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的国际仲裁仍在发展中. 科威特没有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也没有足够的英语友好仲裁设施. 代替, 仲裁条款遍布各种法律 – 伊斯兰法, 国际法和制度法规. 科威特的仲裁主要由 民事和商业程序法典, 法律编号. 38 的 1980 (章节 12, 文章 173 至 188) (“程序法”) 与民商事法中的司法仲裁, 法律编号. 11 的 1995 经法律修正案. 12 的 2013 (“ J民事仲裁法”). 两种法律都不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然而, 两者都没有清楚地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
因此,与科威特仲裁有关的法律框架需要改革. 这有点令人惊讶, 考虑到海湾地区其他国家紧随其后的总体趋势, 采取了有利于仲裁的政策,并一直致力于使仲裁法律现代化并建立新的仲裁中心 (看到 中东国际建筑仲裁). 考虑到科威特重要的建筑和基础设施行业,这也令人惊讶, 特别是考虑到“科威特视界 2035”, 科威特政府宣布的一项计划,旨在将科威特转变为金融和贸易枢纽, 区域和国际, 对外国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随着科威特的发展加速和建筑市场的持续增长, 从业人员和评论员普遍达成共识,科威特政府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增强外国投资者对科威特的信任。.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之间没有明显区别
文章 182(4) 程序法 只是规定“仲裁员的裁决应在科威特作出, 否则适用于仲裁员的规定规则’ 在这方面应适用外国裁决.”
不幸, 科威特法律似乎没有在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之间做出明确区分, neither under the Procedures Law nor under the Judicial Arbitration Act. 已经被考虑了, 然而, 在科威特境外进行的任何仲裁是 “国外“, 即使适用的法律是科威特法律,并且争议在科威特当事方之间. 这个 “国外” 因此,仲裁受有关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的管辖。, 如下所述.
仲裁协议与科威特争端的可仲裁性
文章 173(1) 和 (2) 程序法 规定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将其争议提交仲裁, 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这样做:
“可以就特定纠纷的仲裁以及因执行特定合同而引起的所有纠纷的仲裁达成协议。.
仲裁可能无法建立, 以书面形式保存。”
因此,《程序法》将“仲裁条款”和“仲裁提交协议”, 确认涉及未来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并给予与仲裁提交协议相同的效力.[1] 如果当事方未在合同中规定他们选择任何其他仲裁系统的情况, 默认情况下适用《司法仲裁法》,当事各方均受上诉法院仲裁庭的管辖, 如下所述.
文章 173(3) 程序法 进一步规定:
“在未达成妥协性调解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仲裁. 仲裁只有在有能力处置争议权的合格人员进行时,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评论员指出,必须根据科威特《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规则来解释此规定:[一世]如果义务的主题违反法律, 公共政策或良好道德, 合同被视为无效.”[2] 评论员进一步指出,该条款由《条款》中的另一条款补充 172 民法典中指出,“[一世]在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任何事情上都不可能妥协, 但可能会损害由此产生的继承权”.[3] 也普遍达成共识,根据科威特法律,某些商业事项不可仲裁, 其中包括, 主要是, (1) 破产纠纷; (2) 商标纠纷; 和 (3) 商业代表事宜.
最近几年, 对于根据科威特法律由分配协议引起的争端的可仲裁性存在某些疑问. 现在,这些问题已经由科威特最高法院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解决。, 其中法院维持分配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为有效, 不包括科威特法院的管辖权 (看到 科威特最高法院维持《分配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科威特的仲裁庭
文章 174(1) 程序法 规定仲裁员不得较小, “依附” 要么 “因任何刑事处罚而被剥夺公民权利” 或宣布破产. 《程序法》并未确定仲裁员的具体人数, 但确实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其数量都必须为奇数 (文章 174(2) 程序法). 文章 174(2) 还规定应在仲裁协议中或以后指定仲裁员, 在单独的协议中. 如果一方未能作出这样的任命,或者双方未能就裁判员的任命达成协议, 科威特国内法院有权任命任何一方不予任命的仲裁员 (文章 175, 程序法).
