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2015 荷兰仲裁法 (“荷兰仲裁法”) 管辖荷兰的国际仲裁 (请查找荷兰语原文, 以及一个 非官方英文翻译).
荷兰仲裁法修订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四卷 (“DCCP”) (DCCP 第四册英文版可在此处获取), 一如既往 此前生效 1986, 以及本书的某些条款 3 (文章 3:316 和文章 3:319), 书 6 (文章 6:236) 并预订 10 (添加新标题 16 (仲裁), 文章 10:166-10:167) 荷兰民法典 (“直肠癌”) (在这里可用).
荷兰仲裁法的范围和结构
荷兰仲裁法, 根据其第四条, 适用于以下日期或之后发起的仲裁 1 一月 2015.
从结构上来说, DCCP第四册 由两个标题组成 (基于是否 仲裁地 在荷兰境内或境外) 和十个部分, 如下:
第一标题 – 荷兰仲裁
- 第一节 – 仲裁协议
- 第一节 A – 仲裁协议和法院管辖权
- 第一节 B——仲裁庭
- 第二节 – 仲裁程序
- 第三节——仲裁裁决
- 第三节 A – 仲裁上诉
- 第四节 – 仲裁裁决的执行
-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撤销
- 第六节 – 按约定条款作出仲裁裁决
- 第七节 – 最终条款
第二章 – 荷兰境外仲裁
与其他流行仲裁司法管辖区的仲裁法不同, 如 法国, 荷兰仲裁法故意不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防止有关仲裁是否属于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的争议).
虽然《荷兰仲裁法》并不直接基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它受到它的影响并与它的某些方面相一致, 但不是所有的. 例如, 如下所述, 荷兰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员的默认人数, 不像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10(2)), 默认设置三名仲裁员.
仲裁协议
有效性——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下条 10:166 DCC 的, 这是与推出的 2015 改革, 如果仲裁协议根据以下三项法律之一有效,则该仲裁协议被视为有效: (一世)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要么 (ii) 仲裁地的法律; 要么 (三)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根据仲裁协议所涉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该规定与第 1 条类似 178(2) 的 瑞士国际私法法, 提供, “就其实质而言, 如果仲裁协议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则该仲裁协议有效, 管辖争议主题的法律, 特别是管辖主合同的法律, 或瑞士法律.”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 (DCCP, 文章 1021).
仲裁条款通常包含在合同中. 然而, 文章 1020(5) DCCP 规定,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仲裁条款或 (公司的) 规则也符合仲裁协议的资格.
仲裁协议的可分离性
文章 1053 DCCP 承认仲裁协议与包含该协议的合同的可分离性 (称为可分离性原则).
仲裁庭
仲裁庭的管辖权
仲裁庭有权就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1052(1) DCCP的, 其中编纂了国际公认的能力-能力原则.
仲裁庭的组成
作为起点, 仲裁庭将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指定 (DCCP, 文章 1027(1)).
如果没有指定仲裁员的方法(s) 经双方同意, 默认方法, 根据条款 1027(1) DCCP的, 是双方共同指定仲裁员(s).
指定必须在仲裁开始后三个月内做出,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文章 1027(2) DCCP).
有趣的是, 荷兰仲裁法允许在确定仲裁地位于荷兰之前组建仲裁庭. 下条 1073(2) DCCP的, 如果当事人尚未确定仲裁地, 仲裁员(s) (和法庭秘书) 可能会被任命 (并挑战) 按照条款 1023-1035(一种) DCCP的, 如果至少一方在荷兰有住所或实际居住.
仲裁员人数
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荷兰仲裁法》并未规定默认仲裁员人数, 与其他流行的仲裁法不同, 如那个 1996 英国仲裁法 (部分 15(3)), 其中规定默认独任仲裁员或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10(2)), 默认设置三名仲裁员.
根据条款 1026(2) DCCP的, 如果双方未能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 数量由地方法院临时救济法官确定.
在实践中, 该规定将被双方同意将其仲裁服从一系列规则所取代 (机构或临时) 仲裁规则, 通常包含关于默认仲裁员人数的规定 (看到, 例如., 文章 5.8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默认仲裁员人数为独任仲裁员; 根据条款 6.1 的 20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该决定由 HKIAC 决定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还是三名仲裁员, “考虑到案情.”).
仲裁程序
基本原则
文章 1036 DCCP 包含管理仲裁程序的四项基本正当程序原则:
- 仲裁程序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 不影响荷兰仲裁法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段 1);
- 各方平等对待 (段 2);
- 当事人的陈述权 (段 2);
- 仲裁庭应确保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得无故拖延, 双方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不当延误 (段 3).
