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塞尔维亚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流行方法,是州法院的替代选择, 诉讼程序进展缓慢,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做出最终判决.
塞尔维亚的仲裁制度在, 在 2006, 塞尔维亚政府通过了新的 塞尔维亚仲裁法, 作为更广泛的改革的一部分而通过的现代法律,旨在使塞尔维亚成为外国公司对商业更友好的场所.
《仲裁法》收集了以前《民事诉讼法》和《塞尔维亚法律冲突法》中所包含的条款,并且主要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1985).
主题
《塞尔维亚仲裁法》管辖所有在塞尔维亚所在地的仲裁, 包括国内 (内部仲裁) 和与外国元素的纠纷 (国际仲裁). 根据条款 3 仲裁法, 仲裁被认为是国际性的,如果, 或者:
1) 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方在不同国家设有主要办事处;
2) 各方在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国家/地区以外的地方: 一种) 仲裁, 如果是在仲裁协议中或基于该协议, 或b) 将要执行的商业合作承诺中的很大一部分,或与争端最密切相关的地方; 要么
3) 各方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主题与几个国家有关. 如果其中一方没有总公司, 有关当事人应考虑其常住地.[1]
仲裁机构
塞尔维亚有两个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 这是 外贸仲裁法院 成立于塞尔维亚工商会的一部分 1947 和最近建立的 贝尔格莱德仲裁中心 关于我们有 先前报告.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根据塞尔维亚法律有效且可执行, 它必须提及可仲裁的争议, 被定义为有关当事方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的争端,并且不属于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2] 此外, 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3] 并由具有签订此类协议的必要能力的各方缔结, 不得由受胁迫的一方缔结, 欺诈或错误.[4]
至 与. 塞尔维亚的机构仲裁
缔约方可以自由选择机构还是机构 至 仲裁, 虽然没有精确的数据, 在两个最普遍适用的规则中,似乎都是《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法律选择
关于法律选择,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法律来管理其合同. 没有双方同意, 仲裁庭可适用相关法律冲突规则所提及的法律或规则,并将始终考虑当事各方的条款’ 合同和用法.[5]
塞尔维亚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塞尔维亚一直是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 “纽约公约”) 以来 1981, 它的主要保留是非追溯性和互惠性.
为了使裁决在塞尔维亚可以执行,它必须满足以下正式要求: (1) 书面签发; (2) 由所有仲裁员签署; (3) 注明签发日期和地点; 和 (4) 有介绍, 执行部分以及费用和推理的决定 (除非是经同意授予).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相同.[6] 根据条款 66 仲裁法, 如果证明可以:
- 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的法律或塞尔维亚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 裁决书所针对的当事方未适当通知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 或无法提出案件;
- 裁决涉及不属于仲裁协议的争端或包含对超出该协议范围的事项的决定 (虽然, 如果发现裁决中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可以从裁决的其余部分中分离, 仅奖励的前一部分将被搁置);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的进行,与仲裁协议或委托仲裁管理的仲裁机构的规则不符, 或该协议与《塞尔维亚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 没有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的进行不符合《塞尔维亚仲裁法》的规定;
- 该奖项基于证人或专家的虚假证词或伪造文件, 或裁决是由仲裁人或当事方的犯罪行为产生的, 如果这些理由得到最终判决的证实;
- 根据塞尔维亚法律,争议的主题不符合通过仲裁解决的资格; 要么
- 该裁决违反了塞尔维亚的公共政策.
上述撤销裁决的理由允许塞尔维亚国内法院对裁决进行有限的控制, 排除对案情决定的控制.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为《塞尔维亚仲裁法》没有规定上诉机制.
- 妮娜·A. 扬科维奇, Aceris Law SARL公司
[1] 塞尔维亚仲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N. 46/06) 文章 3
[2] 塞尔维亚仲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N. 46/06) 文章 5
[3] 塞尔维亚仲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N. 46/06) 文章 12
[4] 塞尔维亚仲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N. 46/06) 文章 10.3
[5] 塞尔维亚仲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N. 46/06) 文章 50
[6] 塞尔维亚仲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N. 46/06) 文章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