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仲裁与调解法 (“法案”) 厄瓜多尔首次颁布于 1997. 然而, 即使在通过修正案之后 2015, 该立法存在监管空白和模糊条款, 这不允许仲裁员和法官建立稳定的解释体系. 事实是该国 谴责 ICSID 公约 2009 对厄瓜多尔国际仲裁上诉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制.
然后, 厄瓜多尔于 6 月重新加入 ICSID 公约两个月后 2021, 行政令编号. 165-2021 由总统颁布,包含《仲裁与调解法》条例. 该条例的目的是澄清先前的含糊之处并填补厄瓜多尔仲裁法律中的空白. 全国的 重新加入 ICSID 公约, 反过来, 促进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仲裁与调解法》中厄瓜多尔仲裁的定义
根据文章 1 该法案, 仲裁制度是当事人可以提交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经双方同意, 现有或未来能够解决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 争议由管理仲裁庭或独立仲裁员解决.
文章 2 澄清仲裁在遵守该法案以及仲裁中心的规则和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管理, 当根据本法但根据各方协议进行时,它是独立的.
仲裁协议
根据文章 5, 仲裁协议是:
双方同意将其之间就特定法律关系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无论是契约性的还是非契约性的.
文章 6 添加, 然而, 仲裁协议不必包含在双方签署的一份单一文件中, 但也可以从其他书面通信中得出结论,这些通信作为当事人提交仲裁意愿的文件记录.
申请仲裁
重要的, 文章 10 详细说明了厄瓜多尔有效仲裁请求必须满足的要求. 该请求必须提交给仲裁中心主任或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 它还必须包含:
- 提交的中心或仲裁员的指定;
-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身份;
- 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清晰准确地概述;
- 事情, 所要求的金额或事实;
- 争议金额的确定;
- 指定被诉人送达地点, 以及通知被诉人的地点.
- 法律在每种情况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一条中包含的先决条件 7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必须得到尊重.
调解听证会
该法的一个特殊性是举行调解听证会,以便各方能够解决争端 (文章 15). 调解员由仲裁中心主任指定. 如果双方设法达成协议, 调解听证会后签署的法案具有可执行判决的效力,具有既判力.
仲裁庭的组成
按照条款 16, 双方有机会在调解听证会上就仲裁员达成一致. 没有协议, 仲裁中心主任向当事人发送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从中选举仲裁员. 通过共同协议, 当事人也可以指定名单之外的仲裁员. 一旦各方都选择了仲裁员, 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开始指定仲裁庭庭长.
在厄瓜多尔的每次仲裁中, 除独任仲裁员或组成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外, 还必须指定一名所谓的“候补仲裁员”. 如果其中一名仲裁员缺席或明显妨碍仲裁程序,候补仲裁员可以介入仲裁程序 (文章 17).
仲裁庭的决定
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仲裁庭的裁决 (文章 32). 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判决的效力和既判力,与终审判决同样执行, 遵循执行程序. 除决定作出后提出的异议外,决定执行的法官不能接受任何异议.
厄瓜多尔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厄瓜多尔是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规范外国仲裁裁决在厄瓜多尔的执行. 然而, 加入公约时, 厄瓜多尔提出保留,限制其适用于商事仲裁裁决.
厄瓜多尔投资仲裁
尽管厄瓜多尔的投资保护和投资仲裁不受单独的法案管辖, 该国重新加入 ICSID公约 在 2021.
至今, 厄瓜多尔总共参与了 28 报告的投资仲裁案件, 包括采矿和能源领域. 最多 针对厄瓜多尔的著名案例 是:
- 与采矿相关的案例:
- RSM v. 厄瓜多尔
- 萨莫拉金 v. 厄瓜多尔
- 铜台面v. 厄瓜多尔
- 琼菲尔德诉. 厄瓜多尔
- Codelco 等 v. 厄瓜多尔
- 能源领域案例:
- 西方诉. 厄瓜多尔 I 和 II (碳氢化合物)
- 轻度认知功能障碍. 厄瓜多尔 (电)
- 恩卡纳五号. 厄瓜多尔 (油和气)
- 杜克能源v. 厄瓜多尔 (发电)
- Chevron 和 TexPet v. 厄瓜多尔 I 和 II (石油勘探)
- 佩伦科v. 厄瓜多尔 (采油)
- 伯灵顿诉. 厄瓜多尔 (石油勘探)
结论, 厄瓜多尔仲裁与调解法, 尽管最初充满了模糊性和监管漏洞, 进行了重大修改, 特别是随着第 1 号行政令的出台. 165-2021 旨在澄清和加强其规定. 厄瓜多尔重新加入 ICSID 公约进一步强调了厄瓜多尔完善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法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