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墨西哥司法系统的某些缺陷引发了开发和巩固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需要,例如墨西哥的国际仲裁. 墨西哥不断增长的多边贸易, 跨国交易, 纠纷, 以及其国际商界, 已引导企业选择将国际仲裁条款纳入与墨西哥合作伙伴的合同中, 追求更大的法律确定性.[1]
墨西哥在制定其国际仲裁法以有能力满足国际商业界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中最相关的事态发展是墨西哥的批准 法律仲裁, 复制 2006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示范法”), 从而使外国各方熟悉和确定. 另外, 墨西哥是两个缔约国 1958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 “纽约公约”) 和 1975 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的 “巴拿马公约”), 简化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
除了这个积极的角色, 墨西哥也采取了允许当事人诉诸仲裁的行动. 墨西哥法院通过对仲裁的解释采取了友好的仲裁方式 法律仲裁. 墨西哥也是 美墨加协定 作为 1 七月 2020, 通过它的文章 31.22 呼吁建立和维持私人商业纠纷咨询委员会, 这将鼓励, 促进, 并通过教育促进自由贸易区内私人当事人之间使用仲裁, 除其他外.
1. 适用的仲裁法
尽管采取了文章中包含的文章的形式 1993 墨西哥联邦商法典 (“FCCM”),[2] 适用的墨西哥人 法律仲裁 通过司法解释和实践正确地赢得了独立成文法的地位. 墨西哥人 法律仲裁 载于 文章 1415-1480 FCCM 的 和, 如解释, 最初是为了复制示范法, 包括对商业解决和仲裁中的司法协助等特定主题的轻微修改和后续修正, 除其他外.
墨西哥人的一个有趣特征 法律仲裁 是它没有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这允许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同质的解释.
2. 墨西哥法律下的仲裁协议
根据文章 1416(1) FCCM, 仲裁协议是 “当事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于预定法律关系的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 不论是否签约.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也可以是单独协议的形式。” 在这个意义上, 仲裁协议不仅限于仲裁条款,还允许仅 妥协, 因为任何将当前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有效协议都是允许的.
– 形式
文章 1423 FCCM 区分两种形式的协议, 正如它所提到的“[Ť]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包含在双方签署的文件中或换文中, 电传, 电报, 提供协议记录的传真或其他电信方式, 或者在交换索赔和辩护的陈述中,其中一方声称存在协议而另一方未否认.”
根据该规定, 学者们对所谓的“正统”仲裁协议进行了区分, 这是一种书面形式并包含在双方签署的文件中, 和“非正统”的仲裁协议, 其有效性源于当事人的意图,其有效性更难证明. 这种“非正统”的仲裁协议包括 (1) 交换电子通信,记录当事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2) 在一方声称存在仲裁协议而对方未否认的情况下交换投诉和回应, 和 (3) 引用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 只要满足某些要求.
– 电子表格
关于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是否被认定有效, 有足够的法律论据表明这种可能性, 因为这些符合“书面”测试. 另外, 墨西哥采用了《示范法》的功能对等原则和先进的电子签名, 在法律诉讼中对电子通信持欢迎态度.
– 可分离性
文章 1432 FCCM明确预见了仲裁协议的自治原则, 确认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 仲裁庭作出合同无效的决定,在法律上不应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 胜任力
根据条款 1432 FCCM, 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因为它规定“[Ť]仲裁庭可以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 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提出的任何异议”. 这同样适用于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任何质疑作出裁决的权力.
2. 客观可仲裁性
确定事项是否可仲裁, 必须进行三重测试. 第一, 有必要确定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律禁令. 第二, 必须分析第三方权利的可能参与. 最后, 当事人必须审查该事项是否涉及公共政策问题. 如果这些情况都没有出现, 事情是可以仲裁的.
鉴于以上, 根据墨西哥法律,某些事项被归类为不可仲裁. 这些包括, 除其他外:
- 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
- 税收法, 根据税收和行政联邦法院组织法;
- 家庭和公民身份法的事项, 根据联邦地区组织法高等法院;
- 个人和商业破产, 根据破产法.
4. 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的任命和仲裁员人数在墨西哥有明确规定 法律仲裁. 追求时间和经济效率, 文章 1426 FCCM 规定,尽管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员的人数, 仲裁员的默认人数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的一名. 耐人寻味, FCCM 允许偶数个仲裁员, 双方应避免这种情况,因为这可能会在出现分歧时导致僵局和停滞.
5. 仲裁程序
–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根据当事人约定确定, 首先.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 仲裁庭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方便根据第 1436 FCCM, 读, “未能达成协议, 仲裁地点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包括各方的便利.”
– 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受平等对待当事人的义务管辖, 并为当事方提供充分的机会来陈述他们的案件, 如文章中所述 1434 FCCM, 提供, “各方应受到平等对待,并应给予每一方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件.” 尽管有这个基本原则, 墨西哥人 法律仲裁 因被认为缺乏与墨西哥宪法正当程序相当的标准而被送交墨西哥最高法院. 墨西哥最高法院, 然而, 一直错误地支持仲裁, 表明墨西哥司法系统的仲裁友好立场.[3]
6. 临时保护措施
当一方决定申请临时保护措施时, 它可能会决定在仲裁庭之前这样做, 根据条款 1433 FCCM, 哪个国家,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庭可以, 应一方要求, 命令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争议标的采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就该措施提供适当的担保.“ 否则, 一方也可以决定向墨西哥国内法院申请临时保护措施, 根据条款 1425 FCCM, 读, “即使存在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以, 在仲裁程序之前或期间, 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第一个选项仍然是一个未经探索的选项, 作为文章 1433 FCCM 没有关于该措施要求的明确指导.
