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名案例中,Encana v. 厄瓜多尔, 仲裁庭以没有不可弥补的损害为由拒绝命令采取临时措施.
在一月 8, 2004, 索赔人要求紧急听取关于临时救济申请的紧急听证,该申请涉及厄瓜多尔政府于一月份对其在该国的一家子公司及其合法代表采取的某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6, 2004.
这些措施包括冻结子公司的银行帐户。, AEC厄瓜多尔有限公司, 和博士. 罗克·布斯塔曼特(Roque Bustamante), 其法定代表人, 由厄瓜多尔国税局提供 (国税局). 国税局试图追回大约 $7.5 声称由于错误的增值税退款而欠AEC的一百万. AEC声称已提供信用证形式的担保,金额为 $10 在执行这些措施之前. 国税局拒绝接受信用证, 然而. 随后, 在9月份发布了“官方付款要求”之后 2003, AEC提供转让办公楼的付款. AEC声称,在帐户被冻结之时,美国国税局尚未传达对报价的拒绝。.
索赔人根据《厄瓜多尔-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向伦敦国际法院对厄瓜多尔提起仲裁。 (“ BIT”), 通过厄瓜多尔政府采取的税收措施提出征收的要求, 这会对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索赔人根据本条寻求保护 26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和第十三条(8) BIT的, 在解决仲裁程序之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冻结EnCana子公司和厄瓜多尔法人代表的资产.
受访者争论, 除其他外, 该措施是根据厄瓜多尔法律采取的, 医生已妥善处理了付款要求. 布斯塔曼特, 国税局已接受办公楼作为付款的一部分, 并且已向AEC和Dr提供了有关冻结帐户的预先通知. 布斯塔曼特.
仲裁庭认为,为了裁定临时保护措施, 必须有明显的管辖权依据, 所寻求的措施必须是紧急的,并且制定该措施的基础是除非获得批准,否则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在目前情况下, 虽然很紧急, 仲裁庭认为这些措施是根据厄瓜多尔国内法采取的,可以在当地法院或仲裁中提出质疑, 因此,缺乏采取临时措施所必需的不可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