根据科威特法律, 仲裁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接受其任命, 在此之后,他或她可能无缘无故辞职,或可能对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 178, 程序法), 这可能会使某些从业者在同意担任科威特所在地的仲裁员之前三思而后行.
挑战仲裁员的理由与科威特法律规定的取消法官资格的理由相同. 寻求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方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对争端具有最初的管辖权, 在他通知任命或了解挑战原因的五天内, 如果这些只有在任命后才知道 (文章 178, 程序法).
科威特仲裁奖
在科威特, 符合《程序法》和既定的法院惯例, 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4]
- 仲裁协议副本 (文章 183 程序法);
- 各方指控和证明文件摘要;
- 获奖原因;
- 授予日期;
- 获奖地点;
- 所有或多数仲裁员的签名 (如果一名仲裁员拒绝签署, 但是,如果在裁决中提到了这种拒绝,则认为该裁决是有效的).
根据条款 183(2) 程序法,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裁决应以阿拉伯文作出,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交存官方译本时附上官方译本.
司法仲裁法
司法仲裁法 1995 (经修订 2013 依法否. 12) 是在科威特进行仲裁的另一项文书. 司法仲裁法取代了本条 177 程序法, 该法规定科威特司法部将宪法规定的一个或几个仲裁小组由法官主持,并任命两名商人为成员. 司法仲裁法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 它提供了一个“混合的仲裁, 仲裁小组由国家任命的法官和当事各方任命的仲裁员组成. 第二, 它规定了对执行《司法仲裁法》后解决的争端的强制性管辖权, 其中包括有关通过仲裁解决可能的争议的规定, 但未指定要向其提交此类争议的仲裁机构. 仲裁小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另一类争议是政府实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例如. 部委, 公众公司和资本由国家完全拥有的公司) 或所有此类机构之间.
因此,《司法仲裁法》为解决个人与科威特政府主管部门或部委之间的争端提供了专门的司法管辖权。. 可以通过减轻科威特司法机构的负担来解释这一点,因为这些争端通常涉及公共资金问题。. 仲裁小组仅听取价值不超过五十万科威特第纳尔的事项 (KD 500,000), 包括行政合同引起的财务冲突. 这些类型的仲裁程序完全使用阿拉伯语进行,并且仅限于科威特法律事务.
司法仲裁法因草拟纯粹是国内仲裁而受到批评, 因为它包含了一些不适合仲裁的条款, 而且它继续无视国内和国际仲裁之间通常的区别.
科威特的仲裁机构
科威特没有领先的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满足外国当事方的需要,并以有效,透明的方式或以英语进行程序. 科威特工商业联合会 (“知识中心”) 为促进仲裁做出了某些努力, 例如, 通过建立 科威特商业仲裁中心 (“ KCAC”) 在 1999, 目的是通过提供灵活有效的仲裁程序来支持仲裁以解决商业争议. 自那以后, KCCI在促进和提高科威特境内的仲裁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KCAC规则规定,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如果没有《 KCAC规则》或《程序法》中与特定事项相关的规定,则应适用 (文章 7 KCAC规则). 不幸, 有限的英语聚会资源,几乎没有支持, 据说KCAC未能遵守国际标准或满足外国政党的需求.
在科威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光明的一面, 科威特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以来 1978. 科威特已经达成一项标准保留,它将把《纽约公约》适用于承认和执行仅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5] 如果满足互惠要求, 外国仲裁裁决通常在科威特执行,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6]
- 外国裁决是在可能属于仲裁主题的事项中授予的,并且可以在授予该裁决的国家/地区内强制执行;
- 外国裁决是由胜任的裁决人根据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授予的;
- 双方立即被召唤出庭,并应出庭代表;
- 该奖项的主题不违反授予该奖项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 该裁决不应与科威特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相抵触或违反科威特的道德或公共政策.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国内立法是, 再次, 程序法, 文章 199, 该条规定,只有在有关外国法律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时,外国判决才被认为是有效和可执行的.
