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是独立于州行政机关的自愿性裁决程序, 立法和司法权力,跨界合同的当事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员 (或仲裁员小组, 通常三个), 由当事方直接提名或由国际仲裁机构为当事方提名 (或更罕见的是由国家法院), 根据双方选择的议事规则,通过发布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解决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 与不会导致争端的最终约束性解决的其他过程相反. 例如, 调解员和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他们介入双方的合同关系以促进和寻求协议或提出解决方案, 但缺乏裁决争议的权力.
国际商事仲裁 也要与通常在技术和建筑合同中规定的与会计有关的分歧的专家裁决相反, 工程, 等等. 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知识进行调查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在这种情况下, 研究和调查独立于当事方而进行,双方没有机会就提交给专家的具体分歧发表意见.
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其主要优势包括中立性,它已成为许多商业合同当事人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 程序灵活性和当事人自治, 比国家法院的诉讼和将争端提交专家小组的隐私和机密性更高. 国际商事仲裁 它不同于国家法院的诉讼,因为它旨在减少正式性,并更加注重争议的商业实质.
过程的基础 国际商事仲裁 是合同中最常包含的国际仲裁协议,其中记录了当事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而不是由国内国内法院进行仲裁,并最终受到专门为审理该争端而成立的国际仲裁庭做出的最终裁决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