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际仲裁, 就像大多数前苏联共和国一样, 直到一个流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15 几年前. 今天, 吉尔吉斯斯坦的国际仲裁受 仲裁法院法 (2002). 吉尔吉斯仲裁法院法是一部主要基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现代法律.
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中与国际仲裁有关的其他规定可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找到 (1999) 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 (2003), 这使外国投资者可以将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吉尔吉斯斯坦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国际仲裁法院 (国际咨询委员会), 它是当地商会的一部分. 它是与新的仲裁法院法一起成立的, 在 2002, 处理各种类型的商业纠纷, 排除不可仲裁的争议,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 有关IAC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吉尔吉斯共和国工商会网站.
自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 1997. 吉尔吉斯斯坦还是各种国际协定的缔约国, 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提起诉讼并保护其投资, 包括《能源宪章条约》, 以来 1994, 以及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 特别是与邻近的独联体国家. 一个 这里提供了所有已知的保护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的清单.
尽管吉尔吉斯斯坦议会批准了ICSID公约, 1997,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仍未完成批准程序或向ICSID秘书处提交相关文件. 因此, 并不奇怪 针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大多数投资仲裁案件, 不重要的数字,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设施规则》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