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国际仲裁受 仲裁法 (法律编号. 488-V) 过时的 8 四月 2016 (“仲裁法”). 《仲裁法》自生效之日起两次修订 19 四月 2016, 三月的第一次 2017 (文章 9.5) 一月份的第二次 2019, 作为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使哈萨克斯坦成为一个更加国际化和仲裁友好的司法管辖区并增加对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时,进行了重大修订.
哈萨克斯坦仲裁法
的 仲裁法 否. 488-V 共八章:
- 章节 1: 一般规定 (文章 1-10)
- 章节 2: 哈萨克斯坦仲裁庭 (文章 11-12)
- 章节 3: 仲裁程序的进行 (文章 20-40)
- 章节 5: 仲裁争议的费用 (文章 41-43)
- 章节 6: 作出仲裁裁决和终止程序. 仲裁裁决的废止 (文章 44-53)
- 章节 7: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文章 54-57)
- 章节 8: 最终和过渡性条款 (文章 59-60).
虽然 仲裁法 是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有, 但是, 差异,因为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某些方面包含更严格的要求. 一个例子是对仲裁员的要求, 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只能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 30, 具有高等教育和至少五年的工作经验 (文章 13(1)). 此外, 不同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仲裁法规定了两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必须通过仲裁考虑和解决争议, 除非双方的规则或协议规定了另一个时间段 (文章 35(2)), 这是相对较短的. 《仲裁法》还对仲裁裁决的内容提出了某些额外要求,并提供了更广泛的搁置理由清单 (文章 57), 如下所述.
仲裁协议的形式
文章 9 仲裁法 (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同意) 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载有仲裁条款的,符合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 或在信件交换中, 电报, 电话和传真信息, 或电子文件, 或其他确定行为人及其表达意愿内容的文件 (文章 9.1). 此外, 仲裁协议以交换申请书和答辩书的方式订立的,也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 其中一方确认存在协议, 对方不反对 (文章 9(2)). 《仲裁法》还规定了通过在合同中提及载有允许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的文件来订立仲裁协议的选择。, 前提是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引用使仲裁协议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文章 9.3).
哈萨克斯坦争议的可仲裁性
文章 8.2 《仲裁法》规定,只有因民事关系引起的争议才可以提交仲裁.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以下争议被视为不可仲裁事项:
- 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
- 影响被认定为无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的纠纷;
- 重整与破产纠纷;
- 自然垄断实体与其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 政府当局之间的纠纷;
- 法人实体之间的争议,其中 50% 有表决权的股份 (对特许资本的参与性权益) 或更多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拥有; 和
- 因个人非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 与财产关系无关的 (名誉保护纠纷, 尊严和商业信誉, 姓名权, 隐私保护, 个人形象, 等等).
仲裁法院
文章 13 仲裁法规定了可以被任命为仲裁员的标准:
个人, 谁直接或间接对案件的结果不感兴趣, 独立于当事人并同意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人, 谁已经年满三十,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和不少于五年的工作经验, 被选中 (任命) 仲裁员.
单独解决争议的仲裁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教育. 在合议解决争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庭长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教育.
经双方同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可以选择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担任仲裁员.
文章 13(2) 规定了对准仲裁员的额外要求,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或由常设仲裁庭的规则决定.
仲裁庭可由单人仲裁庭组成 (独任仲裁员) 或几个成员 (“学院派”),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14 仲裁法.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员的人数, 这一定是不均匀的.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法规定了默认的三名仲裁员人数 (文章 14(2)).
文章 17 《仲裁法》规定了质疑仲裁员的程序和理由. 第一, 如果仲裁员不遵守本条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员提出质疑 13 法律的. 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其他理由包括以下情况, 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能力产生怀疑的:
1) 与仲裁员有密切关系的人是争议的一方,或者仲裁员可以根据争议的结果为自己带来重大利益或损害;
2) 仲裁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人是法人实体的负责人, 其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是争议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一方或任何其他人,根据争议的结果,可以期望获得重大利益或损害;
3) 仲裁员作为专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预先确定了他/她在争议中的立场,或者协助争议的一方准备或陈述他/她的立场;
4) 仲裁员就本案的审理收取或索取报酬, 本法未规定的;
5) 仲裁员不合理地未能满足仲裁程序的时限.