另一方面, 第二种选择涉及数量有限的临时措施类型. 此选项不排除寻求仲裁的可能性, 也不构成放弃仲裁权. 法庭程序将受适用的程序守则管辖.
7. 适用法律
各方应就适用于争议的法律达成一致, 仲裁庭必须据此对其决定进行推理和依据. 适用的法律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只是一个国家的法律, 因为适用的法律还可能包括 商业法, 以及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 根据条款 1445 FCCM. 除非当事人明确允许衡平法裁决, 也称为裁决 ,的还有好, 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不得偏离适用法律, 根据文章 1445(3) FCCM: “仲裁庭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应依公平公正原则或作为和蔼可亲的调解人作出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仲裁庭必须根据案件的相关特点选择一个, 以及连接因素, 根据条款 1445(2) FCCM.
8. 仲裁费用和成本
有趣的是, 墨西哥人 法律仲裁 已决定将其费用和成本制度建立在 1976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而不是示范法. 其中最显着的区别是文章 1416(四) FCCM, 它将成本定义为“[Ť]仲裁庭费用; 仲裁员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专家意见或仲裁庭要求的任何其他协助的费用; 证人的旅费和其他费用, 前提是此类费用经仲裁庭批准; 胜诉方的法律代表和法律援助费用,如果此类费用在仲裁程序期间提出, 并且仅在仲裁庭认为合理的范围内; 指定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费用和开支.”
仲裁程序的费用由谁承担, 文章 1455(1) FCCM 规定费用随事件发生, 允许法庭根据案件的不同相关情况分配费用, 比如涉及的金额, 事情的复杂性和花费在争议上的时间.
9.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所有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不论在哪个国家制造”, 文章中规定 1461-1462 FCCM, 以及第 1 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360 的 联邦民事诉讼法.
执行外国裁决有五个基本步骤. 第一, 执行方应向主管法院提出请求, 提供仲裁协议和裁决, 在其认证版本中. 第二步由法院自己采取, 因为它应该通知对方执行程序的存在, 并为其提供三天的时间来阐述其对此事的看法. 另外, 当事人可以在此期间提供补充证据. 第三, 举行听证会. 如果当事人提出任何证据, 提供证据的额外期限为十天. 最后, 法院必须在五天内提供其准许或拒绝执行的决定.
最终执行决定不可追索,不可上诉. 唯一可能的挑战涉及宪法诉讼, 根据条款 114(三级) 的 保护法.
国内和国际裁决只能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拒绝执行 1462 FCCM, 尽管有其他补救措施,例如撤销裁决, 根据条款 1457 FCCM.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将取决于墨西哥加入的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规定.
10. 搁置奖项的方法
墨西哥人 法律仲裁 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动议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457 FCCM, 复制了示范法中的撤销理由.
根据这些理由及其随后的解释, 法院在撤销和执行程序中的审查范围非常有限, 排除审查裁决案情的可能性. 例外情况仍然是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 这确实允许进行更大的审查, 必要时, 甚至在一个 不在办公室 法院依据. 解释的范围, 然而, 在实践中仍然非常有限.
撤销裁决的程序模仿不执行外国裁决的程序, 根据条款 360 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值得注意的是, 然而, 希望撤销裁决的一方必须在收到裁决或处理更正或解释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如条款中所述 1458 FCCM.
11. 公共政策规则
文章 1462(二) 和文章 1457(二) FCCM 规定公共政策是撤销在墨西哥作出的裁决的依据, 并拒绝承认墨西哥的奖项, 分别.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法院的推理 诺信公司诉. 相机行业,[4] 合议庭进一步重申了这一点 15日 电路,[5] 墨西哥法院应避免审查仲裁裁决的案情. 这得到了墨西哥最高法院第一分庭的支持, 它通过以下方式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证明书, 试图根据仲裁员执行的程序撤销国内裁决. 本院解释为“仲裁裁决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 并将被搁置并拒绝执行, 每当事情超出上述命令的范围时, 也就是说, 超越国家司法机构, 原则, 规范, 以及由于决策中所犯错误的冒犯性而形成并超越社区的机构. 这样的裁决将改变公共秩序设定的限制, 即, 国家防止某些私人行为影响社会根本利益的机制”.[6]
结论, 墨西哥的国际仲裁受条款管辖 1415-1480 联邦商法典, 它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规,几乎完全基于示范法. 这些法律, 有利于仲裁, 法院以有利于仲裁的方式进行解释,并得到通过相关国际公约的支持和支持. 其战略地理位置, 日益增加的跨国交易, 以及努力建立严格的争端解决机制, 呼吁企业, 墨西哥和外国, 在墨西哥诉诸仲裁以解决争端.
[1] Ë. 穆尼奥斯, Under40 国际仲裁评论, 在青年仲裁评论 (24版), 10. 替代性争议解决作为克服墨西哥司法障碍和机构功能障碍的工具, pp. 58-62.
[2] 法令 22 七月 1993, 包含对《商法典》和《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作出的修正和各种附加规定.
[3] 审查中的安帕罗 759/2003.
[4] 诺信公司诉. 工业相机公司. 中央供暖, 三月. 14, 1996.
[5] Mecalux 墨西哥公司. C.V.., 可以 28, 2002.
[6] 审查中的安帕罗 755/2011, 为.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