科威特还是其他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关的其他区域性公约的缔约国。, 包含:
- 的 利雅得司法合作公约 1983 –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无需审查潜在争议的主题, 只要此类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违反公共秩序, 寻求执行的国家的道德或宪法, 或伊斯兰法的首要原则;
- 的 阿拉伯联盟执行判决公约 1952 which deals with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nd arbitral awards in all Member States of the Arab League which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即埃及, 伊拉克, 约旦, 科威特, 利比亚, 沙特阿拉伯, 叙利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的 安曼商事仲裁公约 1987 –成员对所有阿拉伯国家开放的区域协议. 除埃及外,所有阿拉伯国家都签署了《安曼公约》. 它不太受欢迎, 然而, 条款中有一个限制 23 所有意见书和诉状均应使用阿拉伯语.
投资仲裁与科威特
科威特有 签署了大量双边投资条约 (“BIT的”), 其中一些尚未生效,一些已经终止 (BIT与印度, 摩尔多瓦, 火鸡, 巴基斯坦, 摩洛哥, 埃及和伊拉克已被终止).[7] 科威特还是加入投资条款的许多其他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包括海湾合作委员会签署的几项条约 (“海湾合作委员会”), 科威特是会员国:[8]
- 海湾合作委员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现行);
- GCC-印度框架协议 (签, 无效);
- EC-GCC合作协议 (现行);
- 海湾合作委员会经济协定 (现行);
- 海湾合作委员会-美国框架协定 (2012) (签, 无效);
- 科威特-美国TIFA (签, 无效);
- OIC投资协议 (看 ”根据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议进行的仲裁”) (现行);
- 阿拉伯投资协议 (1980);
- 阿盟投资协议 (1970).
科威特还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当事方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约定自 1979.[9] 科威特目前正在数起ICSID仲裁和一项废止诉讼中为自己辩护, 明显地:
- 巴查尔基旺v. 科威特国 (ICSID案号. ARB 20/53), 在根据法国-科威特双边投资条约提出的纠纷中, 由法国国民, 与媒体服务有关 (ARB / 20/53) (Aceris Law目前在此争议中代表索赔人);
- Ayat Nizar Raja Sumrain等人v. 科威特国 (ICSID案号. ARB / 19/20);
- Almasryia用于运营 & 维护旅游建设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ICSID案号. ARB / 18/2), 其中,仲裁庭在 1 十一月 2019, 然而, 索赔人启动了废止程序, 目前正在等待;
- Rizzani de Eccher S.p.A., ObrascónHuarte Lain S.A.. 和Trevi S.p.A (ICSID案号. 17/8).
[1] Dongchuan Luo , 贾拉勒·艾哈达卜(Jalal El Ahdab), “在科威特的仲裁”, 与阿拉伯国家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 2011), pp. 305-336.
[2] Dongchuan Luo , 贾拉勒·艾哈达卜(Jalal El Ahdab), “在科威特的仲裁”, 与阿拉伯国家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 2011), pp. 315-316.
[3] Dongchuan Luo , 贾拉勒·艾哈达卜(Jalal El Ahdab), “在科威特的仲裁”, 与阿拉伯国家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 2011), pp. 305-336.
[4] Dongchuan Luo , 贾拉勒·艾哈达卜(Jalal El Ahdab), “在科威特的仲裁”, 与阿拉伯国家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 2011), p. 328.
[5] 看到 https://www.newyorkconvention.org/countries
[6] 小号. 一个. 巴达, “与在科威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关的规则”, (亚洲国际仲裁杂志, 2015, 体积 11, 问题 2) p. 147.
[7] 看到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countries/112/科威特
[8] GCC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consisting of the states of Persian Gulf (巴林, 科威特, 阿曼,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
[9] 看到 https://icsid.worldbank.org/sites/default/files/ICSID-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