仲裁庭拥有就其权限作出决定并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的固有权力,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20 仲裁法. 双方还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地点. 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 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确定, 包括对当事人的方便 (文章 22).
哈萨克斯坦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的一个有趣特点是其章节 2, 它规定了建立, 组织和作用 哈萨克斯坦仲裁庭. The Arbitration Chamber of Kazakhstan is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formed as an association of permanent arbitration tribunals and arbitrators, 为确保实施的有利条件而设立, 促进和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仲裁活动. 它结合了所有 “永久仲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通过集体成员资格. 仲裁庭的权力载于第 12 仲裁法,包括, 除其他外, 代表和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中仲裁员和常设仲裁庭的利益; 监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活动的情况; 维护常设仲裁庭仲裁员名册, 以及仲裁员, 谁是仲裁庭的成员; 仲裁员的培训和专业发展, 等等.
哈萨克斯坦其他著名的仲裁机构包括:
的 国际仲裁院 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庭的创始人之一. 建立在 2001 (以国际仲裁的名义 (审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 它被重命名为 2008 到“国际仲裁中心”. 然而, 由于立法的变化 2016, 国际仲裁中心被撤销,其审议哈萨克斯坦居民之间纠纷的职能转移至国际仲裁法院.
哈萨克斯坦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哈萨克斯坦加入了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的 “纽约公约“) 根据总统令日期 4 十月 1995. 同年, 哈萨克斯坦还批准了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re governed by the 仲裁法 (文章 54-57), 但也由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 十月 2015 (法律编号. 377-在 ZRK). 民事诉讼法, 文章 255, 规定了比纽约公约规定的更多的拒绝承认裁决的理由.[1] 除了《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理由, 如果仲裁裁决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中作出了有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关于同一主题和基于同一理由, 或法院或仲裁裁决终止与索赔人放弃索赔有关的程序.[2]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应地在四项不同的立法中同时规定: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纽约公约和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这带来了实际困难, 考虑到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理由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规定的理由不完全一致. 作为基本规则, 哈萨克法院的做法是, 基于文章 255 民事诉讼法条 57 仲裁法, 拒绝承认和/或执行仲裁裁决, 不管它是在哪个国家提供的, 基于以下理由:[3]
1) 如果被援引仲裁裁决的一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
(一世) 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无效,或, 没有任何指示, 根据授予奖项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ii) 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考虑或不属于其条款的争议, 或包含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议, 或者仲裁对争议没有管辖权. 如果仲裁协议所涵盖事项的决定可以与仲裁协议未涵盖事项的决定分开, 不能拒绝就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仲裁裁决部分签发执行令;
(三) 仲裁协议的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
(四) 仲裁裁决所针对的当事人没有被适当通知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 或因其他法院认为有效的原因而无法向仲裁提交案件;
(v) 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有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在同一主题上, 并且基于同样的理由, 或因申请人放弃诉讼请求而终止诉讼程序的法院裁决或仲裁裁决;
(我们) 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中的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 未能达成协议, 不符合仲裁所在国的法律;
(七) 该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或者其执行已被其所依据的法律所规定的国家的法院中止.
或者, 哈萨克法院认定:
(1) 承认和/或执行仲裁裁决违反 RK 公共政策; 要么
(2) 已作出仲裁裁决的争议不能成为仲裁程序的主题.
上述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仲裁裁决的一方. 在实践中, 然而, 哈萨克法院并不总是遵守这一要求来分配举证责任.
[1] V. 扎拉斯卡诺维奇·谢克诺夫 & 一个. 图列哈诺夫娜·伊达亚托娃, “4.6 哈萨克斯坦: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罗曼·齐科夫 (编), 外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和前苏联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1) pp. 379 – 416, 脚注没有. 7.
[2] 国际仲裁 2021, 哈萨克斯坦, 钱伯斯 & 合作伙伴实践指南, 可在: 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arbitration-2021/kazakhstan
[3] V. 扎拉斯卡诺维奇·谢克诺夫 & 一个. 图列哈诺夫娜·伊达亚托娃, “4.6 哈萨克斯坦: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罗曼·齐科夫 (编), 外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和前苏联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1), pp. 39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