保密
荷兰仲裁法未提及保密问题. 在荷兰进行的仲裁是, 但是, 一般保密, 作为不成文的荷兰仲裁法的一项原则 (一个. 火星人, 荷兰国际仲裁 (2021), ¶ 13-002).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近期的改革背景下 1996 英国仲裁法, 在保密问题上也保持沉默,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决定不增加保密法定规则, 推理在保密性方面没有一刀切的方法, 所以可以说它不够全面, 细致入微或切实可行地规定保密义务 (进一步查看 改革 1996 英国仲裁法).
保密义务通常可能来自以下来源:
- 第一, 适用的仲裁规则可能包含保密条款. 例如, LCIA 仲裁默认保密, 根据条款 30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根据以下规定,仲裁默认不保密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然而, 这将保密问题留给了当事人和仲裁庭).
- 第二, 当事人也可以同意对仲裁程序保密.
- 第三, 双方未达成协议, 仲裁庭还可以在程序令中就保密问题做出决定, 考虑到案情. 仲裁庭还可以划定保密范围 (保密性可以涵盖, 例如, 书面意见, 书面证明, 程序命令, 听证会和裁决).
争议的可仲裁性
文章 1020(3) DCCP 提供, 一般而言, 仲裁协议不影响当事人不能自由决定的法律后果. 然而, 该条款没有具体说明不可仲裁的争议类型. 出于公共政策考虑, 与家庭法有关的纠纷 (离婚或监护权) 和破产通常委托给州法院.
多方仲裁
文章 1045 和 1046 DCCP 提供允许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的程序机制. 通过在同一仲裁程序中共同解决相关索赔和当事人, 这允许更全面的, 有效率的, 以及可能具有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方案.
合并与干预
第一, 根据条款 1045(1) DCCP的, 仲裁庭可以允许与仲裁程序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当事人参加 (合并) 或干预者 (干涉), 根据第三方的书面请求,并前提是双方与第三方之间适用或已经生效了与原当事方之间相同的仲裁协议.
联合是指第三方寻求支持争议中现有当事方之一的立场的情况 (例如, 三方合资企业中的第三名股东可以参加两名股东之间提起的仲裁以支持其中一名股东).
干涉, 相比之下, 指第三方寻求向仲裁中的一个或多个现有当事人提出索赔的情况 (例如, 第三方可以寻求干预,向仲裁当事一方或双方主张某些货物的所有权).
暗示者
第二, 根据第 1045a 条(1) DCCP的, 应一方书面要求, 仲裁庭可以允许该方起诉第三人, 但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适用或生效的仲裁协议与原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相同. 例如, 被雇主追究责任的承包商可以寻求指控为雇主进行实际工作的分包商.
合并
第三, 文章 1046(1) DCCP 允许仲裁合并. 特别是, 如果仲裁程序在荷兰悬而未决, 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下令将荷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未决仲裁程序合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没有为此目的指定第三人的情况下, 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的临时救济法官可能会被要求下令合并.
只要不会对未决诉讼造成不合理的拖延,就可以下令合并, 也考虑到他们已经达到的阶段, 仲裁程序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良好的司法管理使得可以方便地将仲裁程序一起审理并做出裁决,以避免因单独程序而造成不可调和的裁决的风险, 作为文章 1046(2) DCCP 指定.
仲裁裁决
《荷兰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庭必须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 代替, 文章 1048 DCCP 的决定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作出裁决的日期.
其他主要仲裁法 (如那个 1996 英国仲裁法) 和仲裁规则 (如那个 2020 LCIA仲裁规则 和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也没有提及仲裁员必须做出最终裁决的时限, 将此事留给仲裁员自行决定.
仲裁上诉
第三节 A, 第 1061a 条至第 1061l 条, DCCP 管辖仲裁上诉问题.
仲裁一般不允许提出仲裁上诉. 缺乏第二轮诉讼也是令人信服的原因之一 (除了由此产生的裁决的可执行性之外) 当事人首先选择仲裁, 而不是法院诉讼, 通常可以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就事实或法律而言) 然后在最高法院 (从法律角度来说).
根据 DCCP 第 1061b 条, 当事人可以明确同意允许仲裁上诉, 并且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证明.
DCCP 第 3 A 节包含有关仲裁上诉程序实际进行的有限规定, 由当事人决定. 例如,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上诉的范围. 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商定仲裁上诉庭的组成 (DCCP, 文章 1026(1)).
