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 东山 (索赔) 分包的RBSD (被访者) 为沙特阿拉伯一家医院的设计开发提供部分服务. 索赔人同意付款 20% 的 2,5 受访者表演之前支付的一百万美元费用. 被申请人向索赔人提供了保证书,以保证全额支付预付款.
分包合同包含仲裁条款, 选择ICC规则并指定巴黎的仲裁地.
当担保函担保的金额减少到大约 150,000 美元, RBSD的表现引起争议. 申诉人通知被告人有意自行完成RBSD的某些义务, 实现分包合同的部分终止, 并表示它将不支付分包合同下的余额.
RBSD向纽约州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东山违反合同并寻求 900,000 东山欠下的钱, 以及禁止东山发出保证书的初步禁令. 法院对东山公司下达了临时禁制令,禁止东山公司发出担保函。. 随后, 东山提出动议,要求驳回或中止仲裁.
法院批准了东山的动议,以中止仲裁程序. 然而, 它认为,争端将被仲裁这一事实并没有剥夺法院提供临时补救措施的权力。. RBSD的动议获得批准,并且Dongsan被禁止发出保证书,至少要等到做出适当的仲裁裁决为止.
确实, 根据《纽约公约》和《联邦仲裁法》, 法院应执行仲裁协议,并在仲裁前中止司法程序.
很明显,争议属于仲裁条款, 这不是可选的, 与RBSD的指控相反, 而且东山还没有放弃仲裁的权利.
法院指定东山提起诉讼的30天期限, 否则法院将裁定其行为等于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