约, 第二条 (1), 规定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当事方承诺将由确定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 不论是否签约, 关于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的标的物”.
因此,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要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唯一正式要求是必须以书面形式. 如本节中进一步规定 3(5) IAA的, 合同中对包含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引用也构成仲裁协议, 前提是该提述是使该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举行 华纳兄弟. Feature Productions Pty v. 肯尼迪·米勒·米切尔电影有限公司 [2018] 都市水协 81, 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适用于确定仲裁条款是否包含在合同中.
澳大利亚争议的可仲裁性
澳大利亚法院的出发点是,任何可适当裁定适合法院裁定的救济请求均被认为是可仲裁的, 如举行 长者CED v. 德拉科公司 [1984] 59 ALR 206. 争议也必须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由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鞣制研究实验室公司. v. 奥布赖恩 [1990] 足球俱乐部 90/008 (“可以任意决定, 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并且, 可能, 一项与权利不完全由行使司法权决定的权利有关的权利”). 因此,当事各方不能同意将不可仲裁的争议提交仲裁。, 如已确认 WDR特拉华公司v Hydrox Holdings Pty Ltd [2016] 245 FCR 452).
即使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哪些问题不可仲裁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传统上不可仲裁的事项包括刑事犯罪, 离婚, 儿童监护权, 财产结算, 遗嘱, 就业申诉, 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竞争法纠纷以及某些破产和破产事宜[8] (即使在 WDR特拉华公司v Hydrox Holdings Pty Ltd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与公司清算有关的事项可以通过仲裁确定).
某些立法行为还明确规定了哪种纠纷是不可仲裁的, 如, 例如:
- 海上货物运输法 1991 提单或与澳大利亚往返货物的类似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均告无效, 除非协议规定仲裁必须在澳大利亚进行;
- 保险合同法 – 部分 43(1), 规定保险合同不能规定仲裁条款,任何此类协议均无效.
仲裁员
任命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IAA提供的仲裁员的免除和质疑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中的相同.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数量的仲裁员 (文章 10(1)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没有这样的决心, 默认号码是三位仲裁员 (文章 10(2)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地约定任命仲裁员的程序 (文章 11(2)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未能达成协议, 文章 11(3)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规定规定,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可以按以下方式任命仲裁员::
(一种) 在三名仲裁员的仲裁中, 各方应任命一名仲裁员, 如此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应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请求后三十天内未指定仲裁员, 或如果两位仲裁员在任命后三十天内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达成协议, 预约, 应一方要求, 由法院或本条规定的其他当局 6;
(b) 在独任仲裁员的仲裁中, 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人达成协议, 他将被任命, 应一方要求, 由法院或本条规定的其他当局 6.
法院根据IAA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已下放给 澳大利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 根据 国际仲裁规则 2011. 这很有用, 因为法院可能会被绕开 至 仲裁, 加快仲裁庭的组成.
关于仲裁员’ 独立公正, 仲裁员必须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 (文章 12 (1)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根据第18A条(1) IAA的, “正当怀疑“只有在存在偏见的真正危险时才存在. 当事人还可以自由地就质疑和罢免仲裁员的程序达成一致. 未能达成协议, 条款中提供的程序 13(2)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适用.
澳大利亚的仲裁机构
澳大利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是澳大利亚最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 ACICA成立于 1985 作为一个独立的, 非盈利机构, 目的是促进和促进在澳大利亚乃至整个国际范围内有效解决商业纠纷. ACICA有自己的一套仲裁规则, 的 ACICA规则 2016 和 ACICA快速仲裁规则 2016, 两者都在生效 1 一月 2016. 这两个规则都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但是即使在国内和国际仲裁之间也没有区别, 在实践中, ACICA管理国际仲裁.
悉尼和墨尔本是国际仲裁的主要中心. 其他著名的机构包括 澳大利亚仲裁员与调解员协会 (“我是一个”), 建立在 1975 在悉尼, 主要关注国内仲裁.
另一个积极的发展, 作为澳大利亚更广泛的仲裁改革的一部分, 于2004年在悉尼开设了国际争议解决设施 2010. 的 澳大利亚争议中心 (“模数转换器”), 仿照新加坡的麦克斯韦·钱伯斯(Maxwell Chambers), 提供世界一流的争议解决设施和服务. 其他值得注意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案包括 墨尔本商业仲裁与调解中心 (“中华民国”) 和 珀斯西澳大利亚州能源与资源仲裁中心.
结论
得益于过去十年中澳大利亚仲裁法的全面法律改革, 随后,澳大利亚法院做出了许多决定,重申了其支持仲裁的政策, 国际仲裁在澳大利亚继续上升. 自然, COVID-19对澳大利亚的争议解决产生了重大影响, 特别是通过引入虚拟听证会和在线平台, 现在已经成为一种规范而不是例外. 然而, 突然转向完全虚拟仲裁可能会对澳大利亚仲裁的未来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虚拟听证会成为常态, 澳大利亚最终可能会克服成为国际仲裁全球中心的主要障碍 – 其遥远的地理位置 – 并提升到其主要区域竞争对手(例如新加坡或香港)的水平.
[1] 澳大利亚联邦由六个州组成 – 新南威尔士州, 昆士兰州, 南澳大利亚, 塔斯马尼亚, 维多利亚州, 和西澳大利亚州, 和两个主要的大陆地区 –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领地.
[2] 澳大利亚成为最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国家之一 1974 管辖国际仲裁.
[3] 国际航空协会, 日程 2,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1(3).
[4] 看到 https://acica.org.au/commercial-arbitration-acts/
[5] 澳大利亚的仲裁程序和实践: 概观, 可在: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1-618-2164
[6] 澳大利亚的仲裁程序和实践: 概观, 可在: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1-618-2164
[7] 翡翠粒v. 农业公司 [2014] 314 ALR 299, 最好. 10, 16.
[8] 澳大利亚的仲裁程序和实践: 概观, 可在: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1-618-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