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多黎各的国际商事仲裁于2006年实现现代化 2012, 当波多黎各最终修订其《国际商事仲裁法》时,希望成为吸引公司和仲裁程序的场所,从而充分利用其战略位置. 早在1950年代的以前的仲裁法就不适用于现代商业仲裁程序.
通过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修订的法律, 2006, 波多黎各除了《联邦仲裁法》和《纽约公约》之外,还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新的框架。 1958. 被称为 “波多黎各国际商事仲裁法”, 新法律包含了现代仲裁法的所有关键特征,包括仲裁协议的可分离性原则或胜任能力原则.
的主要特点 2012 波多黎各国际商事仲裁法
仲裁协议
波多黎各国际商事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任何正式要求均保持沉默.
仲裁庭
当事人有酌处权,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的地点和语言 (文章 6.02-03). 相似地,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仲裁员. 如果没有这样的选择,默认号码将为三名仲裁员 (文章 3.01-02).
仲裁员必须披露任何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信息. 除此以外, 各方可质疑仲裁庭成员 (文章 3.03).
在下面 2012 法, 仲裁员可以自己决定管辖权 (文章 4.01).
临时措施
在某些条件下, 仲裁庭可以在裁定争议之前采取临时措施来维持或恢复现状; 防止对诉讼程序有害的行动; 并保留与解决争议有关的重要资产或证据 (文章 5.01).
适用法律
相似地,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争议实质的法律. 当事人未作此选择的地方, 仲裁庭将根据其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确定适用法律.
仲裁员也可以裁决案件 ,的还有好 或作为 友好的作曲家 如果双方明确授权他们这样做. 法律还要求仲裁庭考虑适用于合同的交易的使用情况 (文章 7.01).
波多黎各仲裁裁决的更正和解释
颁发奖项后,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或由仲裁庭自行决定, 可能在三十天内要求更正裁决 .
同样地, 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员对裁决书作出解释或附加裁决,但仲裁员在裁决书中未作解释. 各方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此类请求 (文章 7.06).
申请撤销波多黎各的仲裁裁决
授予裁决的当事方可以在三个月内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律规定了取消裁决的有限理由,具体如下: (文章 8.01):
- 一方当事人无能力或无效的仲裁协议;
- 有关任命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不当通知;
- 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 仲裁庭组成不当或程序不当;
- 争端的主题在波多黎各不可仲裁;
- 该裁决与波多黎各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在波多黎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最后, 一方可以与废止判决的理由相同的理由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异议 (文章 9.00) 在波多黎各.
关于波多黎各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法律, 在西班牙语中, 可以在下面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