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规则》对裁决后补救有限制,因为私人当事方寻求通过国际仲裁而不是国家法院解决争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仲裁裁决的最终性和约束力。.
由于人类的失误, “所有仲裁裁决, 像所有国家法院的判决和学术论文一样, 会有错误, 遗漏, 或歧义,”,因此可能有必要采用授予后的补救措施. 通常, 国际规则通过限制提出要求更正的原因和可以做出更正的裁决后的时间来限制这些补救措施的规模.
文章 35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允许更正和解释仲裁裁决. 可以根据提供该裁决的仲裁庭的倡议或根据当事方的申请进行更正. In order to prevent such remedies becoming a disguised appellate procedure, 根据ICC秘书处的指南, 这些补救措施的范围仅限于文书, 计算和印刷错误.
Though such mistakes are usually insignificant, 他们能, 有时, 对仲裁结果有重大影响. 程序上, 当事人不得提供新证据,而只能提供已经提交的证据. 此外, if the arbitral tribunal finds that the actual intention of parties is a disguised appeal of an award, 可以责成有过错的当事方支付所有相关的仲裁费,包括由另一方承担的费用.
也, 时间限制使当事人的上诉不切实际, 因为申请必须在收到奖励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 然后, 甚至仲裁庭也无权纠正自己推理中的缺陷.
关于裁决的解释, 规则几乎一样, 除非只有当事方可以要求对裁决的任何部分缺乏足够明确的解释. 再来一次, 旨在维持国际仲裁的非上诉性质, 文章 35.2 暗中强加仲裁庭限制自己修改裁决的结果或理由.
当然, the annulment of the arbitral award can also be sought before the court of the seat of arbitration, 尽管仅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
多亏了ICC法院根据《条文》进行的审查程序 33, 此类应用仅在 10% 至 15% 颁发的奖项, 与每年颁发的总奖项相比.
– Yuhua Deng, 阿西里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