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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发布新的ICC调解规则 | 分析

07/04/2014 通过 国际仲裁

艾丽莎·沃本顿(Elisa Warbington) –

上 17日 游行 2014,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在新加坡提出了新的调解规则 (规则), 生效于 1ST 一月 2014 并取代了ICC ADR规则.

有了这些新的和改进的规则, ICC及其国际ADR中心加强了各方之间这种制度化调解程序的全球推广, 并打算提供一个更适合企业需求的框架,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迄今为止制定的调解惯例.

在可用的争议解决技术工具箱中, 事实证明,在适当的环境中,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争议解决模式. 根据ICC国际ADR中心的报告 (中心), 身体进行调解, 一旦各方进入讨论桌, 关于 80 % 案件已解决. 作为各方选择解决问题的保密流程, 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协助, 它被认为是时间和成本效益, 与法庭诉讼或仲裁相比,解决冲突的方式更加灵活,更软, 允许各方保持关系,无论过程的结果如何.

通过机构将问题转介给调解可以为调解流程提供信誉和专业知识, 并向双方保证公平, 框架本身和调解员的资格. 鉴于其在仲裁领域的领导作用, 国际商会享有促进其机构和调解规则的特权.

国际刑事法院选择开始在 新加坡 作为亚洲第一个城市,这一选择遵循了 在这种状态下越来越倾向于调解.

调解一直存在于新加坡, 和大多数亚洲文化一样, 但自1990年代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随着下属法院基于法院的调解的发展,以及新加坡民事和商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 这种趋势不太可能随着发布公告而停止 2013, 由新加坡法律部, 将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商业调解中心的举措, 特别是, 建立了两个新的调解实体,并颁布了《调解法》,以加强新加坡的调解框架.

为了使规则适合各方的需求和惯例, 因此,ICC对ICC ADR规则进行了以下主要更改 2001:

  • 将名称从“ ADR”更改为“调解”, 规则标题现在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事方提出的大部分请求都需要调解. 调解成为默认的解决模式, 各方仍可以自愿选择其他ADR做法 (文章 1(3)).
  •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药品不良反应中心 (中心), 机构执行调解程序, 被委托 提供更多协助各方的权力 在流程的初始阶段和过程中, 为了优化成功达成和解的机会. 因此,中心可以帮助当事方响应初始请求, 选择调解语言和地点, 任命调解员, 等等… (文章 3, 4 和 5), 成功调解的所有重要步骤.
  • 以类似的方式协助政党, 该规则已附有实用指南, 国际刑事法院 调解指导说明, 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什么是中介, 各方为什么要使用它以及程序应该如何进行. 本手册中的详细和实用信息分为 41 部分应为用户提供非常有用的指导. 四种类型的中介模型子句, 取决于当事方希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给予调解多少, 也包含在规则的后面.
  • 明确设想调解是当事双方不妨追求的一种选择, 与其他程序结合或并行, 特别是仲裁 (文章 10). 当事人不妨在仲裁程序时间表中列入调解时间, 或更笼统地规定在, 中, 或之后, 任何类型的程序 (调解指导说明, 第28段). 在并行调解和仲裁的情况下, 这两个程序应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处理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为了使过程保密.
  • 而正是为了维护 保密, 任何调解的关键方面, 《规则》规定,调解程序的内容, 但不是他们的存在, 应保持私密和保密, 以及双方之间的任何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得出示司法证据, 仲裁或其他程序, 出示的任何文件, 陈述, 招生, 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期间或与调解有关的意见, 争议或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文章 9).

人们应该期望,这些新规则的务实做法将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调解数量进一步增加。. 无疑,调解用户和从业者将有机会在不久的将来就本规则的实施提供反馈, 特别是在新加坡蓬勃发展的调解运动中.


[一世] https://iccwbo.org/products-and-services/arbitration-and-adr/mediation/rules,

[ii] https://mlaw.gov.sg/news/press-releases/icmwg-recommendations.html

[三] https://iccwbo.org/Products-and-Services/Arbitration-and-ADR/Mediation/Rules/Mediation-Guidance-Notes

提起下: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奥地利仲裁, 白俄罗斯仲裁, 比利时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 国际调解, 新加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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