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为仲裁法律的改革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努力,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仲裁仍然是一个不发达且不受欢迎的争端解决机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1990年代巴尔干战争后成立为独立国家. 的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 又称《代顿协定》, 已登录 1995 并成为今天的国家宪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两个不同的实体组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 此外, 有一个单独的布尔奇科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权下的自治行政单位. 这些实体均具有就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法的法律权限. 相应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三项单独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的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民事诉讼法 2003, 斯普斯卡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3 和 布尔奇科区民事诉讼法 2003.
仲裁规定分布在三个不同的民法典之间: 联邦民事诉讼法 (第434–453条), 斯普斯卡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434–453条) 和地区民事诉讼法 (第380–399条). 幸好, 这些行为各自的仲裁规定基本相同, and all nineteen articles are based on the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已经被世界近一半的国家所采用.
《联邦民事诉讼法》将仲裁归类为“special procedure” 将其与其他类型的“特殊程序”,例如劳资纠纷和小额索偿. 它没有明确说明仲裁程序的一般原则. 不过, 从《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编纂的一般原则中可以得出一些一般原则. 其中包括当事方自治的原则, as provided in Article 443 联邦民事诉讼法, 允许当事方就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达成协议.
由于关于仲裁的规定包含在《联邦民事诉讼法》中, 一般认为,《联邦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已编纂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such as for example due process, 同样适用于仲裁程序.
文章 434-453 联邦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定义了仲裁程序的所有基本要素: 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挑战, 仲裁庭的一般权力以及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联邦《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载有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s a party to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成功的 1 九月 1993. 关于《纽约公约》,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签署了两项宣言和一项保留,: “该公约仅适用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至] those arbitral awards that have been brought after entering into force of the Convention.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将适用《公约》, 在互惠的基础上, 仅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那些裁决.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将仅对因法律关系引起的分歧适用《公约》, 不论是否签约,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国家法律被认为是商业性的.”
从而, 只有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国内法被视为商业性的外国裁决才能通过《公约》执行.
本章详细编纂了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法律程序。 4 的 法律冲突法.
今天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存在的唯一已知的仲裁机构是仲裁法院, attached to the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外国商会. The Arbitration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settle disputes in commercial, 财产和其他法律事务, 根据其法规定义. It has its own 仲裁法院组织工作规则, 生效于 2003. 《规则》将仲裁法院定义为有权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独立法院. 它的能力涵盖国内外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有一个政党必须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之外有一个席位. 目前尚不清楚外交商会每年处理多少个国际仲裁.
总体, 波斯尼亚的国际仲裁状况仍然不理想. 尽管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来发展仲裁, and a number of initiatives and arbitration associations which advocate for reform have been established, such as for example the 协会套利, 仲裁远未成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流行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