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资要求构成投资者同意的有效证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arbitration under 科特迪瓦的投资法. 这是由科特迪瓦公司发起的ICSID仲裁中的仲裁庭裁定, 公司度假村公司投资阿比让, 和两名法国国民, 斯坦尼斯拉斯·奇特里奇和杰拉德·博特, 对科特迪瓦共和国. 仲裁是根据 2012 科特迪瓦投资法.
根据文章 20 的 投资代码 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表达投资者对ICSID仲裁的同意.
“ICSID缔约方或其他机制的同意, 视情况而定, 构成管理它们的文书所要求的, 为科特迪瓦共和国撰写的这篇文章, 并明确表示在 要求批准 对于有关的人.”
The parties agreed that the investor’s consent to ICSID arbitration under Côte d’Ivoire’s Investment Code could not be expressed simply by filing a request for arbitration as is often the case under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的”.
投资者争辩说,外国国民提出接受投资的要求 (“要求批准”) 足以表明他们同意ICSID仲裁; 而科特迪瓦则认为,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接受请求书中明确记录其对ICSID仲裁的同意. 双方同意,在投资者提出的实际接受要求中没有明确提及ICSID仲裁,并且在由国家主管当局发布的接受建议书范本中没有明确提及ICSID仲裁的可能性。主办国.
扎卡里·道格拉斯(Zachary Douglas)组成的仲裁庭, 伊夫·福尔铁(Yves Fortier)和凯伊·霍贝尔(KajHobér)发现,投资者在接受接受书的请求中表示同意根据科特迪瓦《投资法》进行的ICSID仲裁,该请求已被国家当局接受.
“154. ……就本条而言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 25 当“科特迪瓦投资促进中心”批准了原告提出的“批准申请”时,《 ICSID公约》生效. 文章 20 《准则》记录了被申请人对ICSID仲裁的预期同意,但是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ICSID仲裁协议才会生效: 第一, 推定的投资者必须提交“批准申请”,并且, 第二, “批准请求”必须得到投资促进中心的批准.”
仲裁庭还指出,该条缺乏明确性 20 关于投资者同意根据以下条款进行的ICSID仲裁 科特迪瓦的投资法 可以由科特迪瓦更正,以便准投资者毫无疑问将如何表达其对ICSID仲裁的同意. 与BIT不同, 投资法是一种单方面行为,仅东道国就可以轻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