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企业, 公司. v. 双龙建设有限公司. 涉及“在此产生”在仲裁协议中.
通过背景, 程序的各方在纽约签署了《成立合资企业的初步协议》 1978.
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 说明 ”根据本协议或在成立合资公司后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美国韩国仲裁协议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 在首尔进行仲裁, 韩国.”
在 1980, 地中海航空公司在双龙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指控违反合同和违反信托义务, 诱使和串谋诱使违反合同, 赢得了尊重 和转换. 地方法院驳回了地中海地区关于双龙欺诈性地插入两句的说法 “在此之下提出或” 在仲裁条款中. 地中海争辩说,应中止仲裁程序, 因为它不同意仲裁. 双龙, 另一方面, 声称,特别是在国际协议中,主张仲裁的联邦政策应适用. 法院认为该诉求 1, 2 和 4 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而主张 7 和 8 应该由法院决定. 然而,它在仲裁之前中止了诉讼.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 的 9日 巡回上诉法院继续解释“在此产生”与“根据协议产生.”
这是一个狭窄的条款, 它发现, 与所有主张相反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因此, 法院认为,仲裁仅限于与合同解释和履约事项有关的争议和争议.
关于解释范围, 上诉法院裁定:违反合同和违反信托义务”明确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 因此要接受仲裁. 然而, “诱导和阴谋, 赢得了尊重和转换“ 完全不在仲裁条款范围之内的问题.