可以针对最终裁决和最后部分最终裁决提出仲裁上诉 (第 1061d 条(1)) 或其他部分最终奖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 1061d 条(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根据 DCCP 第 1061c 条, 仲裁上诉必须在裁决送达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提出.
除非法律或案件性质另有规定, 一审仲裁庭可以, 如果这是声称的, 声明尽管有仲裁上诉,其裁决仍应立即执行 (DCCP, 第 1061i 条(1)).
仲裁上诉产生上诉仲裁裁决, 确认或撤销一审仲裁裁决 (DCCP, 第 1061j 条和第 1061k 条).
由于时间原因, 仲裁上诉所需的费用和精力, 一般建议当事人不要就仲裁上诉达成一致.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撤销
仲裁裁决可因第 1 条中规定的有限理由被撤销 1065(1) DCCP的:
- 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 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适用的规则;
- 如果仲裁庭没有遵守其指示;
- 未按照本条规定签署判决书的 1057 (其中规定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s)) 或尚未得到证实;
- 如果判断, 或到达的方式, 违反公共秩序.
撤销申请通常必须在裁决书发送给当事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DCCP, 第1064a条(2)).
此外, 文章 1068(1) DCCP 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详尽理由, 即:
- 如果完全或部分基于仲裁中的欺诈行为; 要么
- 如果它全部或部分基于以下文件, 颁奖后, 被发现是伪造的; 要么
- 如果, 颁奖后, 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文件可能会影响仲裁庭的裁决,但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被扣留.
撤销请求应当在发现欺诈、伪造文件或者当事人取得新文件后三个月内提出 (DCCP, 文章 1068(2)).
预留或撤销申请通常会 不 暂停执行裁决 (DCCP, 文章 1066(1) 和 1068(2)). 然而, 法院可, 应一方要求, 如果有理由这样做, 暂停执行直至对撤销或撤销申请作出最终决定 (DCCP, 文章 1066(2) 和文章 1068(2)).
仲裁裁决的执行
荷兰已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 1958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以来 1964 (看到 这里的状态).
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适用的时效期限为 20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数年或, 如果已经为其执行设定了条件 (其履行不取决于获得决定的人的意愿), 自满足该条件的次日起 (直肠癌, 文章 3:324) (看到 更远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
荷兰投资仲裁
荷兰经常被选为投资仲裁地, 可能是由于常设仲裁法院, 总部位于海牙和平宫.
在荷兰进行的投资仲裁的著名例子包括 尤科斯仲裁, 这导致了三项平行仲裁裁决 2014, 有利于尤科斯三大股东, 命令俄罗斯支付空前数额的约美元 50 迫使尤科斯破产并没收索赔人在该公司的权益,赔偿 10 亿美元. 荷兰法院在这些诉讼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俄罗斯对法庭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海牙地方法院最初做出有利于俄罗斯的裁决, 但海牙上诉法院后来推翻了这一判决, 恢复所有三项仲裁裁决 (看到, 例如., 海牙上诉法院, 老兵石油有限公司等. v 俄罗斯联邦, 18 二月 2020, 电子信息学院:荷兰:生长激素脱氢酶:2020:234, 电视广播公司 2020/31, 可用的 这里 荷兰语).
荷兰也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1965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促进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解决 (也可以看看 ICSID仲裁; 新的 ICSID 仲裁规则).
荷兰还是多项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方 (“双边投资条约”). 继 阿奇米亚 欧洲法院的判决, 然而 (裁定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条款不符合欧盟法律), 荷兰人, 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一起, 签署了一份 终止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协议 (进一步查看 欧盟内部投资仲裁后 阿奇米亚).
荷兰仲裁机构
设在荷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是:
- 常设仲裁法院 (“主成分分析”), 建立在 1899, 它有自己的 2012 PCA仲裁规则;
- 荷兰仲裁院 (“奈”), 成立于 1949, 它也有自己最近修订的 2024 NAI仲裁规则;
- 公认的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 (“主要. 金融”), 建立在 2012, 最近还推出了 修订后的 P.R.I.M.E. 金融仲裁规则 (看到 我们的评论 2022 修订后的 P.R.I.M.E 财务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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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 荷兰的国际仲裁, 尤其是在其之后 2015 改革, 提出了一个有效且高效地解决争议的强有力的框架. 拥有成熟的仲裁机构和支持性的法律环境, 荷兰是国际商业和投资仲裁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仲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